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男子因行車糾紛與後車駕駛發生爭執,並對對方比了中指,結果被告公然侮辱罪。法官審理後認為,雖男子曾對後車駕駛比中指,但這只是其短暫負面情緒回應,再加上這起行車糾紛是由後車駕駛鳴喇叭所引發,法官認定後車駕駛應容忍此舉,最終裁定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判男子無罪,並駁回後車駕駛的上訴,全案維持無罪定讞。
比中指算公然侮辱?法官「2理由」判他無罪
根據判決書,台中一名程姓駕駛2023年9月13日晚間8時許,行經台南市中西區南門路某路口時,因被後車駕駛認為開得太慢而按了2次喇叭,結果程男疑似心生不滿,竟在沒有打方向燈、故障燈的情況下突然停車,再下車對後車駕駛大聲咆哮、比中指,最後被對方提告公然侮辱罪。
程男在庭上辯稱,當時他是進入自家巷弄後準備停車,卻見後車駕駛不斷鳴喇叭,害得他無法倒車入庫,下車後也是對方先比中指,他才反比回去。
法官檢視現場錄影畫面,確認程男的確有對後車駕駛比中指,但未顯示有後車駕駛先比中指的的情形,但也認為車輛行駛於狹窄巷弄內,減速慢行本就是維護巷弄內行人安全及社區安寧所的必要,而且這起行車糾紛起因於後車駕駛先鳴喇叭,屬自行引發爭端,才會導致程男以中指回應,該手勢雖屬負面表達,但屬一般人日常用語,難認是程男刻意羞辱。
法官也認為,比中指的舉動並未直接針對後車駕駛的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弱勢身分,不構成嚴重社會損害,而且此案是後車駕駛自行引發,認其應容忍該手勢,不構成公然侮辱罪,最終判處程男無罪;後車駕駛對此不滿判決而上訴。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後,認為上訴理由不足駁回,維持無罪判決,全案定讞。 (相關報導: 「丟丟妹」李明珊爆行車糾紛…男友遭人持棒毆打、噴辣椒水!台中警帶回3人 | 更多文章 )
根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若是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