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至7世紀,日耳曼民族改信基督教的過程中,教會的神學家,經常以《聖經》的隱喻來詮釋俗世政權。政治上的權力,是人類原罪的直接後果,在〈創世紀〉中,關於王權的來源已現出端倪。就基督教義觀點而言,人的本質腐敗墮落,需要一個至高的機制來修正毫無節制的行為。政權便是在司法權與強制權的基礎,從人的原罪和上帝的意願中而產生的。中世紀歐洲政治思想的論辯核心,大多集中於國王,較不關注人民權利和政治體制。因此,一個國王具有好特質或是無能者,影響甚鉅。在當時的政治意識形態上,國王的政權來自上帝恩典(GratiaDei),而政權的行使,須透過教會的媒介與建議而運作。政權的功能,更被視為服務上帝、造福人民的神聖工作,其最終目的仍是宗教性的——靈魂救贖。因此,從加洛林王朝的建立到10世紀,無論經由選舉或世襲產生的國王,都必須經過宗教性的祝聖禮,公開確定統治權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