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專欄【創辦人與風險資本家的冰火之歌】中我談到了Uber正在上演的創辦人卡拉尼克和股東訴訟大戰,並為讀者推測了為何大股東Benchmark Capital不惜傷害到公司形象也要控告創辦人,以及為何同為股東的Sherpa Capital要公開放話反擊Benchmark Capital。
上禮拜我沒特別強調的是:Benchmark Capital官司的訴求是撤銷卡拉尼克手上擁有的三席董事任命權,而非金錢或者其他形式的賠償。

這三席董事的特別任命權是在中去年五月的G輪募資卡拉尼克談判取得的,當時隨著Uber投資人數量和金額的瘋狂增加,董事會也新設越來越多席位給新的機構投資人,在矽谷這十年興起的「創辦人優先」(founder first)精神下,董事會和投資人們於是給予了卡拉尼克三席董事任命權,以防止出現理念與創辦人大相徑庭的後期投資人,以董事職權做出傷害創辦人以及公司價值的事情。
卡拉尼克在取得這三席任命權後一直沒有進行任何提名,畢竟任命權就像是一間公司的章程中防止被大企業併購的毒藥條款(poison bill)一樣,只要持有就有威嚇作用,不需要立刻執行。
然而在今年六月卡拉尼克應以Benchmark Capital為首的一些大股東要求辭去執行長(以及董事長)職位後,第一件事就是動用這個特殊任命權,將自己任命回到董事會中。卡拉尼克隨後的諸多私下動作,包含收購早期員工股權,以及密會軟體銀行等,讓Benchmark Capital認為他正在謀劃取得足夠多董事會票數重返執行長位置,因此決定提告,目標是撤銷這三席董事任命權。
Benchmark Capital的主張是,卡拉尼克已經被董事會多數認定不再適合擔任這個私募估值高達七百億美元的全球性公司的執行長,而在董事會尋找適合的執行長人選時,卡拉尼克的這些小動作讓一些候選人猶豫不決,被視為最佳候選人的惠普現任董事長和執行長梅格・惠特曼甚至因此公開在推特上表示不會接手Uber,這對股東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卡拉尼克應該放棄他的三席董事特別任命權。
(3/3) We have a lot of work still to do at HPE and I am not going anywhere. Uber's CEO will not be Meg Whitman.
— Meg Whitman (@MegWhitman) 2017年7月28日
熟悉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讀者們可能會好奇,在上市公司董事會發生齟齬,大股東互相叫陣,都是很平常的事情,為什麼要特別拉Uber的單一事件出來討論?
有這樣疑問的讀者,也可能已經注意到了:像Uber這樣董事會和執行長的戰爭被拉到檯面上來的,在新創中幾乎很罕見,而其實這個現象就包含了讀者想要的答案。
簡單來說,新創董事會和上市公司董事會是兩種很不一樣的生物。 (相關報導: 風評:當重返台灣的「UBER不再是UBER」之後! | 更多文章 )
首先讓我們了解上市公司董事會的工作。一間上市公司通常有許多的外部股東,包含散戶和法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的基本工作,就是代表所有股東監督管理階層,確保管理階層的行為符合股東利益。當然在金融危機後,許多的公司加強了社會責任的概念,因此董事會要處理的連帶關係人,也從股東擴展到員工、供應商、客戶乃至於政府。但撇開這些外務不講,董事會自始至終最重要的任務,無疑是保護股東利益。法律上來說,上市公司董事會是接受全體股東委任,要對全體股東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