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10/25日,憲法法庭就先前造成不少爭議的「國會改革法案」做出今年(113年)憲法法庭第9號判決,大法官們認為國會改革法案部分合憲部分違憲,就聽證調查及質詢等未涉及刑罰及權力分立合憲,其餘則認為違憲。
國會改革吵什麼?
此次釋憲案民主進步黨立院黨團的51位立法委員認為由中國國民黨立院黨團及臺灣民眾黨黨團於立法院提案並以多數決三讀通過的國會改革法案具有違憲疑慮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又以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國會聽證調查權及刑法藐視國會罪最具爭議,也是此次釋憲案的最大爭點,依據民主進步黨黨團在聲請書中的主張,認為國情報告就《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僅向人民負責,且增修條文中是以「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為其規定,與行政院長的「質詢」顯然不同,按此種解釋,立法院在我國憲法的立場本來就不能質詢總統,就國會聽證調查權,先大致分為聽證權及調查權,國會聽證權部分民進黨主張,對於不具備詢義務或沒有協力調查義務的人有出席聽證會義務,顯然超越立法院由憲法賦予的權力,就調查權部分規定並沒有將國防外交或依法其他應秘密事項允許拒絕提供,恐怕造成行政權的機密遭受侵害,也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而藐視國會罪部分,民進黨則認為法條內容中的「藐視國會」及「反質詢」定義並不明確,讓法院對於犯罪事實認定有致生疑慮的可能,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
而身為相對人的在野黨們又怎麼看?依國民黨立院黨團機關代表吳宗憲委員於答辯理由所載,對於總統國情報告吳委員認為,國情報告程序是國會自律的範疇,立法院本來就有權利制定相關規範,落實揭櫫各憲政機關間的互動機制,針對立法院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的輔助性權力,且立法院對於調查事項也並非毫無限制,也有決定不予公開的權力,而聽證會部分依修正後的第59條之5第1項也有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相關規定,至於藐視國會罪是落實憲法上行政權對於立法權負責,且罰則有經過檢察官起訴及法院審查後才執行,並無疑義。
而國會第三大黨,臺灣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在準備程序中的簡報表示,藐視國會罪及國會虛偽陳述皆在國際上有立法例,如美國、德國及奧地利,皆有實際案例及規定將其納入,美國於2016年時曾有官員在報告川普俄羅斯案時在國會說謊,遭判3年有期徒刑,而德國則是將其納入本國刑法,奧地利則有官員做偽證遭判八個月有期徒刑。
大法官判決怎麼說?
判決結果在10月25日出爐,就立法過程部分大法官認為,雖然立法過程有瑕疵但沒有完全違背憲法對於公開透明原則的要求,故應由人民在相關民主程序中問責及判斷,換言之由人民自行判斷。
總統國情報告部分,大法官認為在憲法上立法院只有被動聽取國情報告的權利,總統沒有到立法院報告的義務,且立委在聽取時沒有指定內容的權利,也就是說不能詢問、答復及要求聽取建言,此項立法會有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問題,因此違憲。
反質詢大法官認為,行政機關就具體事項提出質疑及詢問並要求答復,若為釐清質詢問題或以問句形式,仍不構成反質詢,然而提供資料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因而違憲。
國會調查權若涉及相關議案事項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仍未違憲,但要求提供議案資料也必須與立委職權相關,若未涉及職權相關則為違憲,舉行聽證會部分除專案調查小組外皆合憲,但聽證會需要如律師等在場協助則不需主席同意。
而這次的最大爭點,刑法藐視國會罪修正案,大法官認為政治責任的追究是民主問責的問題並非法律,也就是說由民意決定,用刑罰追究並非適當手段,因而宣告違憲。
結論
本次釋憲案,雖然有許多條文違憲,但仍有部分條文合憲,就民眾的立場而言,我們希望的並不是什麼權力,而是期許我們有一個替人民著想及落實憲法國民主權原則的政府,不論任何政治傾向及立場,我們常以民主共和國自傲,也期望各機關能以民意為依歸,行政機關落實依法行政,不只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更要為人民負責,而身為立法者的代議士,更不要忘了投下選票的人民及你們的職責,你們是民意的守門員,這次釋憲後,立法機關請認真審視這套法案,而行政機關也請傅萁對人民負責的政治責任及憲法賦予你們的使命,誠實面對所有中華民國的國民,期許我們有一個真正達成以民意為依託,落實憲政秩序的社會。 (相關報導: 孔令信觀點:大法官閹割國會,關上民主大門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淡江大學歷史系學生、曾任海巡署職業軍人及補習班助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