一名李姓駕駛去年行經國道1號內壢路段變換車道時,遭民眾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接獲警方開罰新台幣3000元。他不滿舉發理由,指控檢舉影片刻意截取方向燈熄滅片段為「惡意檢舉」,提起行政訴訟力求翻案,然而法院審理後認定其變換車道過程確實有未打燈情形,最終判其敗訴,全案定讞。
明明有打方向燈!高速公路切車道慘吞3000元罰單
事件發生於2024年8月16日上午8時,李姓駕駛駕車行經國道一號北向內壢匝道,從外側變換至內側車道時,遭一名民眾以行車紀錄器畫面舉發未全程使用左側方向燈。國道警察經查證後,依交通違規開出3000元罰單。
對此李姓駕駛表達強烈不滿,堅稱自己「明明有打方向燈」,並認為對方提供的影片「刻意挑選燈滅畫面」構成「惡意檢舉」。他進一步主張,車道設計偏右,在回正方向盤時導致方向燈自動關閉,應屬交通部函釋中的「特殊情況」,不該受罰。
影片連續擷取 法官判明確違規
法院調閱檢舉人所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後,發現影片畫面連貫且擷取密集無剪輯跡象。畫面顯示李姓駕駛於08:00:13最後一次打方向燈時,車輛後半部仍位於外側車道,其後3秒至08:00:16完成變換車道期間,未再開啟方向燈,顯然未符合「全程使用方向燈」的法定要求。
法官指出,李姓駕駛所稱「方向燈因方向盤回正而自動關閉」的情況,與現場畫面所示不符,無法成立特殊例外情形。行政裁罰具備完整證據佐證,執法並無違誤,因此駁回李姓駕駛的撤銷訴求,仍需繳交3000元罰鍰,且還須自行負擔300元訴訟費,可上訴。 (相關報導: 一不注意3000元沒了!「1交通規定」過年上國道太常無視 「國家級攝影師」美美拍下 | 更多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