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工會法修訂,開放教師可以組織工會
台灣教師運動始於民國76年的「教師人權促進會」,主要是維護私立學校教師的權益,民國84年「教師法」、88年「教育基本法」相繼完成立法程序。民國99年開放教師組工會,但是教師三法配套未通過之後,全教會等熱衷於教師運動的教師,開始積極成立教師工會,極力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並不時自稱「教育勞工」,其實公立學校系統的老師,仍然是深度保障軍公教體系的一員。
當公立學校教師自認「教育勞工」時,到底誰是「資方」?勞動部認為教師的聘書是校長發的,校長是僱主好像變成「理所當然」,公立學校的教師(勞工)開始要求與公立學校校長們團體協商,目前大約有6縣市如火如荼進行當中。其中宜蘭縣首開風氣之先,教師工會要求與42所學校進行協商(他們自稱該會會員已達這些學校教師的半數以上),宜蘭也首開風氣由縣政府代表校長(資方),與公立學校教師進行協商(真正私校教師勞工和董事會協商),過程中家長大都被排除在外(邀請家長時意見不被採納),宜蘭家長團體對這種「黑箱作業的協商」感到憂心,也曾經到孔廟向孔老夫子告狀,因為協商的結果,一定會影響到學校的「運作」,當然也會影響到學生的受教權(學生成為産品)。如果家長成為消費者,為何消費者的權益完全被漠視?所以,任何團體協商行為,為了孩子家長當然有權參與!
教育部管不動公立學校老師?誰受害?
全國教育最高主管機關是教育部,任何教育相關事物都在教育部管理之下,但是面對公立教師要求福利權利,卻顯得處處左支右絀。
一、教師會務假:監察院已經糾正教育部,教師法沒有會務假依據,教育部的函示造成敎師會幹部以公假減課,某些縣市每年共多花千萬預算,學生受教權也受損。
二、教師減課:教師課稅的稅收必須回歸教育,事實上卻完全用在教師減課,這就是這幾年代課教師比率偏高的主因,教育部的退讓,使所有中小學生必須付出代價。
三、寒暑假規定:寒暑假是學生假期,不是教師的假期,但教育部卻以「行政命令」說這是老師的假期,這也就是團體協商中,教師要求「寒暑假只需到校二天」的主因。
我們要問教育部是縣立學校老師的僱主嗎?否則何來權利送這樣的「大禮」?在教師工會的「勞工」權利意識高漲下,到底公立學校老師的真正的僱主是誰?而僱主也必須確實按照相關的令來走,不能讓教育的亂象再延燒下去,因為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學生是教育的主體,教育政策應以學生做為施政主軸。
何謂僱主?以一般企業的觀點:「聘用人事權」及「給薪條件」是最基本的二項權利,那麼校長、甚至縣府當僱主都顯得荒謬,因為除了聘書具名之外,其他雇主都「無權置喙」,權責不相稱如何能進行協商?如果學生變成了產品,孩子權益誰來保護?消費者權益誰來維護? (相關報導: 「我想要活久一點」對抗空氣污染,孩子的未來孩子自己救! | 更多文章 )
教育法令整合
有關教師的相關法令,例如教育基本法、教師法或國民教育法中,教師等同為專業人員,所以,教評會、校長遴選、教審會等,都有教師團體代表(其中教評會中教師竟然佔2/3),但是公立教師擁有各種身分的「好處」,但卻不受到各種身分的「限制」,例如專業人員的自由與自主教師有,但專業人員有進修及換證的基本要求,教師卻能獨免,社會的專業人員都必須接受顧客的檢驗,教師也不需要,連教育部設計的教師評鑑草案都要聲明「跟考核與聘用脫勾」,空有形式卻無半點實質作用;教師享有公務人員的福利與保障,但公務人員的統屬關係,在領國家公帑的公立學校教師身上卻不見了!公務人員的甲等考核有75%的限制,教師不用,所以年年近100%。教師不必如公務人員般的簽到退,最資深的公務員一年休假三十天,另外勞動基準法中的勞工,最資深的勞工最多也只有三十天的休假,但是最資淺的教師只要沒兼行政工作,一年的休假絕對超過五十五天(寒暑假十一週以上,每週五天),公立教師可以是造成政府重大負債原因之一?如今又以「教育勞工」的身分在爭取「勞動三權」,勞動部甚至對外預告,除了協商權之外,很快也會給他們罷教權利,難怪有人說,家長如果有怪獸,公立教師工會是否成了大怪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