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近昨日宣示判決,攸關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行政院官員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調查權及聽證會、藐視國會罪等5大項的國會改革法案,憲法法庭判決17項違憲、4項部分違憲立即失效;大法官的認定讓國會改革法案幾乎擱置。
憲法法庭對於總統國情報告部分,認為《憲法》增修條文讓立法院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憲法權限,但只是容許立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並非總統因此有向立院提出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相同地,憲法法庭也認為《憲法》也沒有賦予立院制定法律,單方界定「質詢權」行使與行政首長答詢義務的範圍,更未授權立院用法律制裁方式,強制行政首長履行備詢與答詢義務。
從判決內容可以看出,問題出在憲法與增修條文規範的「得」一字文義,亦即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後段「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與憲法第71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這些條文中「得」字的綜合論斷。 憲法法庭判決的「主位」是總統,所以認為「總統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使立院得聽取其國情報告,總統可依其職權為審酌決定,並基於憲法機關相互尊重原則,與立院協商後實施,並非立院得片面決定。立院無權指定總統的報告內容,也無權就報告內容,對總統為進一步詢問並要求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
然而大法官忽略了,憲法規定在「立法」專章,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也在「立法」專條,「主位」應是立法院而非總統,更非行政院;顯然憲法法庭判決錯置決議權的憲政主體機關。
換言之,「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規定,是基於責任政治與民意政治的原理,總統既然是民選,應向民意負責,當然理應要有國情報告的場所,又既然立法委員代表民意且同時合併一次中央選舉產生,修憲者當然要總統至立法院報告。
此時憲法增修條文的「得」字,是指民意機關認為有無必要接受或邀請;同理,國會的邀請等於就是全體人民的邀請,總統並無婉拒之權!
此乃美國總統國情咨文制度;法國在2008年也修改第五共和憲法援引;國會有斟酌邀請的裁量權;總統基於對於人民負責不得拒絕。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總統國情報告內容限於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是對總統的儀式性尊重,應以通案而非個案為主;但因立法院是憲政監督機關,得於邀請時,附含重要政策議題。立法委員對之不得為質詢,也不可與總統進行辯論,避免形成另類的行政監督,而且原則上除非憲法上重要職權或緊急命令等事件一年一次為宜。
然而,立法委員就總統國情報告有不明瞭之處,尚可提出問題詢問,原則總統現場綜合答復,但若總統未即時答復,也不得再度進行詢答。依照法國憲政慣例,總統報告離去後,國會議員即可針對所詢問題,進行發言與討論;或另請行政院長提供相關資料。
其次,憲法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憲法法庭卻認為「不得立法課予政府人員在委員會備詢與說明義務外的其他法律義務,更不得以法律制裁手段,迫使其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除內容不恰當的限定「委員會」,似不含「院會」外,更顯示大法官下了指導棋,侵入了立法院議事性職權。
當然,大法官同樣忽略了「主位」是立法院而非行政院;否則憲法條文中「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就會如同總統一樣,可以由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自行決定「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出席」,極為荒謬可笑!如果憲法法庭硬要將憲法「立法院」專章裡的「得」錯位易主,則第67條第2項「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那麼所有人員都可自行決定是否出席?又第 69 條「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 、總統之咨請…」主體在總統則立法院無權決定了嗎?
國會改革法案對於政府人員陳述不實可加裁處罰鍰,也可移送彈劾、懲戒,及追訴刑事責任等規定,憲法法庭竟然認為「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那麼未來只要牽涉政府人員刑事責任法案,立法院都無權過問了呢?大法官未免過度擴權,自我涉入極多政治紛爭而不知節制。 (相關報導: 風評:卓榮泰不如鍾東錦─的小編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硏究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前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