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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到現行勞工可能同時與不同雇主建立勞務關係,屬於不同的聘僱行為,針對雇用獎助進行修法。(示意圖/柯承惠攝)

為進一步鼓勵雇主聘用失業勞工,勞動部近期修正了僱用獎助相關規定。本次修訂主要考量到現今就業型態日趨多元,放寬了過去對於同一勞工受僱於多個雇主時的限制。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科長葉逸秋說明,以往規定若雇主在同一時間已領取政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則不得再申請僱用獎助。

然而,考量到現行勞工可能同時與不同雇主建立勞務關係,屬於不同的聘僱行為,因此本次修法刪除了此項限制。未來,若一名勞工同時受僱於不同雇主,各雇主只要符合以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上定期契約聘用持有僱用獎助推介卡的失業勞工連續滿30日的條件,皆可依規定分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

葉逸秋科長進一步指出,本次「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進入為期14天的預告期,以廣泛徵集各界意見,後續將依相關法制程序推行上路。勞動部期望透過此項彈性化的調整,能更有效地鼓勵企業提供就業機會,協助更多失業勞工重返職場。據統計,去年透過僱用獎助已成功協助3478人就業,共計核發補助予2457家事業單位,總金額達新台幣2億365萬4515元。

僱用獎助(含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僱用獎助)

適用事業單位

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適用勞工資格

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特定對象如下:

‧高齡者。

‧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

‧身心障礙者。

‧長期失業者。

‧獨力負擔家計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更生受保護人。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二度就業婦女。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就業諮詢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

2、雇主須連續僱用勞工滿30日,始得於僱用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圖/翻攝自勞動部)
僱用獎助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圖/翻攝自勞動部)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