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新任總統賴清德就職在即,而立法院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均提案邀請總統當選人賴清德就職後,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且就國情報告方式,有認應採「即問即答」方式,對此,立法院民進黨黨團雖就邀請總統國情報告還算無太大意見,惟就詢答方式而言,認為即問即答是逾越憲法授權。
而就前述,有論者認我國立法院在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方式,本來就可以協商形成共識即可,但就我國憲政體制所參考設計的國家—法國而言,其國情報告方式並沒有即問即答,另就總統制國家美國而言,其國情咨文亦非採即問即答方式。而且若採即問即答方式,算不算另類的「質詢」總統?
比較法上國情報告制度
對於我國憲政制度究採何種制度,學理上爭論不一,惟通說採雙首長制應無疑問,且多數學者認為我國在1997年修憲後的憲政制度為參考法國第五共和的雙首長制。而既然就歷史解釋而言係參考法國所設計的憲政制度,那法國的國情報告制度為何?
按法國憲法第18條規定:「總統得向國會兩院提送咨文,由其選派之代表宣讀以與國會溝通,國會不得對之舉行辯論(第1項)。總統得在特別為此目的召開之國會兩院聯席大會上發表演說。國會兩院聯席大會得在總統不在場時對其演說內容舉行辯論,但不得進行投票表決(第2項)。在國會休會期間,可為此目的舉行特別會議(第3項)。」,由前述,故可知法國的總統得到國會兩院聯席大會發表演說,但不需要接受質詢,而且在演說結束後,國會並沒有權力要求總統再作任何補充說明;雖然國會議員得在總統離開後對演說內容進行辯論,但不得進行任何投票表決。
筆者也必須承認的是,對我國憲政制度有採實質總統制論者,那實行總統制的美國國情報告制度為何?其實定法規依據在美國憲法第2條第3款規定:「總統應經常向國會報告聯邦的情況,並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供其考慮……」,故美國憲法有總統時常向國會報告國情的義務,而其後逐步演變成總統每年發表國情咨文的慣例。但就其詢答方式而言,總統在發表國情咨文的時候,各黨派國會議員並不會干擾報告的進行。且總統在報告完就會離開,國會議員不會對總統進行提問甚至質詢,對其國情咨文亦不會進行討論或表決。
回到我國法
我國關於國情報告的法規依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以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故就法規面而言其實並無明確規定總統有義務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而且就詢答方式而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也只規定立法委員在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雖然發言時間、順序等事情得由黨團協商規定,但依同條第二項,委員就前項發言須經總統同意,總統才得再做補充報告。
由前述可知,我國無論憲法還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皆無詢答方式採即問即答的的基礎,而就同為雙首長制之法國而言,已如前述,法國總統根本無須接受質詢,國會也無權力要求其再做補充說明,遑論即問即答。縱然對我國憲政制度是採實質總統制,美國總統也在發表國情咨文後就離開。所以無論是比較憲政制度參考之而設計的法國,或是傳統民主國家美國,皆無法從其經驗上獲得支持。
而且,更應該考量到的是,總統國情報告若採即問即答方式,那跟立法委員質詢總統有什麼兩樣?我國憲法明定的行政對立法負責是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故行政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有義務到立法院受質詢,但是總統有其民意基礎,總統是對人民負責,總統國情報告若採即問即答,無異於使總統實質上對立法負責,那是否混淆了我國憲政設計上總統與行政院長的分工?
結論
筆者也必須肯認的是,過去執政黨在當在野黨時,也曾提出採即問即答模式,故本文也不是在站隊哪一方,而僅就筆者所學公法上之知識對此議題提出一些個人淺見。回到此次爭議,在野黨團實須慎重考慮即問即答在我國憲政制度背景下有無適用之空間,若一昧以國會改革之名行有違憲疑慮之事,我想,這實非人民之福。且更進一步的是,筆者認為此次新國會與其在國會改革議題上紛爭不休,不如對我國整體憲政制度進行反思,修憲使我國憲政體制明確才能更大可能的減少這些爭議,這也才是人民之福!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從以巴戰爭看清人性,台灣不要為軍火商白白犧牲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研所公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