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為何獨獨賴清德引來大規模軍演?
今年1月13日,民主進步黨主席賴清德當選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5月20日,賴總統在就職演說中提出:「我們都知道,有主權才有國家!根據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由此可見,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每一個人,都要團結、愛護國家;任何一個政黨,都應該要反併吞、護主權,不可為了政權犧牲國家主權。」這一段話引發了兩岸的對立的情勢一度升高,對岸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也在3天後實施堪稱最大規模的聯合軍演。
賴總統後來辯稱蔡英文在擔任總統期間也有提到過「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言下之意是對岸反應過度。不過到底賴總統這一段話是甚麼意思,為何引發兩岸情勢空前緊張?
王定宇詮釋賴清德就職演說,闡明兩岸兩國互不隸屬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6月17日在其臉書皮論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有關中華民國領土時有一段說明,在此完整節錄:「賴清德總統在就職演說就已經說明『國民主權』的概念…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不是中華民國國民,當然無涉我國主權。由此可見,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
若按照王定宇的詮釋,賴總統在就職演說中所稱「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確實就是指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兩個主權國家,而且彼此的主權互相獨立。賴總統和王定宇這種說法的推論方式是建立他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自非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只有居住在台澎金馬的2350萬人。在他們認定的這個前提下,他們引用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的條文文字,進一步推論中華民國的主權就「只屬於」居住在台澎金馬的2350萬的中華民國國民,憲法第2條中的「國民全體」就只有這2350萬人。他們再進一步推論,既然中華民國主權只屬於台澎金馬的2350萬國民「全體」,自然與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毫無瓜葛,「兩國」也就自然互不隸屬。
這樣解釋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與第3條的方式不是賴總統或王定宇所獨創,而是由德國法學博士姚立明在去年7月19日在民進黨中常會報告提出。當時中央社報導指出,「賴清德認為,姚立明精彩地利用現行的憲法第2條、第3條,詮釋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互不隸屬,來捍衛中華民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相隸屬的現實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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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總統自行解釋憲法與最高法院統一見解牴觸時,是兩岸和平的最後防線嗎?
這樣解釋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與第3條的方式自然與憲法本意,與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最高法院的統一見解相牴觸。先不提憲法1946制定時的制憲國民大會大表就包含台灣省在內的35省和9個院轄市選出的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即使是在1996年之後有效的憲法增修條文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都還包含「國家統一前」的立法前提,這「國家統一前」五個字的明文表明了政府並未放棄對大陸地區的主權。
更何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更是直接規定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土。司法裁判上,最高法院的統一見解也認定「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統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明揭大陸地區猶屬我國之領域,且未放棄對此地區之主權。」
賴總統現在是中華民國的元首,如果表明放棄對大陸地區14億人民的對人主權,卻不表明放棄對大陸地區的領土主權,事實上很難證明中華民國是一個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國的獨立國家,依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存在競爭中國主權的爭議。但是為何賴總統和王定宇會相信只要依照姚立明博士的方法來解釋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和第3條,就可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互不隸屬的兩個國家呢?
民進黨台獨黨綱採取「不流血獨立」路線
這種相信只要經由單方面解釋法律或修改法律就可以「不流血獨立」的思考,其實是民進黨台獨黨綱的總路線。賴總統的憲政思考和兩岸政策其實是徹底地執行民進黨台獨黨綱和台灣前途決議文,以達到「務實台獨」的目標,這一點賴總統倒算是表裡如一。因此,我個人對台獨黨綱做了一些研究,會陸續發表,作為理解賴總統治國理念的基礎。
民進黨在1991年的全國黨代表大會通過的台獨黨綱現在是民進黨基本綱領的第一條:
「國家領域主權和國民身份的確立是現代主權國家對內建立 法政秩序、對外發展國際外交的前提。台灣主權獨立,不屬於中 華人民共和國且台灣主權不及於中國大陸,既是歷史事實又是現實狀態,同時也是國際社會之共識。台灣本應就此主權獨立之事實制憲建國,才能保障台灣社會共同體及個別國民之尊嚴、安全,並提供人民追求自由、民主、幸福、正義及自我實現之機會。 但由於國民黨一意藉著「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之虛構,維持大而無當的「中華民國五權憲法體制」,並賴以長期維持反民主之統治與特權。國民黨這一違背台灣主權現實的作法,不僅對內造成憲政改造的僵局,對外引起中共之覬覦野心;在國際上也因違反國際法和國際政治現實,以致於無法正常地參與國際社會;甚至造成台灣人民國家意識的模糊,以及文化發展的障礙。
因此我 們主張: 1. 依照台灣主權現實獨立建國,制定新憲,使法政體系符合台灣社會現實,並依據國際法之原則重返國際社會。 2. 依照台灣主權現實重新界定台灣國家領域主權及對人主權之範圍,使台海兩岸得以依國際法建立往來之法秩序,並保障雙方人民往來時之權益。 3. 以台灣社會共同體為基礎,依保障文化多元發展的原則重新調整國民教育內容,使人民之國家、社會、文化認同自然發展成熟,而建立符合現實之國民意識。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及制定新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
台獨黨綱確定台灣尚未獨立建國
先從標題來看,建立台灣共和國是民進黨的基本主張,因此,台灣共和國目前是在尚未建立,自然也尚未獨立的進程。因為在正常狀態下,民進黨不會把一個已經實現的政治狀態當成政黨的基本綱領(這在以台灣前途決議文論述不再主張建立台灣共和國或暫緩建立台灣共和國時,民進黨進行了重要的轉向或轉進,留待後文分析)。而依據國家基本要素理論,台灣共和國必須有確定的領土,有能有效統治人民及與其他國家的政府建立外交關係的政府,才能具備被承認是一個主權國家即獨立國家的條件。民進黨在1991年的黨綱既然主張台灣共和國尚未建立,則尚未建立的台灣共和國是否擁有主權?這似乎是一個雞生蛋還是蛋生雞的問題。
雖然賴總統在520就職演說提及引起爭議的「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時,是以「我們都知道,有主權才有國家!」為前提。但我們也知道,這句話倒過來講也是成立的,那就是「有國家才有主權!」不然設想看看,在當今主權理論下,未建立國家的實體,如何主張具有主權?
根據台獨黨綱的論述,民進黨是基於國民主權原理主張台灣主權是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且台灣的主權不及於中國大陸。既然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國與否的決定應取決於全體國民之公共意志,所以民進黨進一步主張,建立主權不及於中國大陸的台灣共和國並在建國後制定新憲法之決定,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換言之,民進黨在1991年的主張是台灣只有住民而尚無台灣共和國國民,必待台灣全體住民舉行公民投票之後,才能決定是否建立台灣共和國。
92年國會全面改選,96年總統直接民選,台獨建國運動開始轉向
民進黨這樣的主張在國會為全面改選,總統也由第一屆國民大會選舉產生,民進黨尚無可能執政前,可以作為政黨的政治信仰,還不會遇到執政時如何實際操作的問題,也符合台灣獨立運動的政治目標,不會產生太大的矛盾。但是1991年4月30日,李登輝以總統身分宣告自隔日起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並廢止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即實施憲法增修條文,1991年底,國大代表全面改選,1992年立法委員全面改選,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民進黨可能經由選舉而取得中央政府的執政權時,保留中華民國體制和建立主權獨立的台灣共和國之間,矛盾就漸漸擴大了。1996年,憲法增修後的第一次總統直接選舉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舉行,民進黨經由選舉取得中央執政權的制度障礙已經完全消失。最終在1999年,民進黨以台灣前途決議文覆蓋了台獨黨綱,宣布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依據目前的憲法,國號為中華民國。決議文讓民進黨的總統候選人不再需要回答當選後是否會宣布台灣獨立或舉辦獨立建國公投,掃除了陳水扁當選總統的政治障礙。
台灣前途決議文留下「台灣獨立紀念日」之謎
台灣前途決議文固然將陳水扁提早推上總統寶座,但卻留下一個讓台灣獨立運動法理上的難題:如果台灣是經由國會全面改選和總統直接民選,而由一個歸屬未定的領土「進化」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麼這個新而獨立的「中華民國」與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是甚麼關係呢?如果賴清德是中華民國的第16任總統,他應該是1947年行憲後第一任總統蔣中正的後繼者。但如果1996年的總統直選完成了台灣從「歸屬未定的領土」到「新獨立的國家」的「進化」,那賴清德就應該是「台灣國」第8任總統。也許這一切都還在「未定狀態」,連聲稱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主張者,對於台灣到底是哪一年哪一天「宣布」獨立的諱莫高深,讓許多台灣獨立運動者感到十分憤怒。(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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