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講我個人的立場,我認為匡列隔離必須經過法院事前審查,且匡列隔離後還可以請求社會補償!
依照憲法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此即限制人身自由之「法官保留原則」。
確實,依照釋字690之意旨,憲法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非刑事被告」的情況下不必然適用,基於專業性考量,「照護性」人身自由之剝奪,無庸法官保留。換言之,像是強制隔離這種以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為目的之人身自由剝奪,法院不用事先審查。
對此,學說上多有大力批判,試問,基於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刑事被告都有法官保留之適用了,那為何我們一般小老百姓人身自由之保護,遠不如刑事被告呢?法官保留之重點在於透過客觀第三者進行檢驗,以確保人民之人身自由不輕意受到剝奪,此與專業性之考量無關!專業性考量的問題,應放在思考法官保留的審查密度,而非逕自排除法官保留之適用!
匡列隔離,比想像的更靠近拘禁
上述的問題,在103年最新公布修正後的《提審法》,算是獲得了解決。按照提審法第1條、第5條、第7條及第8條之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法院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並應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人及逮捕、拘禁之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關於提審制度於匡列隔離之適用,我們可以參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所作出的裁定(北高行111年度行提抗字第1號),其肯認居家檢疫為提審法之「拘禁」。所謂拘禁,參照釋字392之見解,係指拘束人身自由,使其難以脫離一定空間之謂也。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居家檢疫要求民眾停留在家中或隔離地,不得外出,否則將進行開罰,此即法院以外之其他機關,藉由公權力措施,以將受罰鍰之制裁的心理上強制,使民眾不能依其意願離開此受拘束的空間,故自屬提審法之「拘禁」!

從我上面講的這些可以看到,匡列隔離本身便具有極大之爭議,其嚴重剝奪人民的人身自由。然而,今天蔡政府不光是剝奪人民人身自由,竟然還想要侵害人民財產權!竟然要求人民匡列隔離要自費住防疫旅館?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僅第58條及第59條入出境之情形得徵收費用,第48條與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之情形,並未明文得徵收費用,蔡政府到底憑什麼要求小老百姓付錢把自己關起來呀?按照釋字443之意旨,對生命、身體自由以外之權利所為之限制,應由法律加以規定,並得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補充。在這裡,我想請問蔡政府,在與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之情況下,憑什麼向我們小老百姓徵收費用?連最基本的法律保留都沒有知影嘸?
人民折損自身利益為負擔社會共同責任 社會應對等補償
此外,被匡列隔離以後,難道我們小老百姓這樣子無辜被關起來就沒事了嗎?當然不是!還要有所謂的「社會補償」。社會補償,是基於社會連帶性、社會衡平之理念,對於遭受特定事故之人民,所給予之社會給付,此一社會給付,具有「有因性」,例如:基於特別犧牲、社會責任等。而這裡的社會補償跟國家責任法上的行政補償最大的差異點在於,社會補償的重點是對人民的身體健康進行補償,而行政補償的重點則是對經濟上或財產上的損害進行補償。
今天我們小老百姓被政府匡列隔離,就是為了公共利益而特別犧牲,通常此情形被害者均具有一定的法定義務,而被通知進行隔離,就是我們小老百姓的法定義務!而傳染病防治法第1條「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即寓有社會整體連帶之精神,我們彼此間為了對抗新冠肺炎,而團結在一起!對此,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第2項及紓困條例之相關規定有明文規定。
面對新冠肺炎疫情來勢洶洶,我們小老百姓為了防疫,配合政府的匡列政策,犧牲人身自由,換來的卻是無止盡的權利侵害,真是令人不勝唏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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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