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大詐欺時代下選罷法修正的法理爭議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日排審選罷法修正案,民進黨團動員搶占主席台。(顏麟宇攝)

這年頭,講道理的愈來愈少,願意聽道理的人也愈來愈少,聽得懂的更少。台灣已經陷入一個資訊曲解的大詐欺時代,打165也沒用。

當今的台灣媒體,陷入了「標題詐欺」。有問題的大致上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騙點擊型」,問題還不算嚴重,標題和內容還算符合,只是故弄玄虛,例如:「XXX感情狀況!他用11字說明」,標題引人注目,進而騙點擊;第二類「曲解誤導型」,問題就嚴重了,標題與內容不符,不只騙點擊,還騙感情、騙智商。例如:「XXX死了」,內容卻是XXX在某個戲劇中扮演的角色死了。只看標題,絕對會被誤導。如果司法判決敢跟媒體學習,大概死到十九層地獄去了,那叫做「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判決必須廢棄。

資訊曲解的大詐欺行為,堂而皇之,我行我素的在台灣恣意橫行。媒體如此,政治更嚴重,甚至與媒體「配套」分工,發揮出1+1大於2的非數學非理性效果。

最近的一個案子是關於選罷法的修正案。當陳柏惟被罷免,大家發現,被罷免的得票數低於當選票數,十分不合理。真的提案修正這個問題時,民進黨提出質疑,認為修法是為了謝國樑,甚至引用大法官解釋499號,主張修法必須自下屆開始適用,否則就是自肥。

提了釋499號,再說「自肥」,好像很「高大上」,大法官背書一定正確。問題是,有多少人知道釋499號講什麼?主要講的是國民大會修憲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並提到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報酬或待遇之調整尚且應自次屆起實施,舉輕明重,單獨延長任期也應如此。

這是什麼意思?意思是,釋499號說憲法增修條文「有明文規定」單獨增加報酬事項必須「下屆」實施,「任期延長」比「加薪」嚴重,所以大法官認為也必須從下屆實施。但釋499號並沒有說所有的法律都必須自「下屆」開始實施,憲法條文也沒有這麼規定。

什麼是「自肥」,就是「單獨增加待遇」。以加薪來說,每個月都會有薪水,薪水的取得是繼續性的事實,從「修法後下一次」計算,顯然不妥,所以憲法規定從「下屆」起算;延任也相同,任期是繼續性的,「增加任期」解釋「從下屆起算」合乎憲法精神。這些「從下屆起算」的事項都只限於「單獨增加待遇」,如果立委願意通過一個減薪法律,不必從下屆起算,通案調整,也不必從下屆起算。

罷免適用釋499號嗎?罷免本質上就不是一個「利益事項」,而且罷免是不定期的、隨機的,不一定有的。本質不同的情況下,直接套用釋字499號解釋為「單獨增加待遇」會有很大爭議。如此一來,只能回歸現行的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原則上自公布後第三日生效,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的特定日生效。

再進一步說,法律的效力,有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問題,原則上,法律是從生效日後向後發生效力的,不適用生效日前已發生的事實。當然,有原則就有例外,如果有「許可溯及既往的立法」,不在此限; 又或者在刑事法中,如果舊法處罰較輕,因為有法條明文「從舊從輕」;法律適用上還有「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無論不溯及既往、從舊從輕、程序從新,任何人隨便在GOOLE上打關鍵字搜尋,都能輕易得知內容。

上面說的都是「法律上的道理」,依這些道理,除非,立法院修法時明確規定「本法修正條文自下屆實施」,否則「修法後發生」的罷免案就應該適用新法,修法前存在且還在進行中的案件,關於程序事項,要依新法,關於實體事項,要依舊法。

這裏面的法理很多很複雜,沒辦法「一言以蔽之」,法學家間可能還會互相爭論,一般人未必聽得懂,未必願意聽。民進黨引用釋499號後,就直接說「罷免應自下屆實施」,不跟你講道理,只需要你接受。不僅如此,別人跟他們講道理時,他們還與部分媒體配套分工,扣帽子,說別人講道理就是「為了謝國樑而修法、不演了」。你跟他說法理,他跟你說政治、扣帽子,荒謬至極,和「標題詐欺」沒什麼兩樣。

當警察和銀行專員耐心的跟可能詐欺受害人勸說不要轉帳,對方卻不聽不聽就不聽,反而接受詐欺犯的說法,認為警察和銀行專員在騙人。該繼續幫忙挽救下去?還是放棄阻止、被騙活該?我想,講道理的人的心情,大概跟上述警察和銀行專員的心情相差無幾吧。 (相關報導: 風評:陸委會「自宮」,兩岸關係敲響警鐘 更多文章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