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近日針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嫌圖利京華城及收受賄賂罪2案,聲請延長羈押,台北地院法官呂政燁如外界所預料,裁准自11月5日起延押兩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針對此裁決,作為長期關心司法改革的筆者,必須嚴正批判這是檢方在搜查收賄金流2個多月無下落後的「押人取供」作為,不僅嚴重傷害國家司法的公信力,更讓我國的自由民主法治倒退一大步!筆者查閱各家媒體報導的裁定理由,千篇一律都這樣寫:「....柯文哲經訊問後,依目前卷證資料,他除涉犯貪汙治罪制條例最重本刑5年以上的犯罪嫌疑重大,再依卷內事證,目前尚有共犯未到案,且有犯罪事實待偵查機關繼續偵查作為予以釐清。」裁定繼續說:「在柯文哲的羈押原因中,分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以及第3款所犯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等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首先,就柯文哲涉犯的罪名來說,檢察官聲請延押的罪名2罪,即圖利罪及違背職務收賄2個貪污罪名,但如上呂法官裁定理由所指出的犯罪,卻只剩下5年以上的圖利罪,10年以上的違背職務收賄罪不見了!我們由裁定理由的末段寫到:「... 且有犯罪事實待偵查機關繼續偵查作為,予以釐清」,更加可以肯認收賄罪的事實證據,仍然需要檢方進一步釐清,目前證據還達不到足以作為羈押的原因條件。從這裡,我們可以很清楚知道,當初有自信沒貪污的柯文哲,故意不抗告讓檢方多2個月來搜查所謂他的收受髒錢的證據,檢方也傾全國之力用了前後整整3個多月的時間,來大規模搜索、一再提訊羈押或交保中的被告犯嫌,及傳喚相關董事長級的10多位證人,但檢方至今仍未找到具體的金流證據,構不成收賄罪,法官才會不敢寫說「所犯是10年以上犯罪的犯罪嫌疑重大」,因為如果所犯罪名沒有達到嫌疑重大的條件,依法是達不到羈押的門欄(條件)。但很遺憾也令人憤怒的是,羈押的2個月期間,我們卻3天2頭不斷看到新聞違反偵查不公開地報導說,檢方查誰跟誰、哪一個又哪一個收錢證據云云,兩相對比觀察,真的令人憤怒檢方的辦案模式,讓人合理認定檢方是為了自身立場利益,完全不顧法治國家應遵守的偵查不公開法則,而有迎逢上級旨意的重大嫌疑。筆者基於上開延押裁定少了收賄罪,再加上檢方查辦柯文哲收賄罪的邏輯及方法等2個事實,以及延押必要性的2個顯不合法的理由,已經可以公開論斷說檢方聲請延押就是押人取供,而法官同意延押,就是放水配合檢方違法濫權,檢院都再次嚴重傷害我國司法的公正!第一個事實是,由台北市簡姓議員臉書所貼出的台北地院再次准許檢方扣押京華城所在土地案裁定的理由內(簡議員因為信口開河,自知理虧,已經將裁定截圖刪除),可以明白知道檢方指訴柯文哲收賄的事證推論邏輯,是認為威京集團沈總裁為賄賂柯文哲不法提高容積率,指示集團所屬公司高層7人各捐贈30萬政治獻金合計210萬元,給柯文哲指定的民眾黨政黨獻金專戶,作為行賄的前金,嗣於獎勵容積通過後,沈總裁再交付1500萬元給柯文哲,作為後謝的一部份。
據此,再加上先前朱亞虎坦承行賄犯行最後卻仍被羈押的原因,是因為朱亞虎只承認部分犯行,據報導朱只承認行賄所謂自己是沈總裁的白手套,透過他行賄柯文哲的大帳房李文宗210萬,我們可以得知,檢方是基於手上掌握朱亞虎承認該210萬政治獻金是行賄款的口述證據,來推論柯文哲涉嫌收賄貪污,但依法論法,檢方至少必須提出1.李文宗是奉柯之命來收錢、2.朱亞虎是依照李文宗指示把錢存入民眾黨獻金專戶,不是單純受沈總裁的指示捐入民眾黨獻金專戶,如果欠缺上面2個可以結合成柯文哲有授意的參與證據,檢方訴求收賄的邏輯,最多也只是停留在“合理懷疑”威京集團是用政治獻金為掩護來賄絡柯市府官員的層次而已,但懷疑歸懷疑,離重大嫌疑的程度還很遠,檢方既然拿不出朱亞虎是對柯文哲本人行賄,以及所謂後謝1500萬存不存在,若真有那個錢,那有無實際交付給柯文哲本人或柯所指定的人,都顯然有待檢方積極查證證實!但由上開延押理由,顯然這部分攸關收賄罪成立的證據,2個月過去了,至今沒有具體成果,導致法官不敢說行賄罪的犯罪嫌疑重大。第二個事實是,自從羈押柯文哲以來,觀察檢方所調查傳喚的重點,恰好絕多數是在查對政治獻金上打轉,檢方大動作傳喚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東森電視總裁張高祥、「博弈教父」等「大老闆級」證人,或前新北市議員李婉鈺的父親林志郎、醫療發展全聯會理事長吳梅壽等社會名人,及之後又傳喚民眾黨秘書長周榆修、發言人戴于文及眾望基金會員工、民眾黨黨工等人,顯然都是企圖用口供補強政治獻金就是賄賂髒款的調查方法。可見,檢方的辦案邏輯思考,仍然是以政治獻金的金流是賄款的邏輯方向來追問查證,但依法論法,這都只是偵查犯罪時補強合理懷疑的作為,結果是查對了2個月,都只是一干嫌疑人的口供證據,仍然沒有直接證據,甚至連間接可證明收賄的證據也沒有,才導致法官的延押裁定罪名,不敢裁決說有10年以上賄賂罪的犯罪嫌疑重大。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准許延押,不就座實仍舊要用訊問取口供的方式,來證明收受政治獻金的雙方有收受賄賂的意思合致了嗎!這不是押人取供,什麼才是押人取供呢!?再加上,法官刻意依據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必要性的條件規定,來作為認定柯文哲「可能逃亡」的延押理由,但這種判斷實屬不食人間煙火,雞蛋裡挑骨頭!柯文哲身為退任台北市長、總統競選人,並政黨的創黨黨主席,知名度極高,一言一行均受國內外密切關注,又是媒體寵兒,行蹤更是倍受到國內外媒體每日緊跟採訪,根本不具備逃亡的條件。如果還有一絲絲逃亡機率,那麼要求定時警局報到等技術性措施就可以補全,因此上揭法院的逃亡理由,無異於牽強附會,顯然欠缺法治精神,吾人自然可以批評為放水檢方刻意以輿論入人於罪的手法!尤其,法院採認將柯文哲隨行秘書「橘子」證人未到案轉為被告發佈通緝作為延押理由之一,更是倒果為因,顯然不具備羈押理由的濫權。須知,依法證人轉共犯未到庭,不是羈押的必要性條件,如果認為那是勾串共犯的羈押條件,那麼必須在羈押的法律理由上,具體指出到底她是參與那一個部分而可以證明與收賄有關,才能合法認定有相互勾串的理由!但法院的裁定書,就此完全未說明橘子在此案中的角色,更未具體指出她有何涉及金錢賄款交易的可靠證據事實。因此,法官僅因個別涉案人員未到案,就可作為押人禁見的理由,不就等於法院直接承認意圖讓檢方繼續押人取供了嗎!?作個對比就知道,此次院檢對京華城圖利罪的調查手法與司法處理程序,與他案形成極大的落差。例如,柯文哲競選總統的政治獻金申報案,承辦檢察官也是大規模搜索,但謹守讓證據說話的法則,在連間接證據都欠缺的情況下,並未以押人取供的方式來辦案;尤其對比超思雞蛋案,超思進口雞蛋案的決策過程完全不透明,而京華城案所謂違法容積的提高,是經過公開展覽允許異議的法定程序,且依法須交由專責都計委員會審核合議制多數決通過,整體決策過程公開透明。若京華城案在公開決策程序下都能成立圖利罪,那麼超思雞蛋案在畜產會與幽靈公司簽約、辦理進口驗收等等顯然違法圖利事實明顯下,至今檢方作為卻截然相反,不僅無人被羈押,涉案官員更連交保也沒有,這麼大的落差,當然導致嚴重損害社會對司法公正的信任!筆者必須提醒的是,法院僅憑『圖利罪』的指控,便准許延押,在法律上是的相當不穩固的事,須知,這件收賄罪是以圖利罪成立為前提,而圖利罪又必須以明知違法的要件為依據,但容積率是否可合法給予獎勵的法令的解釋適用上,是存在有不少的不同法律見解,而一個制度的運作依據法令,若存在有不同的解讀適用方式,那麼在圖利罪必須以明知違法的要件要求下,很容易被不同法官認定為欠缺明知違法的結果,那麼不僅收賄罪無法成立,連圖利罪也無法成立,這是院檢所極度忽略的事實,更令人合理懷疑對柯文哲的這整個案件偵辦,有政治力的介入!筆者必須指出,台灣司法經過數十年改革,逐漸建構其公正形象,但每遇重大案件,尤其是政治人物的司法案件,卻似乎會因當事者個人或政治因素而轉彎,甚至退步,實在令人扼腕!以這次偵辦柯文哲貪污案為例,至今卻無具體金流佐證,仍然陷入政治獻金的渦流中打轉,難免讓人合理質疑這是一種押人取供的手段,有回到過去警總時代押人取供的氛圍,台灣司法何時墮落至此?筆者必須嚴正指出,台灣曾經歷過白色恐怖,在轉型正義的進程中,應該確保司法不再倒退到以人為異的境地,不應再讓押人取供的操作重現。司法機構應秉持程序正義來探求實體正義,不應一昧追求實體正義而踐踏程序正義,以維護台灣民主法治精神的深化,並避免加深已經不堪的藍綠惡鬥所帶來的社會裂痕,保障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再次提醒院、檢,在處理涉案人員時應尊重程序正義及偵查不公開法則,慎重使用羈押、避免延押手段被濫用,以免又降低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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