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2024/12/8)內湖母女受詐輕生,進而衍生承辦警員嘲諷風波(下簡稱「該案」)。依媒體報導提到被害人於電話中遭承辦劉姓員警以電話嘲諷:「(詐騙)新聞報那麼久了,妳們還會被騙喔?」若此語屬實,則該員警不當行為,依法應予以行政懲處,但該案較特殊為「移送士林地檢署以《加工自殺罪》偵辦?」以下筆者略分析及評論之。
員警嘲諷被害人、欠缺同理心及關懷
內政部打詐儀表板、最後記錄日期2024/12/11。(作者提供)
首先觀察《內政部打詐儀表板數據》,2024年12月10日一日共計643件、財產損失金額逾4億。經筆者檢視(12/11)最新公布之警政統計月報(10月份),2024 年1至8月警察機關受理詐欺案件發生數 30,060 件、詐欺破獲率96.44%。讀者或有疑問,問道:「詐欺案抓到犯人?破獲率高達96.44%?」概括言之,詐欺類個案只要「犯嫌(例如車手)到案或移送」就可算入「破獲(率)」。實務上還有破獲率超過100%,之後筆者再找時間細細說明暨分析。
今年12月6日劉姓警員於電話中對報案人出言嘲諷,略以:「這個新聞報那麼久了,妳們還會被騙喔?」、「妳怎麼不去死一死?」、「妳怎麼還沒死,妳怎麼還活著」(以上引用2024/12/9、ETtoday新聞雲報導)。首先,請注意以上語句「具有對象主體(妳、妳們)」,較類似「對話方式」,該對話內容自應完整檢視前後對話內容,以避免斷章取義,細部則應檢視「電話接通前、後」銜接時點。早前筆者長年在警方講授《刑訴》等課程,曾有個案係「(誤認)電話接通前」員警口語抱怨,此中細況自應依法查明以釐清事實。
準此,該案如果使用警用公務電話,可檢視「公務電話紀錄」以證,若為警員私人手機,假設欠缺客觀語音檔案為證,舉證上較為困難。(註:實務上警局製作筆錄,通知單載公務電話及分機,如為續作筆錄,承辦偵查佐有時會留私人手機門號,以方便民眾聯繫)
劉員是否有前揭不當言詞或言行,較客觀證據當為「所內公務電話之通話錄音」。該案由「12/4報案、初次製作筆錄、12/6被害人接到來電(員警嘲諷),再到12/8母女同時輕生」,時間軸僅短短數天。承辦員警欠缺同理心嘲諷被害人,確實應嚴正檢討改進,考該案致電兩日後(12/8)母女輕生時,遺留「書面遺書」及「手機內遺書」為證,甯女遺書中載:「警察叫我去死。」據此,該案員警不當言行,可能涉嫌刑法《加工自殺罪》,依法得進入檢方偵查範疇。(公務通話錄音及遺書,請詳《獨/內湖母女遭詐1200萬!承辦警「惡毒嘲諷8字」釀雙屍悲劇》)
筆者12月11日午後截稿前,新聞陸續報導該案細節,例如:劉員之《失言說》,有報導指出,劉員係「用公務電話致電」時「自言自語」稱:「該不會是自殺了」、「你還活著喔?」以上當依照客觀事證具體判斷。但筆者提醒「劉員撥打電話,如已接通,怎會自言自語對被害人說出:『你還活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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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嘲諷促成輕生?詐欺案為輕生主因
內行看門道。當細探受詐母女之輕生,最重要原因應為「遭詐騙集團『詐騙』」而蒙受財物重大損失(初估約1200萬),被害人身心受創之餘,萌生輕生念頭最終走上絕路,該案母女輕生主因在於「受詐騙(詐欺案)」,真正可惡者為「詐騙集團,以及詐騙犯罪行為人」,劉員之嘲諷屬於俗稱「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若論劉員該案不當言行,經比對多家媒體報導,例如:內湖分局宣稱警方深刻檢討,認為劉員言詞失當(失言說)但尚未達惡毒嘲諷,依法對劉員記大過處分及移送懲戒法院。是以,因嘲諷「促成自殺」或「造成自殺」,兩者「助力或強度」顯然有別,應區分明辨之。
當(12/11)午後截稿前檢視新聞,例如《內湖母女遭詐輕生、律師曝同業經驗:檢察官酸「怎麼可能這麼笨」(中時)》、《檢察官較高尚?抓不到詐騙集團上游、竟辱被害人:怎麼這麼笨(三立)》,筆者內心嘆了一口氣。
實務上概況,例如《陳建國冤案》,檢察官詹騏瑋對被告陳建國稱:「『錄影帶』這個人看起來就是你啊!」但實情是陳建國喊冤,更舉出「衣著、鞋子不同」,檢察官查案錯謬且心證形成如此草率?可否查見端倪?再舉拙文《評檢察官庭訊「拍桌」案》,112年度檢評字第167號評鑑記載:(原文)「『字很醜』一詞,應係受評鑑人(檢察官)於開庭甚久卻無進度後『一時脫口而出』,難謂有故意羞辱之惡意。」、「至於拍桌子及大聲訊問等,…受評鑑人(檢察官)為使程序進行得以集中有效率,有打斷請求人發言或『音量較高』的情形,但『無怒斥或責罵』之言詞。」細看「檢察官拍桌」為使程序進行集中效率?再看該案受評鑑人檢察官稱:「『拍桌』只是『提醒』其注意針對問題回答。」見微知著,司法實務上許多隱藏的細況仍待改進。
教唆或幫助自殺罪之構成要件、舉例近期《日本嚴重霸凌案》
按刑法《幫助自殺罪》係規定於刑法第275條,其類型區分:「教唆自殺、幫助自殺、受囑託而殺之,以及得承諾而殺之」等四種型態。該案母女已身亡,雖令人同情,刑法偵查上毋庸再追溯死者意願狀況,所應探究者為「劉姓警員不當言詞」是否構成刑法上罪責?即涉嫌「教唆、幫助」等自殺加工型態?
實務上(雲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52號、士林地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認為:「教唆自殺者,乃指被教唆者『原無』自殺意願,於『受教唆後』決意及自遂自殺行為;幫助自殺者,則須於他人『起意』自殺後,對於其自殺行為『施以助力』,以促成或便利其自殺;此所謂之助力,包含物質、『精神、言語』或動作之助力。」該案依法偵查中,應尊重承辦檢察官之個案判斷,惟檢視前揭實務見解,該案劉員言行嘲諷,是否已達加工自殺之程度?而實務上之加工自殺,常發生於「家暴、言語或行為霸凌,以及同居家屬或親友之間(共同生活之接觸頻率、緊密度)」,所生「促成」及「助力」當審慎檢視個案之實質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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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者以喻而明。日前(12/11)謝宜容遭檢方聲押,其主要原因係因「涉嫌貪瀆」。觀察勞動部勞發分署《職場霸凌案》之(12/11)重啟調查報告認為「構成職場霸凌」導致吳姓公務員輕生。但「嘲諷、言語不當」屬於「職場霸凌範疇」,惟然不宜率斷進入「加工自殺罪嫌」。例如:長官在職場斥罵下屬道:「你怎不去死一死?」數日後,下屬在家中輕生,此際僅可初步判斷客觀上具有「職場霸凌」,至於是否構成加工自殺?常態而言尚難構成。
《職場霸凌導致加工自殺或涉嫌殺人罪》之案例,筆者舉日本近期(12/3)《高野修職場霸凌之電車加工自殺案(日文:高野修自殺強要殺人事件、自殺偽装殺人事件)》,56歲之高野修先生受到職場嚴重霸凌,包含遭社長及同仁長期毆打、辱罵嘲笑、拍攝施暴影片及其他嚴重施虐之傷害處遇(案情嚴重,懇請容略)。管見認為,日本該案多位被告除涉及「加工自殺罪嫌」,就長期霸凌、嘲諷羞辱、傷害、脅迫及暴力等手段觀察,若能證明「被害人」確實遭「脅迫」甫進入鐵軌(偽裝)自殺,實已涉犯殺人罪嫌。(日文稱:「自殺偽装」,請觀察12/10日本影像新聞連結,最後紀錄日期:2024/12/11)
以上透過案例比對,劉員該案固然造成母女輕生遺憾,但論其刑法構成要件及刑事因果關係,尚請承辦檢察官依法明察。
結語:詐騙集團猖獗、打詐如何有具體成效?
打詐為賴政府之重大政策,但具體成效如何?可透過「統計」讓客觀數據呈現,政府當避免作秀及流於表相宣導,落實行政機關、院檢學辯等所提具體方法,或稍能挽救「受害及受苦民眾」。至於「美化之數據」,響鼓不用重捶,筆者舉一則新聞以明,《萬華死亡車禍太多、長官週報指示:多協調法醫開立「心肌梗塞」》,按交通事故於警方實務上分成:「A1(24小時內死亡)、A2(受傷、超過24小時後死亡)、A3(僅財損)」,若(疑似)心肌梗塞則暫不歸類A1類別。此類警方老梗秘招,靜悄悄「置換A1車禍之數據?」觀察政策宣導「人命無價、道安優先」,但數據是否如實下降或粉飾美化,則待客觀檢視。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魔鬼藏在細節裡,筆者(12/10)觀察警政署新聞及內湖分局官網(最後發布日期為12/9),當檢視警政署(12/10)「近期十則新聞稿(所列各警察機關)」,打詐相關新聞共計六則,這比例異常驚人。
母女輕生及受員警嘲諷該案,甫事發並經大幅報導,內湖分局劉員不當言行引發議論,被害人身心受創且痛苦不已,個案警員於傷口撒鹽,或言間接促成輕生,此時隔日內湖分局長電台受訪,是否適宜?當觀察該則內湖分局(12/9)新聞稿,並未對劉員言行之檢討;同此,靜心觀察檢調警各機關之打詐宣導及宣揚成果,比對實務上第一線「警方對受詐被害人之態度」,劉員該個案顯然應引以為戒,往後避免此類情況發生。
「打詐具體成效為何?」筆者且問一句:「被害人遭詐騙的錢,要得回來麼?」此句微言大義,勝過千言萬語。
後記:檢方兩三事、碩鼠碩鼠、花落知多少?
「林秉文行蹤不明?」未免文繁,筆者簡單提醒注意。林秉文「交保」乙事,係2022年11月2日由檢方以300萬逕命具保(刑訴§93條)。惟查,林秉文涉及(多起)地下匯兌案、洗錢等重大案件,檢方命「具保」卻未境管處分(限制出境、出海)或掌握其行蹤?目前查閱「入出境資料」,證實林早已出境。《陳啟昱案》「落跑24天」歷歷在前,難道該說「周玉蔻境管案」才是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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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師陳梅慧國道車禍乙案》,因網路輿論物議且多所揣度,邢泰釗以檢察總長之尊,由「總長出手!」日前最高檢高調發布(12/6)新聞稿,載:「陳O慧女士車禍致死案,相關疑義,國人亟為關切…釐清相關疑慮,以安定民心。」依法論法,竹檢應查明該場車禍案,檢察總長沒事熱蹭新聞?筆者閱讀最高檢該則新聞稿時,心想:「怎有種熟悉感?」 詎料,事隔數日(12/10起)突遭媒體爆料「同車」黃O文(阿福錢包案Alfred Wallet APP)涉嫌虛擬貨幣交易及重大洗錢案已遭起訴,經中檢檢察官訊問後,同日共乘返回北部。莫說筆者不提醒邢泰釗,請檢視中檢(12/6)新聞稿:(原文)「專案小組於洗錢共犯掌控之『雲端資料夾』中,發現數十筆詐騙案件之完整被害人警詢筆錄,為釐清警詢筆錄來源,及相關人員有無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洩密等罪嫌,檢察官認有查明必要進而循線追查。」當比對12月6日同日最高檢及中檢新聞稿,讀者若細心觀察「始末」,從「調查師遭滅口之疑」遽然轉成「共乘者黃嫌之洗錢案?」筆者笑稱:「總長出手蹭新聞,魯魚亥豕附會訛傳?」以上筆者點到為止,邢泰釗「彙整國人相關意見發交乙事」於最高檢(12/6)濫發新聞稿之情況,令人遺憾。
同此,《五億高中生案》所涉殺人罪嫌(2023/6/21)經中檢作成不起訴處分,總長「聞風蹭新聞」猶如實質再議,另涉干涉檢察官個案偵辦之嫌,或言「檢察一體」,總長得依法指揮偵查,最高檢(2023/7/7)發新聞稿稱:「五億高中生賴OO同婚墜樓案…『釐清民眾疑慮,以安定民心』。」(註:看到前面兩句,筆者莞爾)案經再議發回續偵,涉嫌殺人罪嫌部分迄今一年餘還在偵查?當見媒體稱:「總長出手了」,邢泰釗是否濫發新聞稿、如此辦案及指揮,檢方自有議論及定論。
邢某及邢家軍「正氣」作秀老半天。探究「邢泰釗身為檢察長,邢某自序抄襲《連橫台灣通史序》」,筆者直問:「邢泰釗抄襲前賢之文,讀書人見之如何?」話說,被吹捧「昭如日星的邢聖人」專抄前賢文章?這叫「文抄公、邢超人!」(註:教育部辭典「超人」,其中釋義包含:「因『超』與『抄』同音,譏諷常抄襲他人作業筆記的人。」)
黃宗羲《壽李杲堂序》:「生吞活剝,大言以為利祿之媒,較之啟、禎(天啟、崇禎)間,卑之又甚矣。」邢泰釗見之寧不羞愧?及自蓋棺,可有一絲悔意?邢某且捫心自問,別老是笑呵呵妄想北檢吹捧「泰山可倚、昭如日星(泰昭=泰釗)」。成語《生吞活剝》一詞,今時在「法律守護者」身上見之,請問:「自稱『正氣?』真實狀況如何?」文人論心論跡,仁者察微自明。
近期韓國尹錫悅上演鬧劇,尹某為韓國檢察總長出身,照理應明晰法令,卻獨裁妄為《戒嚴令》舉世震驚,韓國學界(漢學)今年排行成語分別為:「跳梁跋扈、厚顏無恥、碩鼠危旅。」碩鼠典出《詩經、魏風》,筆者書論《邢泰釗與尹錫悅》初稿,或擇日在細談。孟浩然《春曉》千古聞名,俗語稱:「裝睡的人叫不醒。」作秀者樂此不疲亦然,處處聞鴟梟夜啼之餘,碩鼠春眠不覺曉久矣?北宋《太平預覽》人事部「貪」釋名亦載「碩鼠」,並引詩經大雅桑柔「大風有隧,貪人敗類。」巧合的是,台灣2024年度代表字「貪、鬥、騙」,貪字居首,鬥爭亂象併合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