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前的舊案,辦得有憑有據!」桃檢(2024/8/27)起訴鄭文燦(下簡稱「該案」/其範圍以該次起訴書為準),該案偵查關鍵在於廖姓被告行賄之500萬元,至於《涉嫌財產來源不明罪》純屬案外案。
筆者先引用《鄭文燦財產申報資料》(請於陽光法令網,檢索「鄭文燦」),其中2023年2月6日最後申報顯示(包含其配偶):「現金(指新臺幣、外幣現金)總金額:新臺幣 元(註:顯示空白)」、「存款總金額:新臺幣 3063萬7323 元)」,若細觀17筆鄭文燦存款項目,該部分(鄭)存款金額並不高。
桃檢(8/27)新聞稿提及:「(原文)被告鄭○○居處主臥室邊柱旁暗櫃內,發現以『2個上鎖保冷提袋』藏放之之現鈔新臺幣678萬5000元,所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另行偵辦。」對於「上鎖保冷提袋」,筆者還特別上網搜尋(笑),據了解應是「保冷保溫袋(提袋、便當袋)」,有些較為講究,袋上則附有密碼鎖。
以下筆者僅針對「該案之起訴、移審交保內容淺析」,尚祈鑒察。(附帶說明:新台幣千元鈔表面積為16公分乘7公分,現金500萬體積在於堆疊厚度或併排之面積。千元鈔500萬重量約5.53公斤,約莫為4大瓶1.25L礦泉水或可樂。)
兩個關鍵:「黑色提袋交付500萬」及「鄭文燦近一年後返還」
一、2017年9月14日,廖嫌以黑色提袋行賄500萬:時間點為2016年間,對於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即華亞科技園區)之都更土地開發案,時至2017年9月間,由時任桃園市長之鄭文燦主持(2017/9/7)《該都更案(擴大)》暨裁示作成決議,嗣同案被告廖○松、廖○廷於同年9月14日至鄭文燦官邸,並留下內裝500萬之黑色提袋。(後略)
二、2018年8月13日,鄭文燦近一年後「返還」:嗣因鄭文燦知悉廖○松手機被監聽乙事,2018年8月13日於官邸以後背包及提袋將「橡皮筋」綑綁 500 萬元及 600 萬元(政治獻金)現鈔交與被告廖○廷。
針對鄭文燦「退返500萬」及「退返600萬政治獻金」乙事,同案被告廖○廷證稱(請注意「證稱」二字):「(廖姓被告)交付的現金(500萬)係每10萬元為1紮以銀行九分『紙鈔帶捆綁』,再以牛皮紙袋包裝後放入手提袋;然被告鄭○○(返還)交付款項係直接以『橡皮筋綑綁後』直接放在手提袋內,手提袋一打開就看得到是現金等語。」由此觀察,桃檢之推論合理,時隔近一年,確實「廖嫌行賄款」及「鄭返還款」應屬不同。但考其脈絡,無論「該筆現金」同或不同,廖嫌於官邸「留置」黑色提袋(交付?)500萬應是事實。
至於鄭文燦之辯稱(不知袋內有500萬、被陷害)云云,該案廖姓父子等被告是否改口,當待之後法院審理時妥善觀察。由於先前已提到「黑色提袋消失的500萬?(山西布政的五千兩在我房裡!)」對此,筆者謹然提醒「鄭返還之現鈔,現金共計1100萬元(500萬涉賄款、政治獻金600萬)。」並懇請注意該案之人事物及所涉金額。
移審:鄭文燦以2800萬交保、有無羈押之必要性?
檢視桃檢該新聞稿後,比對移審之羈押庭(延押),可參考柯耀程教授之論述《接押問題的辯證》;觀察(8/28)桃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新聞稿(下簡稱「桃院該新聞稿」),針對鄭文燦部分以2800萬交保,其主要理由在於:「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共犯間陳述雖有歧異,惟卷內有客觀之監聽譯文、市府會議紀錄等證據可佐。」準此,該案後續於法院之審理,縱然共犯所辯或證人證詞間倘有翻異,應僅屬「證據證明力」判斷問題。
「鄭文燦該案經起訴、移審,是否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桃院該裁定認為:「鄭文燦涉嫌收受賄賂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鄭文燦面臨未來之重刑風險,傾力逃匿境外以規避審判及刑法執行之主觀動機甚強、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惟查,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現階段命被告(鄭文燦)以新臺幣貳仟捌佰萬元具保,並予以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捌月,並禁止對同案被告、證人等人接觸,應足對被告(鄭文燦)產生相當之拘束力,以達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無羈押之必要性。」
按偵查中羈押之被告,實務上於檢方起訴後,對移審法院之被告多會「再度審酌」是否有羈押之必要性,略如「有羈押之必要」、「延長羈押」或「無羈押之必要」、「准予停止羈押」等,其救濟則依法定之。對於鄭文燦該案,移審後法院裁定具保,此點應尊重法院之裁定。
檢方對該案火速起訴、蒐證是否已充足?
筆者略有疑惑的是,鄭文燦被羈押共計47天(48天),審酌此類重大貪瀆案所牽涉之人事物及證據極為繁瑣,檢方火速起訴,是否確實已掌握該案全部關鍵人證或事證?還是「意在言外,給予教訓已足?」至於短時間籌足保證金交保,比對實務上重大金融弊案「籌款速度」,鄭文燦該案所顯「111分鐘籌措交保金2800萬(約2小時)」尚可接受之。
實務上重大弊案於偵查中「延押(延長羈押)」為常態。審酌該案所涉多名被告或共犯,以及貪瀆(犯罪結構)對市政重大影響,姑不論是否可能冰山一角,就具體該個案觀察,檢方應戒慎「對該案是否蒐證已足?」行百里者半九十,若一昧求速,倘之後「證據能力具有疵累」,或「證據證明力不足」,於法院審理時當生困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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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談。併比對桃檢及桃院該新聞稿,通案觀察該案遭起訴之11位被告,其中包含鄭文燦之辯護人(律師),但主軸仍在於「鄭嫌是否貪瀆、收賄?」有趣的是,桃檢該新聞稿提到(節錄):「被告蔡○○為檢察官卸職,佯稱可停止通訊監察之詐術訛詐他人。」筆者的疑惑是,蔡前檢座常年偵辦刑案並曾任主任檢察官,縱然經卸職轉任律師,執業似不可能有此種訛詐情事?至於游姓律師所涉洩密罪嫌,係因揭示「羈押聲請書」給鄭文燦施姓助理(秘書),或靜待法院審理。又,「該案似未見施姓助理涉案?」當見到桃檢新聞稿提到:「證人施○○為案關重要證人」,頗值思量。
時人指笑何須躲,舊恨填胸一筆抹
該段標題引用自《桃花扇》。其云:「借離合之情,寫興亡之感,實事實人,有憑有據。」更提到:「請問這本好戲,是何人著作?」聞語令人莞爾。筆者將所思藏於其中,請讀者見諒。
內行看門道。鄭文燦該案「檢調」偵辦(含監聽)長達七年之久,所賴為昔時舊案偵防證據或資料,如今舊案重啟偵查,新案之突破,或為關鍵被告(證人)廖姓父子之陳述或證詞;慎重審閱本次桃檢該新聞稿,法律人可細部逐一檢索「廖○松、廖○廷」以查見始末,微妙的是,桃檢該新聞稿「具體求刑」之五位被告中,不含廖姓父子(廖○松、廖○廷),具體刑度或所涉內容,應審視該案起訴書或當來之法院判決以明。
筆者且問:「設2017年9月14日廖姓父子行賄,已有檢調客觀之監聽(監視)影音證據,為何桃檢兩次簽結?」更者,慎重以觀,既然廖姓父子涉有重嫌且已行監聽程序(含多位被告及嫌疑人),至2018年8月13日鄭文燦返款(500萬及政治獻金600萬)當可收網,為何遲至2024年7月間(時序為賴政府上台)檢調甫大幅發動、傳喚多名被告及聲押?
結語:不是不辦,時辰未到?
鄭文燦(2024/7/6)發聲明:「公而忘私,不貪不取。」並曾於2020年節目受訪時,主持人問:「擔任(桃園)市長以來有沒有貪污過?」鄭秒答:「沒有」、「台灣現在貪污就抓,台灣如果要當黑官的話,你就要有心理準備。」如今看來,假設之後審判定讞以證實「該案鄭文燦收賄」,見微知著,台灣一地流麻溝《黑金槍毒詐》橫行猖獗,焉知深水下,還有多少潛藏之貪瀆個案?筆者認為不分政黨或官員,只要涉弊案必定嚴查(檢調需合法蒐證、實質舉證),依法起訴並由法院客觀聽審及審理。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七年前的舊案辦得有聲有色!鄭文燦該案經七年之久,從蔡政府一路追到賴政府,本次偵辦猶如雷霆迅動,以該案大量監聽及歷年約談紀錄以觀,若詳細勾稽始末,「桃檢前兩次之簽結」頗耐人尋味?俗諺對聯:「炮竹一聲除舊歲,桃符萬象迎新春。」或可作為註腳。
觀察現任北檢檢察長王俊力(2024/7/10)所稱:「本人(王俊力)於2020年3月起就任桃檢檢察長,『任內』就相關前案『曾核定簽結一次』(行政簽結),且係依承辦檢察官當時調查所得而為之決定,本人對該案並無預設立場,亦無不當干預。又目前案件仍在偵查中,希各界尊重檢察官的偵辦…。」在宏觀當時法務部長邱太三(2016年5月20日起)、調查局長蔡清祥(2016年8月5日起、2018年7月16日接任法務部長),以及王俊力調查局長任內(2021年11月至2024年5月),是否該說「鄭文燦涉貪、檢方高層都不知情?」
後記(一):嚴打綠能、掃黑肅貪,老邢為何不放竹炮?
近日(2024/8/27)邢泰釗至花蓮視察,筆者想起先前邢某「放原住民竹炮空包彈」之作秀趣聞,本次洪培根沒夥同再次放炮,殊為可惜。(詳拙文《檢警百官行述、台灣流麻溝─淺談黑金政治》;註:邢某2022/11/13放竹炮,筆者該則舊文漏字誤書2022/11/3懇請見諒,洪培根陪同乙事詳同日東檢新聞稿)
「賴清德及鄭銘謙不知有無興趣,受邀一同放竹炮看看?」2023年7月,邢泰釗夥同(詳2023/7/17最高檢新聞稿)蔡清祥、莊榮松、王俊力、黃明昭等,由檢調廉巨頭一同共襄「放竹炮」盛舉(照片中莊榮松雙手摀著耳朵),可惜該次羅秉成沒來?筆者建議將被提名大法官之羅秉成諫言賴清德,「逢選放竹炮,空包聲聲響?」既表尊重原住民傳統,又深炙上官作秀新鮮感。話說,老邢在最高檢門口大放竹炮,據悉竹炮聲響甚鉅,也不知是否傳到總統府?更不知有無環保或噪音問題?這是個謎。是以,往後每逢選舉,若邢泰釗不在最高檢聚眾「放竹炮宣誓」,真是可惜了。
近期邢泰釗「嚴打綠能、掃黑肅貪」(以今年8月為喻,最高檢2024/8/7、8/21、8/27均有新聞稿,一月三稿,頻率至高;若檢索最高檢近期30筆新聞則共計6筆新聞),重點是老邢任北檢及高檢署檢察長都多久了?綠能及光電利益弊案由來已久,莫說筆者未提醒,略如老邢在高檢署《皇華台灣》三大巨冊,卷三柯檢座所書,以及2021年檢調之《克蟑專案(滅蟑專案)》,未免文繁,他日再敘。
邢泰釗愛將雄檢四天王《莊王葉洪》,莊榮松(前廉政署長)、葉淑文(前南檢檢察長)已下台,筆者想起(綽號司法獒犬)洪信旭在邢泰釗美稱的《葵花寶典》文中談及:「有企圖心、使命感,『死案能辦成活案、小案能發展成大案』,一粒玫瑰花的種子也能長成滿庭香的玫瑰園。」(較完整內容,詳拙文《評最高檢「黃金地雷」及監察院糾正雄檢案》),明年檢察長將循例輪調或高升,且看莊榮松、葉淑文、洪信旭、陳佳秀等又當高升何處?
「諸多弊案,也不知何時連環爆開,猶如炮竹聲聲響?」
後記(二):雲林陳姓調查官之教唆偽證案
司法有陽光面,自然就有黑暗面。日前雲檢起訴陳姓調查官教唆偽證,據悉陳調查官為調查局調查班第48期,經歷頗為資深。(註:鄭文燦該案之蕭姓調查官為第47期)
關於陳姓調查官《該教唆偽證及洩密案》,主要具有「錄音檔為客觀證據」,自應待法院審理以釐清,據悉先前雲檢就《該洩密罪》已作成緩起訴。有趣的是,依照多家媒體報導,例如鏡週刊(8/25)《政治陰謀?雲林縣調查官教唆偽證、栽贓張麗善遭起訴》載,陳姓調查官「訊前」約談,提示(洩漏)監聽譯文、證人筆錄及偵查資料。經檢視雲檢官網,截自筆者8月28中午本文截稿前,該調查官教唆偽證案似未見雲檢新聞稿公開說明。至於2024年7月12日之總長巡視嘉勉贈送「台灣之鷹(翅膀上有網狀)」乙事,今年7/21拙文已有略述。
筆者贊成嚴查弊案及貪瀆案,但絕對反對檢調「羅織及栽贓」!拙文《現代官場現形記—淺談檢察長遴任風波》曾提及電影《少年黃飛鴻之鐵猴子》之官場四大明槍、四大暗箭:「(明槍)阿諛奉承、溜鬚拍馬、投桃報李、結黨營私、(暗箭)造謠、排擠、栽贓、嫁禍」,道盡官場伎倆,盡顯官場實相。
對此相關客觀評論,請參閱《(2024/8/25)聯合報新聞眼/看顏色表忠、不過上行下效》、《(2024/8/28)風評 ∕ 司法檢調發威中的一顆老鼠屎》,筆者問:「您相信調查官,還是被告?」顯然大部分民眾會相信調查官,不可諱言,如檢警調廉「有意指導」或「有心影響」,縱然其程度可能尚未達「教唆犯行」得科處刑責,然而此中「指導花招」,栽贓之刻意誤導、羅織或謀劃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身陷司法偵調及起訴後面對法院審理,疲於勞對之際,此類玩弄司法之敗類或假借公器私用之高層,才是令人深深畏懼及不寒而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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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