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當然不是「上帝」,遑論「民主上帝」,為了「涉己法案」(《憲法法庭訴訟法》),憲法法庭召開「說明會」,朝野爭辯三小時,各陳己見,憲法法庭是否受理民進黨51位立委聲請的憲法裁判,仍在未定之天。
不知是否受到早前總統陳水扁主張「大法官不是萬能的上帝,不要什麼事都請大法官出面做公親」,這一回憲法法庭對立法院的「態度」相對「和氣」許多,儘管留任的有限大法官對「國會運作」之「自律、自主」準則,不是一知半解就是完全狀況外,所幸司法院請到「老國會」─曾任立法院法制局長的羅傳賢擔任「學者專家代表」,讓沒看過豬走路─不明「國會」何所以的大法官─知道豬是怎麼跑的,羅傳賢的意見簡單一句話:「立法裁量、表決未逾越憲法規定,不屬違憲審查範圍。」
大法官的智慧與氣魄─有可為有不可為
羅傳賢和陳水扁,都是走過台灣民主來時路的人,陳水扁從街頭走進立法院,羅傳賢則在立法院看這群從街頭進來的人,如何「打」出國會一片天,這也是為什麼羅傳賢會在說明會上表達,立法院議事衝突不勝枚舉,今日之「抗爭衝突」絕非最嚴重,當然也不至於亂到非得大法官出面裁決的地步;陳水扁在凱校黃信介講座建議,「大法官最好不要捲入朝野的政治紛爭,讓司法公佈力蕩然無存,當年陳水扁盛讚黃信介是「老先覺」,民主倒退的今日,陳水扁轉身成了民進黨「寂寞的先覺」。
陳水扁舉了兩個例子說明大法官的可為與不可為:一,他領銜提出國會調查權的聲請釋憲案,朝野藍綠皆支持,所以現在爭執的(國會改革法案),不違背自由民主與憲政權力,「相信都是可以爭取的」,「可惜當年只給了國會調閱權」(釋字三二五號),陳水扁口中的「可惜」應該還包括:沒想到三十三年過去,陳水扁爭取到的國會調閱權,一併被憲法法庭給「限縮」了,乃至行政院長卓榮泰可以大剌剌點名特定立委(翁曉玲)調資料都要經過他批可;二,立委陳婉真、沈富雄等十八人聲請的「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能否由釋憲機關解釋」?大法官直截了當表示,領土範圍不採列舉而以概括規定,並設定領土變更程序(國民大會)以為限制,有其政治及歷史上之理由,「為重大政治問題」─不予解釋(釋字三二八號);陳水扁盛讚:「有氣魄!」
政治問題不予解釋,是大法官的氣魄;為政治因素裁判國會議事,則是大法官的媚權。三十年前後映照,只能說:大法官今不如昔,民主之窗初開啟,大法官讓名不副實或者職權一分為三的「國會」─立法院,爭取到了有限的「基本權力」,三十年後的大法官,對何謂「國會」無感無覺,對「國會基本權力」更欠缺認知,為權力者壓縮國會職權的後果,就是讓司法權也成了行政權的「側翼」,當憲法法庭得意洋洋「修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同時,其實是搬了個大磚頭砸了自己的腳。 (相關報導: 風評:不要低估賴清德的剛愎執拗 | 更多文章 )
何為「國會」何謂「民主」?大法官無感無知無覺
民進黨立委聲請憲訴法釋憲,就核心而言,新修法不過是增加違憲判決的人數八人到九人,與國際和過去曾有的實施經驗比較,這個門檻絕非不合理,對違憲判決要多少位大法官裁決為宜?本來就不是司法官可以「自定」,就算大法官自定了還是要送立法院議決─立法院代表民意認為大法官應該多少比例始能宣告違憲判決,司法院憲法法庭又哪來立場拒絕最高民意認定的違憲宣告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