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亞亞案時侵犯了其臺灣家人的人權,該院新聞稿寫著:「衡量大陸人士居留之私權利,與我國社會安定之重大公共利益…本院認為尚無准許之必要。」白紙黑字漏掉了,沒有討論臺灣家庭的團聚與生活權。亞亞的居留權源自其陸配身分,陸配之所以為「配」,兩人互補一起生活;之所以為「陸」,因為有台籍居民與其互配。陸配的居留權也是其臺灣籍先生、臺灣籍小孩的家庭權,小孩須要媽媽的扶養,先生須要太太參與家計,家人分離即便以後仍可探視或重新在異地生活,都是對家庭生活嚴重的衝擊,以行政權力拆散家庭對所有家人都是侵犯性極強的強制力,臺灣人的權利在本案中不該被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