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相關法規的推行刻不容緩!
1989年8月26號,數萬人夜宿忠孝東路,無殼蝸牛的訴求言猶在耳。但31年後2021年的今天。年輕人的根基,仍不知該何去何從?如今在偌大的雙北,連租個落腳處都一票難求!背後隱藏的巨大問題,是政府連最基本保障租屋族群的租賃專法都搞不定!還談何居住正義?更不要提種種租屋黑市和租賃法使得承租人在極度不公平的情形下租賃房屋。
這對租屋者的權益絕對是致命性的打擊!數萬北漂異鄉的青年與莘莘學子們,是國家的根基。今天我們連最基本的租屋問題都難以解決,還談何願景、未來!所以我們應該深究其原因,認真的面對與解決青年租屋問題,才有實現更多可能性的未來。當前,租賃專法就是刻不容緩,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
二、租賃專法竟無任何罰則
現行的租賃法案有諸多不公之處,令人瞠目結舌的是,竟然對出租人無任何罰則。比如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六條竟然「不適用」土地法第97條。即不適用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否則要強制減定的規定。意即不得因土地法來減定租金,那這條法規訂定的用意僅在「排除」土地法而已,那麼是否應該有相關的配套法規,來適用於減免的規定?
然而。出租人竟也可憑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四項,在三個月前告知承租人,以「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為理由,書面通知承租人,三個月後即可請承租人搬出。那搬出的各種經濟損失,是否由房東來負責?只有要求房客繳交押金,以免房東權益受損的規定;但卻沒有房客被要求搬出時所受經濟損失的規定?
租賃法中處處可見這樣的瑕疵,比如第五條的「區分消費者」關係,導致出租人與承租人在整個契約中的義務與效力並不對等。第六條租金可因「不動產」價值「升降」向法院申請減租,但有訂定期限的契約不在此限,意思是只要有訂定期限的租屋契約都不得申請減租。
第十六條的調處也導致許多出租人可以不必出席,使得承租人必須要進入曠日廢時的司法程序後,才可得其賠償。是否要改為「調解」使得房東必須出席或負責來解決糾紛。不然進入司法程序,財薄勢小的租屋族根本負擔不起費用,最後只得放棄爭取自己的權利。
第三十條,若是與「包租業」簽訂的契約若無效,對承租人居住權的保障卻無規定。由此看起,租賃專法志在保護出租人,但卻罔顧承租人權益。
再者租賃專法並無規定房東、房客通報之義務,導致資訊無法接露,租屋市場只會更加惡化。故而租賃專法的改制,在居住正義的改革中是絕對不可以忽視的一環。 (相關報導: 幕後》「願做稻草人!」韓國瑜料重施被動參選老招 韓粉聲聲喚、黨內聲聲嘆 | 更多文章 )
三、法國有關租賃法規的訂定
以法國來看租賃規定,首先是押金。在2008年2月9日的「消費能力法」(loi sur le pouvoir d’achat)規定: 未附家具空房,押金等同一個月租金。但若採一次繳兩個月以上租金方式(例如,每三個月繳付一次租金)則房東不得要求押金。台灣對於押金的規定則是沒有一個收受的標準,不管有沒有家具,都要收受押金。並且,不管一次繳了幾個月的錢,都必須繳交押金。帶到另一個問題,就是房東有沒有權利要求房客一次繳半年或一年的租金?在法國房東不能這樣要求房客的。房客可以要求一個月繳交一次租金就好。反觀台灣因為相關法條的訂定晦暗不明,導致許多租屋族蒙受其害。房東大手一拍,三個月、六個月的租金必須奉上,否則就另尋他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