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以前看香港無線電視TVB一部電視劇,準確名字不記得了,大概是1999年播出的《創世紀》。電視劇裡面有香港人在台灣受審判,台灣律師向香港人解釋道:台灣的司法制度和香港不同:香港行「無罪推定」,起訴方要證明被告有罪,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必須「毫無疑點」下,才能讓被告定罪;但台灣剛好相反,行「有罪推定」,被告需要證明自己無罪。
當然這部電視劇比較久了,後來情況有改變。在2003年,台灣進行大幅司法改革,和聯合國人權標準接軌。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寫入了無罪推定原則(154 條)。即「第 154 條:1)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2)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這樣,台灣終於在司法制度上跟上了國際標準。
司法改革二十年,不斷有很多台灣的法律評論都提到,「無罪推定」並沒有落實得足夠。比如,2015年司改會曾表示,「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無罪推定,但實務界向來是有罪推定,通常法官會認為案子就是被告做的,除非被告能不斷證明自己沒犯案。」。2019年的洪鈞培文教基金會一講座提到「司法改革要走的路或許還很漫長,有識之士皆知,無論法條如何修改,法官、檢察官的素養,才是司法改革的關鍵,法官、檢察官的心態若不能符合現代刑事訴訟法的精神,再多的法條文字修改也是徒然!」
台灣最近兩宗非常矚目的政界案件,高虹安誣告案,柯文哲羈押案,讓「無罪推定」再次考驗台灣社會。
兩件案件同樣是北院處理,但不同法官判出來,對「無罪推定」的理解和使用卻一個天,一個地。
高虹安誣告案。誣告案的定罪關鍵,是必須證明被告(即被控誣告者)明知是虛假的還要去告。如何去證明「主觀上明知是假的」,成為定罪困難的主要原因。這也是為何誣告案很難成立之故。
然而,在高虹安誣告案中,為了論證「高虹安明知自己抄襲還去告」,法官使用大量自由心證,主觀去揣測高虹安的心理,以論證「高虹安明知抄襲」。而每遇到「疑點」,都疑點利益歸於原告。
比如,判決書中論述:高虹安雖然收到校方電郵說她沒有抄襲,但電郵「僅是內部討論(這點法官認定有誤,筆者註),為被告所知,被告既非毫無智識程度且無社會工作經驗之人,且如本院前所認定,因本案博士論文抄襲情事明顯((這點法官認定也有誤,筆者註),被告更是刻意不將本案期刊論文列入參考文獻,在此主觀認知下,其認知是否會因此轉而認定其本案博士論文並無抄襲之問題,已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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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在這裡,第一,「本案博士論文抄襲情事明顯」,完全是法官自說自話。事實上,高虹安自己肯定就不認為此事是抄襲,談何「情事明顯」。在「翁達瑞」最初指控高虹安抄襲之際,大堆輿論指出,高虹安並非抄襲(筆者也是這些輿論之一)。第二,既然高虹安獲得的電郵是學校主管學術倫理的最高領導發出的,裡面又明確說她沒有抄襲,還有後繼電郵說這些電郵都可以公開,那麼高虹安為什麼不可能相信,校方已經認定自己沒有抄襲呢?
退一步說,既然只是「已非無疑」,當然就是有疑問,難以確定了。但既然是有疑問,又怎麼就可跳到「高虹安明知論文是抄襲」呢?難道只要有疑點去懷疑「高紅安認定自己是抄襲」,就可以確認高紅安「明知自己抄襲」?
換言之,這三個法官認爲,除非被告能完全證明自己「毫無疑點」,否則疑點利益歸於原告,被告就是有罪的。
這類「有罪推定」,在整篇裁決中比比皆是。光是明確出現「已非無疑」或「亦非無疑」就出現了四次。這裡就無需一一分析了。
台北地院依誣告罪判高虹安10月有期徒刑,高虹安表示深感遺憾,並將提出上訴。(資料圖/新竹市政府網頁)
北檢主控要求涉嫌京華城案的時任台北市長柯文哲羈押禁見,控方強調柯文哲很有嫌疑重大,被定罪機會高,如果不羈押,很可能串供滅證。
然而,經過一輪控辯,法官指出:柯文哲嫌疑是否重大,取決於他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違法決議圖利京華城,或是否明知容積獎勵違法。然而,柯文哲並不是都委會的會議人員,沒有辦法直接知道開會情形,自己也沒有相關專業。因此柯文哲方面,主張信賴具有專業、多數決的都委會決議跟具有相關專業彭振聲的意見,並不是沒有根據。
基於此,法官強調控方現階段提出的材料,「北檢所提事證尚有其他合理解釋空間,未達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不能認定柯主觀上有「明知違法情形」。所以將其當庭釋放,「無保請回」。
儘管很多人看來,柯文哲「容積率核准公文,他蓋章、他負責,然後他居然不知情?」,「屬下貪污,老闆不可能不知情」?然而,在現階段,至少在控方列舉的證據中,確實存在合理解釋,柯文哲可能不知情。而只要有這樣的合理解釋,就無法肯定柯文哲「犯罪嫌疑重大」。這就是柯文哲羈押案中的法官所堅持「無罪推定」。
同一個法院的法官,在兩個案件中表現出來的法律信仰,是如此不一致,已經非常令人驚奇,但輿論事後的反應,更加令人感嘆。
高虹安誣告案,法官採用大量自由心證,疑點利益歸於原告,明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但只因被判刑的是輿論不喜歡的高虹安,於是輿論和大V不但群起叫好,還紛紛自行腦補,幫法官梳理在判決書中根本不存在的邏輯,企圖為法官令人震驚的錯誤而圓場。
比如大V「黃智賢世界」等,就發明出「高虹安誣告被定罪的關鍵,是她使用AB版論文,『偽造變造證據』」。儘管在判決書上,根本沒有提到「偽造、變造證據」的字眼,法官更明文:「或被告有無引註,均不影響本案博士論文就是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結果」。
柯文哲羈押案,明明法官判決完全符合「無罪推定」的原則,然而因為不喜歡柯文哲,輿論和大V群起討伐法官。
比如大V「黃智賢世界」說「法官是白癡?還是被嚇尿了?」、「法官說市長不知情可以回家,法官說他不知道大便不能吃」。大V周玉蔻,指名道姓指責法官「活在象牙塔、無菌室的媽寶法官朱家毅」,「像個情埸上碰上愛情渣男騙子的小白少女一樣」。這些都是聲名在外,有頭有臉的媒體界大V了,尚且如此。其他輿論和「小V」就更不用說了。
台灣輿論對這一正一反的例子的反應,令人感覺confusing。雖然台灣司法改革進行了二十年有餘,也一直把推動司法改革放在嘴上,但是不是台灣人其實「並不那麼真心喜歡無罪推定」?
否則,何以對「有罪推定」的高虹安案如此興高采烈,對「無罪推定」的柯文哲案,又如此火冒三丈?
這說明如何落實「無罪推定」,光是司法界還不夠,台灣輿論是否「真心信仰無罪推定」,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如果台灣輿論一直保著這樣的心態,台灣的司法改革要落實,要跟上國際人權標準,肯定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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