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過世留下的保單,為何要課遺產稅?律師一文看懂繼承關鍵,不怕國稅局連補帶罰

要保人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示意圖/取自photo-ac)

編按:許多父母會幫子女投保保險,但當要計算遺產稅務時,卻因為忘了申報這一筆,導致被國稅局補稅,甚至罰款,事實上,被繼承人生前,若以他人為被保人投保,保單的價值準備金屬於其個人財產,依法應納入遺產,只要要保人是被繼承人,其保單價值就屬遺產一部分,須據實申報遺產稅。

Q:被繼承人為他人投保之人壽保險算遺產嗎?

A:算遺產。

範例故事

老王生前作為要保人,以兒子為被保人投保人壽保險,老王死亡時該保單價值準備金1000萬元,請問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需要納入這張保單嗎?

說明解析

根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依照保險契約與參照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保單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也可以用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依保險法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是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謂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白話說,財產不僅包括看得到的動產(車子)與不動產(例如房屋、土地),還包括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如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所謂保單價值準備金,是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是要保人應有保單價值的計算基準,不是保險會計上保險人之負債科目,與保險法第11條、第145條所定保險業者應提存、記載於特設帳簿之準備金不同。

要保人對於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所得之保單價值,不因壽險契約之解除、終止、變更而喪失,亦稱不喪失價值,要保人係依保險法規定請求返還或予以運用。

總之,保單價值實質上歸屬要保人,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應為其所有之財產權。

因此,被繼承人生前以子女為被保險人購買保單,該保單的保險利益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為其所有,死亡後由繼承人繼受成為要保人,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單的保險利益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依法將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作者簡介|蕭富庭

現職:拓威法律事務所律師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調處委員全國商業總會顧問中小企業榮譽律師工商時報名家評論全國律師月刊編輯委員大同大學事業經營學系兼任講師(商事法)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書泉《遺產稅實務問題Q&A》(原標題:被繼承人生前為他人投保的保單) (相關報導: 子女刷父母信用卡「小心被課贈與稅」!國稅局曝忽略1細節,計入贈與連補帶罰 更多文章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