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細思極恐的國防武獲「迫切性建案」

作者指出,我國現正處於美國大力給予軍事支援的熱戀期,國防部在武獲方面欲動支「預備金」,目的多半是為「增加對美軍購彈性」。(資料照,張曜麟攝)

今年10月,我國立法院在審議民國113年度國防預算時,出現「『太上條款』偷渡軍費」的質疑聲量,起因是國防部在「國軍軍事投資建案作業規定」增訂:「若新增『迫切性建案』已逾D-1年5月31日(    D年為預算執行首年),於完備建案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得以預備金支應。(白話說:案件超過每年5月31日才完成核准,不納「次年度預算書表」送立院審議,可經行政院核准後,以預備金支應)」;另外,國防部針對「第一預備金」的編列,從歷年約新臺幣8至10億元之間,突調增為28億元。不禁好奇這樣修訂與調整,為何會引起立委與新聞關注?若從法規條文與實務上探討,究竟會有哪些影響?

我國國防武器裝備採購(含研發)或戰備設施、設備建設的主要經費,統稱為「軍事投資預算」,在執行採購前,須先完成建案作業(白話說:編一本企劃書,依程序及層級,完成審查與核准。此文件正式名稱為「整體獲得規劃書」,內含「作戰需求文件」、「系統分析文件」及「期程、工項文件」;類同「行政院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經國防部、行政院核准(依金額區分核判權責),才可將所需經費編入「次年度歲出預算書表」送立法院審查,經同意後,才可依獲賦金額執行,而這預算編列與執行的制度稱為「計畫預算制度(適用政府各機關)」。

「國軍軍事投資建案作業規定」係國防部規範「軍事投資」的作業程序、權責及時限的內部規則。而「預算法」則是前述規定的上位階法源之一,是規範國家機關年度預算的編列、審議及執行等基本原則。 (相關報導: 風評:央行繳庫扭曲貨幣政策?無腦質疑可休矣! 更多文章

「預備金」法源依據:預算法

 

第22條第一款: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第22條第三款: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第64條: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第70條: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細思極恐一:曲解「第一預備金」動支範疇,有違「法律優位原則」,慢性腐蝕「計畫預算制度」

對這質疑,主要論調在國防部是否有「規避國會審查」的意圖,但該規定僅列「得以預備金支應」,並未強調那一種「預備金」。依「預算法」及行政院「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動用預備金(第一、二預備金皆涵蓋)前,每筆超過五千萬元,須送立法院「備查」,另欲動支第二預備金,也須送立法院「審議」。因此,國防部動用預備金不可能規避監督,甚至會受到更嚴格的審視。就適法性探討上,動支「第二預備金」並無爭議,但對「第一預備金」則有違反「法律優位原則(白話說:這是行政基本常識,也是法律基礎原理,即是機關「內部作業規則」也就是行政命令或行為,亦不可牴觸「上位階法律」授權範疇)」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