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總統執政兩大「貢獻」,在「轉型正義」大旗下,平空新設兩大絕不獨立的「獨立機關」,一是促轉會,二是黨產會,都有違憲之虞,前者以「東廠事件」自證不獨立;後者以清算特定政黨(國民黨)為唯一任務,九合一選舉前的無數「行政裁定」涉及人民資產,並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兩個合議庭聲請釋憲,九合一民進黨大敗之後,黨產會不依不饒,繼續決議把婦聯會在戒嚴時期從「勞軍捐」取得的387億元財產移轉國有,所謂的「獨立機關」不顧憲法、不理法官,堪稱解嚴後前所未見之奇景。
黨產會違憲之虞,目該機關設置伊始論者已多,最神妙的是合議庭聲請釋憲,黨產會的反應竟是「訓誡」法官一頓,指責法官對推動轉型正義之法制與實踐,「恐無適當的理解與認識」,黨產會認定是憲法和法官的錯,不是黨產會的錯,黨產會的一線、片面行政裁定是否違憲,或許只能等大法官釋憲後做最後裁判。不過,黨產會能把「稅捐」當「樂捐」,未免脫離法制常識太遠。
為了證明「勞軍捐」是「不樂之捐」,黨產會特別強調當年與自由募捐業務一點關係都沒有的警總,也是「中央協調小組」成員,「如果是自由捐獻,請問為何要警總?警總與自由募捐有無業務關係,為何要有國防部總政治部?」黨產會主委林峯正說,戒嚴時代警總是情治單位,「大家看到警總就嚇壞了。」言下之意,正因為警總在場,才會有勞軍捐的不樂之捐。
其實,勞軍捐的「捐」當然不是自願樂捐的「捐」,也不是不樂之捐的「捐」,而是稅捐的「捐」,簡單講就是勞軍捐就是一種以捐為名的附加稅收。就像如今的「菸捐」把捐內含在菸價之中,即使警總早已裁廢,照黨產會的邏輯,「菸捐」就是「樂之捐」嗎?如果民眾樂在其中,又何來九合一大敗之後,有勞蔡英文總統直接詢問菸酒公司,有沒有便宜菸、平價菸的空間?

政府「以捐之名」課稅有不少案例,菸捐之外,一般人耳熟能詳的就是教育捐,這樣的「附加稅收」曾經擺在電影票價裡。稅務上來看,稅一般就是定期且長期徵收的項目,捐則是臨時短期徵收的項目,但實務上則是一旦開徵捐,往往不會輕易取消,長期下來就變成另一種稅─例如勞軍捐整整徵收了35年,教育捐徵收了25年。
用途上而言,收到的稅就是進國庫統籌統支,捐則時常有「專款專用」的規定,教育捐規定用在教育上,勞軍捐也非進國庫,而是分配給婦聯會,軍人之友社等單位統籌運用。
最能明確說明稅與捐的異同案例莫過於菸品了;菸品既有課徵菸稅,同時也有課菸品健康福利捐(菸捐),菸稅每年200多億元,稅收進入國庫統籌支用,前年修法才作為長照財源;菸捐每年收入超過300億,其中7成作為健保安全準備金,5%用於補助弱勢者健保費;其餘約25%則用於:執行禁菸稽查及菸害防制工作,提供戒菸服務,辦理弱勢者社會福利工作等等。由於這25%(約70億元左右)運用極度有彈性,甚至被外界視為衛福部的「小金庫」而引發爭議。
勞軍捐的徵收是否合理,每進口一美元應該徵收台幣5角還是3角較適當,徵收得到的錢應該如何分配,都可以討論,過去的分配未必正確,特別是以今日眼光看,實為稅捐的勞軍捐分配給婦聯會、軍人之友社等單位,確實難以想像。

不過,勞軍捐明確就是稅捐的一種,這點黨產會其實很清楚,也知道勞軍捐屬於稅捐性質;既然知道勞軍捐是稅捐性質而非自願捐款,黨產會再去強調協調會上警總與會與否、「大家看到警總就嚇壞了」,意義就不大,更不是重點。
倒是之前婦聯會說「勞軍捐」是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的捐款,不是國家的稅捐的說法,並不正確。因為勞軍捐完全符合稅捐的「捐」之要件:非歧視性、一體適用公平收取、附加在某要件上收取、指定用途─以勞軍捐而言,就是附加在進口上徵收,指定分配給特定單位從事特定業務。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自願捐款是可以如此「機械式」的附加在一個要件上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只有稅捐可以。 (相關報導: 批黨產會赴帛琉「假查核真旅遊」 綠委:國民黨盼解凍股權未果就抹黑 | 更多文章 )
因此,黨產會不必執著在勞軍捐是否是「不樂之捐」,也不必強調警總奇特的參與協議會是否讓大家「嚇壞」而不敢不捐,因為勞軍捐的性質是徹頭徹尾的一種稅捐,至於當年決定徵收勞軍捐的過程合宜與否則是另一回事;執著在其分配是否依照《統一捐募運動辦法》更可笑─因為它就不是自願捐款而是稅捐的一種了,黨產會的追索若因為盲目的政黨好惡,遮蔽了基本專業,徒然增加一項有違憲之虞的行政處分,多累積一分「討厭民進黨」的動力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