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觀點:美艦康乃狄克號肇事逃逸行為可議

美軍海狼級核動力攻擊潛艦康乃狄克號(SSN-22)。(資料照,美國海軍官網)

美國海軍太平洋艦隊於10月7日以發布新聞稿方式,對外說明美國海軍核動力攻擊潛艦康乃狄克號(USS Connecticut)於10月2日在印太地區國際水域,於水下航行階段碰撞不明物體;依據該項聲明,吾人僅能確知下列資訊:  

首先、該艦人員並無危及生命之傷亡;其次是發布新聞時,該艦狀態安全穩定,其核動力推進系統與空間並未遭撞擊事件影響,並可維持完整戰力。再者就是該潛艦其餘部分損害狀況業已經過評估,美國海軍並未對外求援;最後就是聲稱該事件後續將進行調查。

「國際水域」須審慎解讀

由於此等聲明語焉不詳,再加上在本項海上事故案件曝光初始階段,媒體各顯神通到處打探小道消息,因此在報導時加上許多匿名來源所提供資訊,其中最受到各方矚目,但卻無法證實之資訊,就是由多家媒體同時轉述美國海軍匿名官員所稱,該項海事碰撞案件係發生在南海海域,因此更讓新聞熱度為此提升。

此外還包括美聯社(Associated Press)報導依據匿名官員指稱,該艦雖然無法確認與其真正撞擊物件,但卻可排除並非另艘潛艦。美國海軍學會新聞網(USNI News)亦引述未具名美國國防部官員發言,聲稱該艦是以「浮航」(on the surface)狀態駛返關島。此外美國「全國公共廣播電台」(NPR)報導時,亦是依據匿名美國官員放話,指稱該艦已抵達關島進港靠泊。  

不過在美國海軍新聞稿中所採用「國際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其實在國際法中並未加以定義,基本上就各方所認知,該辭語係指各沿海國內水與領海以外之其他海域,但許多政治評論者就誤以為此項用辭是與「公海」(high seas)完全相同,其實「國際水域」通常還會包括沿海國之毗連區、專屬經濟海域以及大陸棚,所以在解讀時,確實必須審慎注意此等用辭意涵之差異。  

美國海軍在發布新聞稿時,刻意選用國際水域,其實是經過精心選擇,此因依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0條規定:「 在領海內,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旗幟。」

儘管美國本身並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成員國,但其曾多次宣稱過其將遵從其中規章,所以美國海軍在發布新聞稿時,特別選用國際水域,而不是聲稱碰撞事件發生地點位於公海,其實就顯示出碰撞事件很有可能係位於某個沿海國之毗連區、專屬經濟海域以及大陸棚海域內,因此刻意不將此點破,保留未來解釋時獲得迴旋說明之空間。

美軍事發後,未能立即對外宣告

筆者就本次事件已經另行撰稿指出,美國海軍在事發後,未能立即對外宣告,並將發生事故地點詳細說明,就海上活動應相互通報妨礙航行危險之道德義務來說,確實是有可議之處。此外在事故發生後,未能盡最大努力,確認未對其他海洋活動對象產生生命危險與財物損害,僅確認本身安全無虞,就輕率地離開肇事海域,就航海道德來說,更是值得批評。 (相關報導: 李忠謙專欄》南海深處的沉默艦隊:美軍海狼級潛艦海底事故的二三事 更多文章

美國核動力航母喬治華盛頓號帶領的中日印艦隊。(美國海軍資料照)
美國核動力航母喬治華盛頓號帶領的中日印艦隊。(美國海軍資料照)

其實美國海軍就此紀錄並不算是太光彩,特別就潛艦本身所曾產生海事碰撞案件來說,更是存在過肇事逃逸之難堪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