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中華民國勞動部廢止俗稱「七休一」的勞動基準法函釋。廢止後,勞工例假不得彈性挪移,強制規定每七天一定要放假一天。但廢止不到三個月,勞動部卻再次發佈「允許部分行業勞工例假可彈性調整」的「新版七休一」函釋。
十七條修正案。第三十六條將原本「勞工工作每七天中放一天例假」改為「勞工工作每七天中放一天例假及一天休假,休假日若上班要給加班費」,此修正案即為台灣社會俗稱的「一例一休」。
原勞基法第三十七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改為「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此案導致勞工一年減少七天國定假日,亦被稱為「砍七天假。」
政府宣稱「砍七天假」此舉是為了讓軍公教勞全國放假一致。若將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修正案一併研究,將會發現勞工的假期並沒有減少,而且加班費也會增加。但從民調看來,這樣的論述並沒有得到台灣多數人的認同。
基於諸多因素,修法最終導致人民對政府的諸多不滿。但這篇文章並不是要分析如何才能挽救政府的支持度。而是要探討,這些法令函釋及法律條文,與社會福祉及人民權益的關係為何?而修正後,又如何強化其影響?
依照政府說法,「七休一」、「一例一休」與「砍七天假」,基本上就是為了:「增加勞工休假、提高加班費。」也就是針對「工作時間」及「工作薪資」做更多的限制。
支持勞基法及此次修法的一方認為,台灣勞工工時過高,而且薪資過低,唯有修法才可以避免台灣成為過勞之島。這樣的說法聽起來符合當前的主流民意。多數的台灣民眾認為,資方累積的巨大財富多是憑藉剝削勞工所得來,提高加班費在某種程度上能夠重新分配所得。這次的修法是實踐公平正義及道德的勝利。
反對勞基法及此次修法的一方認為,要不要休假、要怎麼排休,是個人的自由,政府不該介入。至於工時及工資,由勞資雙方合意,自由約定即可。有些勞工有本事拿到高薪,但也有部分勞工的能力確實不符合市場上的勞力需求。如果勞方同意,再低的薪水政府也不該阻止資方支付,這是經濟學上的勞動市場區隔。政府該做的是確保勞資雙方按照勞動契約如實履行,而不是干預勞動契約應該如何訂定。
反對的一方同時也主張,支持提高加班費的人至少無法理解以下論述:雇主投入大量資金所承擔的市場風險遠高於員工,理應得到更高的報酬。此外,立法強迫雇主提高加班費等同侵犯了個人財產支配權,是不公不義的行為。如果員工認為加班費或薪水太低,隨時可以離職去找薪水更好的工作,這是勞方的自由。
支持修法的一方可能會針對現況做反駁:多數的台灣民眾都認為台灣勞工的薪資過低,台灣勞工的薪資和國外相比簡直慘不忍睹。而台灣過長的工時影響了勞工的健康,勞工都是用生命在換取報酬。或許強迫雇主從口袋掏錢多付員工薪水,會侵害個人財產支配權,但這樣的代價能夠換取多數人的幸福,整體而言仍是利大於弊。 (相關報導: 「一例一休就是做一雙鞋子要2300萬人穿」吳敦義建議賴清德調整 | 更多文章 )
反對修法的一方仍能依照以下邏輯反問:那麼,薪資到底多少才算高?薪水多少才夠用?月薪三萬、五萬、十萬、二十萬、一百萬、一千萬?走在路上問十個民眾恐怕會出現八種不同的答案。每個人的物質慾望和經濟狀況都不同,所回答的說法都是主觀的個人認定而非客觀的環境事實。但就人性而言,試問受訪者有誰會回答如下:「我認為老闆給我的薪水太高,我根本用不到那麼多。」我相信根本沒有人會這麼回答。不管領多少薪水,每個人還是都會嫌太低。所以做這樣的民調根本毫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