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手法的轉變相當快速,詐團洗錢的方式更是日新月異,而在這些的轉變下,唯一不變是「人頭帳戶」,從早期的賣簿子演變到現在的騙、賣併行,在這樣的情形下,許多的詐欺人頭戶(詐欺幫助犯)在警方調查移送到地檢署後,多是不起訴的狀況,修正洗錢防制法後,新設立的「告誡」的制度,第15條之2告誡新制及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號)罪施行後,對過去無法以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定罪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者,一律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另就賣帳戶(號)、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號)或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科以刑責。除了告誡的新制度外,高檢署再一系列的開會討論後,改以人頭帳戶的被告作為移送主體,在警方先做一次整合,匯集到被告戶籍地的地檢署後再進行一次整合,進行「全國總歸戶」後,檢警就能一次性吸納相關案件。然而在新的政策實施後,不少的警察機關也是被這些第一層人頭戶、告誡所拖垮,刑事單位更出現了出走潮,追根究柢仍是被這些「人頭戶」壓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