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已於今(2024)年4月23日就死刑犯聲請案等案件舉行「廢除死刑」(廢死)議題的言詞辯論,咸信將於今年10月底多位大法官卸任前作出判決。多年來有些學者從人權、國際比較、教育哲學諸觀點主張廢死;也有許多人從民意、歷史、社會秩序諸觀點反對廢死。
需要先分析排除一些謬誤的論點;這類分析在啟發、教導大眾對社會事務作理性討論,當有其積極的意義。以下先舉出三種主張廢死者的謬誤:
一、有人搬出立法院審議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所謂「兩公約」,主張廢死。這是犯了「似是而非的謬誤」。查《公民……公約》第六條規定「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經濟……公約》的前言說及「確認此種權利源於天賦人格尊嚴,……。」兩者通篇未見廢死之說,只是說不能無理剝奪人之生命。若有理呢?自另當別論!
二、有人說「死刑違反人權」,舉出西方學者或文豪(康德、雨果、卡繆等)的言論為依憑。我們認為這些言論不是不可引為佐證,但若是當成依憑,就犯了「訴諸權威的謬誤」。西方人的言論不見得適用此間環境;我們應該有自己的一套說法。
三,有人乃提案到憲法法庭,希作出「死刑違憲」的「上位」決定。這似乎又犯了「不相干的謬誤」。查「廢死」議題乃關乎人性與社會價值觀,也關乎司法教育是否良善;若由憲法法庭的少數法律人作出不可回復的一致決定,極不合理。死刑犯的情形各有差異,各級法院本有依刑法審判的天職,毋須大法官們越俎代庖。又有鑑於先前大法官會議曾經三度解釋死刑不違憲,憲法法庭以不受理此案為宜。
再舉出三種反對廢死者的謬誤:
一、有人說,既然民意調查顯示國人中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反對廢死,所以不可。這可是犯了「訴諸群眾的謬誤」;徇眾主義(populism)是應當要避免的!
二、有人說,判惡性殺人者死刑是給被害者家屬的一種慰藉。這卻是犯了「訴諸情感的謬誤」。其實死者不能復生;不管被害者是無辜或罪有應得,家屬都必須接受既成的悲劇。法治社會應該著眼於大局,而不必拘泥於家屬的感受。
三、還有些人認為,死刑既已維持數千年,犯不著去改變。這就又犯了「蔽於成見的謬誤」。我們當不可固守陳規,要與時俱進;任何不合時宜的觀念,當改則須改。
此外,多的是人從宗教信仰的觀點,或支持或反對廢死。支持者說:「唯有上帝能判人生死。」「廢除死刑,才能在世人中見證上帝的慈愛與憐憫。」反對者說:「如是因,招感如是果;造因不受果報,也是於理不合。」但無論如何,這些說法都犯了「依恃信仰的謬誤」。又,既然各種宗教對廢死問題看法不一,亦足見不可依憑。
澄清以上謬誤之後,本文試以中正持平的態度,理性討論「廢死」問題。
首先,人必須在群裡生活。道德、法治、禮儀等等都是人們多年從實踐經驗所歸納出來的規範——所以使社會和諧。從社會和諧的觀點,若除去極少數窮凶極惡經多層級審判的死刑犯,因而保護多數人使免於恐懼,不是更彰顯正義嗎?有廢死論者說「死刑無非一種以暴制暴的循環。」但我們認為除暴所以安良!這也符合孔子「以直報怨」而不「以德報怨」的主張。
其次,所謂「人皆能被感化」的說法,不過是一種理想,並無實證支持。反而是,有許多實例顯示,殺人魔是無法教化使悔改的。精神科醫師也告訴我們:「反社會人格者無治療空間。」免除這些人的死刑,非但不會減低他們反社會或繼續犯罪的意圖,甚至有些人還會更肆無忌憚。
再說,若將這種死刑犯改處「終身監禁」而養在牢裡,難道不是更不人道的「假慈悲」?也徒然浪費社會成本。若改處無期徒刑,則有犯人將來可能假釋出獄而再犯之虞!總之,我們有必要如此做嗎?
最後,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查2021年各國的「故意殺人案」犯罪率(每10萬人):未廢除死刑的臺灣為0.52,日本為0.70,南韓為0.52;廢除死刑的英國為1.16,德國為0.77,芬蘭為1.70。廢死國家的故意殺人犯罪率似乎較高,我們應當引以參考。
復看菲律賓的例子。該國的死刑制度於1987年為柯拉蓉總統取消,乃成為亞洲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國家。然而該國在廢死一年後,刑事案件犯罪率飆升,社會輿論鼓譟重啟死刑,於是到1993年國會又通過恢復死刑。我們要學菲律賓嗎?
所以本文的結論是:廢除死刑是不合理的作為——非但不能解決問題,還可能衍生更多後遺症。 (相關報導: 風評:昨日《南海血書》,今日「中媒盯梢」?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諄筆群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