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降低全球溫度上升的幅度、減少溫室效應,聯合國於1992年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建立氣候變遷協商與因應框架每年召開締約方會議(ConferenceOftheParties,COP),討論與制訂相關協議,並於1993年COP3通過京都議定書,以共同但有差異責任為原則,賦予一些國家承擔強制性減碳責任,其目標需在2008至2012年,平均減量大到1990年的5.2%;在2015年COP21通過巴黎協定,目標定在全球平均升溫目標2℃以內,並以限制升溫1.5℃為預定目標,且規範所有國家每5年提出國家自定貢獻(NDC)。台灣身為世界公民,對於氣候協定當然無法置身於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