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信託授益權」與平衡「犯罪被害人信賴利益」!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認為,鼎越公司就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等人涉違法圖利行為,而獲容積獎勵率20%不法利益,屬犯罪所得應沒收,於9月下旬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扣押京華城土地獲准,扣押期間不得處分。即北檢認為京華城土地涉及不法利益而向法院聲請扣押土地,10月4日北院裁定準予扣押。
筆者認為,北院聲請扣押京華城土地之意旨為「京華城容積率圖利賄賂弊案」犯罪嫌疑人柯文哲、沈慶京等人判決確定前,國家為了實現其刑罰等公益目的,想要保全與其金錢數額相當的行為人之替代價值,而限制他們對於財產權的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的財產。北檢認為柯文哲涉嫌圖利京華城,取得20% 容積獎勵,估算不法利益達到111億餘元,故在判決前先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准,裁定准予扣押,就是鼎越未來不可進行土地買賣、移轉或贈與等處分。進一步言,涉違法圖利讓鼎越獲容積獎勵率20%的不正利益屬犯罪所得應沒收,故北檢向北院聲請扣押京華城土地獲准扣押期間不得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第482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裁定,得為抗告。」鼎越於10月4日晚上表示,將於收到裁定後依法提起抗告。
即土地所有權人鼎越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86 條第1項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主張,自己是善良第三人,因為跟北市簽回饋契約時就是鼎越簽的,但當初向北市府申請20%容積獎勵的申請人是京華成公司,鼎越不是申請的當事人,因此以「第三人」認為法院對土地假扣押是不公平的事情。主張北檢的做法,認事用法容有未洽?
京華城係由鼎越於108年9月25日透過國際標售向京華城公司購得,鼎越並非容積獎勵的申請人,也非犯罪行為人,更無犯罪所得流向。
台灣高等法院於10月23日裁定,關於准予扣押第三人新光商業銀行所有的不動產部分,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另,高院指出,檢察官聲請意旨認為台北市前市長柯、前副市長彭振聲涉嫌有圖利京華城公司的行為,但京華城公司與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鼎越公司何以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所稱「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北院原裁定未妥適說明理由,也於法不合,鼎越抗告有理。其次,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所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聲請該管法院裁定。」針對「必要時」得扣押第三人財產要件,北院未詳細說明,有所違誤。所以高院認為北院原裁定對於第三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的不動產准予扣押,予以「撤銷」。
針對京華城公司把系爭房地產賣給鼎越公司卻延後過戶問題,台北市議員游淑慧說,鼎越果然用「容獎不是我申請、壞事是京華城公司做的,我們是不同公司跟我無關,」來做切割,法律斷點佈局的套路很深。
京華城土地遭法院裁定扣押,外界關注銀行團會否因此被倒帳?
甚至可能北市府之後不允其續建?聯貸案債權(金額149億元,目前聯貸餘額為133.8億元),尤其擔保品土地被法院扣押,已構成對聯貸合約的違約風險? 而聯貸銀行團除了管理銀行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外,還包括新光人壽,中信銀、台灣人壽,及遠雄人壽、上海商銀、國票、安泰銀行、大慶票券等金融機構。另,銀行團清查,合計銀行團的存益、收款專戶、信託專戶的存款餘額共45.71億元。另,11月11日傳聞,聯貸銀行團啟動提前還款,要求京華城聯貸案的借款人鼎越開發公司從今年 12月起至114年1月要提前還款45億元;並且凍結帳上尚未動用的15.2億元額度,鼎越屆時若還不出來,連帶保證人中石化公司可能需要代償以履行契約責任?
論者認為,容積是指建物樓地板面積,故犯罪所得是建物樓地板面積,如果要没收,也是没收該建物樓地板面積,怎會去扣押土地?没收土地?亦有認為未實現的犯罪所得,應該屬於「擬制性」,在容積載體之建物樓地板尚未完成前,殊難想像為「已經實現犯罪所得」?既然刑事判決未確定(未實現)前,又搶著去擠壓民間債權債務滿足與履行之行為,是否過早介入民事法律關係?將刑事偵查手段民事化,是否嚴重破壞了民刑事的界限,對於民事關係過多干預,刑事追訴結果倒像「與民爭利」?
有律師認為,本案已取得建築執照且施工中,有明確可預期實現利益之可能,依建築法規目前即可進行銷售實現利益、在不動產估價上,均以房屋加土地之結合體進行銷售及估價,故其容積利益含蓋建物及其座落之基地;預期利益與實現利益是有一定落差,依權責發生制,在刑法犯罪所得的計算,規範的作用應在保護被侵害的法益性質,雖然反映在違法容積載體應該包括土地及興建完成的建物,如無建物完成,空有基地完全沒有意義。
有人質疑是否北檢有過早介入的問題?因京華城開發案,係採土地信託登記予聯貸銀行的主辦銀行,而建造執照的起造人則或讓與擔保移轉或直接以建經公司為起造人辦理建造執照的申請及取得,此時聲請北院裁定准予禁止基地處分(不像民事訴訟保全程序之假處分,需要提供相當擔保),如建照(等同授益行政處分)未被撤銷,試問受託建照起造人如何行使營建管理及融資管理?聯貸銀行有關營建融資是否應該按照工程進度分期撥款?如果聯貸不撥工進款,則建物作為容積載體又如何完成?如果建物不能完成犯罪所得就無實現可能。有再多的預期利益都是「空談」,又如何沒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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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後續京華城公司是否再提出抗告將有待觀察。(資料照,顏麟宇攝)
論者建議,北檢不妨聲請北院裁定准予查封京華城無論是基地及建物起造之「信託授益權」即可,因為信託授益權來自於各信託契約的約定,如此才能將及購屋人、營造廠(含上下游)及起造人的權益設定停損點,降低北檢偵查作為損及無辜債權受託人等各方之損害?何況所失利益包括通常利益、特別利益。特別利益指依特別計劃、特別設備、特別情事等預期的利益,而容積率面積的買賣客戶在哪裡?都不知道何來特別利益?就像是即使標到工程做到完工,也不一定就賺錢?有時也會虧損。至於通常利益計算也有一套方式,不是那麼粗糙的?
京華城為預售之商辦,據悉已有部份預售,而預售屋之承購人因信賴北市政府核發之建造執照,而購買京華城的預售屋消費者,在行政法就有「信賴利益」之保護問題。檢察官又是「刑事法上之公益代表人」,在追訴犯罪固然重中之重,終局沒收犯罪所得,也是不可或缺,但在追訴犯罪阻卻犯罪所得,乃至於沒收犯罪所得,千萬不能忘記,還有衆多直接或間接的犯罪被害人,有信賴利益保護平衡問題。故在追訴犯罪偵查作為,也務必在發動強制處分時,作有利於犯罪被害人的選項。基於平衡「犯罪被害人信賴利益」,建議捨棄最大傷害之禁止處分京華城基地,而改採查封各信託契約之信託受益權方式,是否較為合宜?
如果京華城的預售屋已有部分賣出去了,有部分之持分屬他人所有,這部分如何查扣?而且圖利金額之計算也須扣掉成本?信託受益權可以請會計師來精準計算犯罪所得。信託受益權的計算,好像有點怪怪的?没收犯罪所得,不能没收時,追徵其價額。
没賣出的犯罪所得没收,已賣出的追徵價額。何況信託受益權是否屬於特別利益或通常利益?都值得深究?
針對前揭9月下旬北檢向北院聲請扣押京華城基地獲准(10月4日),鼎越一度抗告成功,台灣高等法院於10月23日裁定,撤銷北院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
針對京華城土地扣押,北院於11月6日更裁後仍裁定扣押。對於前揭高院撤銷北院原裁定發回更裁後,北院二度裁准扣押。就是北
院審理後「二度裁准扣押,可抗告。」北檢於11月6日請松山地政事務所協助執行扣押京華城土地裁定之函文明示:
1.「威京集團主席即犯罪嫌疑人沈慶京,為獲取在本案聲請扣押土地上之京華城改建一案,超過560%的容積樓地板面積, 命犯罪嫌疑人朱亞虎領銜7名威京集團高階主管,每人新台幣30萬元共計210萬元,匯入犯罪嫌疑人柯文哲指定之台灣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中,做為犯罪嫌疑人柯文哲與沈慶京期約違背職務行為賄賂之前金」。
2.「柯文哲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樓地板面積予京華城一案係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令犯罪嫌疑人彭振聲主持都市發展委員會,運用各種手法,多次召集都委會,最後於110年9月9日都委會第783次會議作成決議,終促成京華城改建以無法源依據之容積獎勵加上容積移轉等,更擴增到840%容積樓地板面積」。
3. 「沈慶京再於犯罪嫌疑人柯文哲完成上述違背職務行為亦即自560%擴增到840%容積樓地板面積,交付1500萬元予犯罪嫌疑人柯文哲收受,作為部分賄賂」。上述係取自於北市議員簡舒培之11月7日臉書中,她並表示是向市府索取資料得到的,是否有洩密問題?台北市長蔣萬安11月7日表示,一開始就不應該給、也不應該公開。
台北市副市長李四川表示,除非鼎越再提出抗告成功,否則依北院更裁後還是要扣押京華城土地。市府是對於京華城建案是否得「停止施工勘驗」,應依照相關法規。如果抗告的結果還是繼續扣押土地,若市府要停止目前正施工中的京華城建案之施工勘驗,會再與鼎越開發公司來談。另,市府如果要勒令京華城建案停工?要看施工到什麼程度才會影響施工安全?鄰房安全及道路下陷等公共利益?也會再跟鼎越等施工單位協調。
*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名譽教授、陽明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