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回應博愛座爭議事件,衛福部於今年6月28日預告提出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草案。雖然官方文件沒有明文究竟是怎回事。惟據媒體報導,曾有甚為知名之作家在臉書批年輕人坐博愛座不讓座情事,然其將年輕人拍照上網,並諷刺懷孕等言論,卻引發不少負面批評。該年輕人表示無意提告,其氣度令人佩服。此外,其他媒體諸多報導,諸如:老婦要求學生讓博愛座,對方讓座後老婦仍痛罵,學生下跪求饒;女子被強逼讓出博愛座後撞柱受傷;年長者要求乘客讓座,還用雙掌合擊對方頭部等等。令人質疑,這些少數偏激長者的行為,根本沒有獲得社會普遍認同,甚至以「道德魔人」或「正義魔人」譏諷之。這些事件,無意間造成大家,不論年輕與否,質疑博愛座之必要性者有之。
好在,據筆者觀察,最近在台北捷運之類的未提供對號之大眾運輸工具上,大多數乘客仍然還是很有愛心的,不論是否坐在博愛座上,抑或一般座位上,遇有就近看似「事實上有需要的老弱婦孺」,也是會主動讓座的,甚至在擁擠的車廂走道中,只是讓出一個「好站」的角落出來,這些行為著實更值得我們加以讚賞才是。
探究衛福部為回應博愛座爭議事件,擬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3項之現行條文為:「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修正之草案條文主要係將「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一語改為「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之優先席」。析言之,其修正重點有二,其一是將「博愛座」之用語,改為「優先席」。其二是將供座對象之用語由「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改為「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首先,對於「博愛座」用語,在台灣行之有年,上開法條則於102年修正公布即已入法。又「博愛座」用語之官方英譯即為(Priority seats),與草案總說明「優先席」之譯文其實是一樣的。質言之,從國際語言以觀,「博愛座」之用語,未必會因改名稱為「優先席」而有差別。進者,修正草案將適用對象中之「老弱婦孺」修改為「其他實際需要者」,無非徒然讓本已欠缺明確性的用語更加模糊罷了。再者,就「博愛」用語而言,從文化的角度,較能貼切反映國人傳統禮教對博愛文化素養的認知,自也更顯得有自然親切而有人情味,即較符合國情的用語。反倒若改為「優先席」,由於條文規範之車種本為「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乘客買票付費後,「先上車先上座」,自是合乎「優先原則」的概念。準此,將「博愛座」改為「優先席」後,恐反滋生「優先」之意義是否為「先上座者為先」認定之疑義,實有再審酌之餘地。
再次重申,上開法條規範之主體為「大眾運輸業者」並非「乘客」,違反者雖有罰則,但未不及於「乘客」。質言之,不論修法與否,從法的層次而言,「乘客」違反上開法條而不讓座者,該法條對之並無任何法拘束力,自亦無據以為任何處罰之餘地。何況不論是採用「老弱婦孺」、「其他實際需要者」、「博愛座」抑或「優先席」等用語,在立法上及執行上都有極大困難。
綜上,對於博愛座設立之初衷及立法意旨,本人實表贊同。然而,適用博愛座或優先席者中,法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數,截至今年6月底計有1,223,392人,占總人口比率為5.23%。惟65歲以上老年人之人口數為4,392,696人,占18.76%,約為身心障礙者的19倍,遑論其他的「弱婦孺」或「其他實際需要者」。因此,將規範適用「管理大眾運輸業者服務必備之運輸設備機能」及「維護未提供對號乘客之乘車秩序」之法則訂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實已逾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對象之範圍,而有法制紊亂之瑕疵。因此,若未能適當的修正,著實不如不修的好。
大體而言,當有某些誤解或刻意利用博愛座之名,強行要求別人(實屬弱勢年之青人、學生等)讓座,甚至打人、把照片上網霸凌其人格者之「道德魔人」或「正義魔人」出現,本人呼籲執法者,當勇於協助偵查法辦,而非姑息。從而,本人質疑,讓不讓座之爭議,豈真是博愛座之名惹的禍?又修法之正當性、合理性及必要性為何?均頗值得再商榷。 (相關報導: 謝文生專欄:從熱鬧裡看門道─日本自民黨總裁選舉觀戰指南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自由言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