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中市某社區之公共設施「防災中心」變更為「管委會辦公室」,經都發局以違反《建築法》,限期拆除。管委會乃要求建商負責回復原狀,但建商以買賣契約明載「買方同意變更使用」而拒絕。就此,市政府法制局略謂:預售屋若有違建,交屋後便由屋主承擔建築法規的合法使用義務。市政府消保官建議:消費者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避免同意建商「二次施工」或「變更用途」;辦理房屋點交驗收時,要求建商提供使用執照及圖說,仔細核對內容與建物設施是否相符,以免因違反建築法規而被開罰或強制拆除。(延伸閱讀:買房要注意!揭露預售屋契約5大陷阱,別被建商吃死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