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車撞已經夠慘,如果又莫名其妙收到一張300元罰單,您會怎麼想?一般民眾大概會自認倒楣。但如果該位被撞的人士是檢察官呢?尤其是曾任基隆、台中地檢檢察長及法務部主秘,現任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的陳宏達。
話說,去年7月下旬某個晚上,陳宏達走在北市杭州南路及愛國東路口時,遭車輛違規左轉撞擊倒地受傷。然後卻在2個多月後收到罰單,其理由是:「行人不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白話的意思:沒走「斑馬線」)。「開玩笑,警方敢開罰單?」陳宏達當然不服,就向北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開300元罰單,自認倒楣吧?大小事都找法院?
該案(2020年度交字第646號行政判決)北院函詢交通部關於「過馬路要走斑馬線的問題?」啪啦啪啦講了一堆,但這不是常識嗎?我們不客氣地說,交通部其實只回了一句:「……(前面廢話一堆),就個案事實認定為宜」,不就等於沒講,委由法院自由心證。
請看看實務上這個萬用句型:「惟是否實際上有OO情事,另涉『事實認定』問題,仍請主管機關依權責審酌認定之。」看了是否會心一笑?萬試萬靈,端是「萬金油的語句」,而且斯毫無破綻可言,人民怎辦?官字可是兩個口耶。好不容易「官對官」還是「檢官對警局」,雖不敢說上司管下屬,至少有刑案調查之指揮關係吧?
「走斑馬線的」國民常識,卻成為「法治教育寶貴課程?」
被告大安分局:「依監視器畫面,原告進入路口時,行人穿越道暢通可行,無人多擁擠或遭車輛停等占用情形,且自原告進入道路行走穿越之始即未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直至發生碰撞前亦未發現原告左後方有其他車輛逼近之情形,尚無其他客觀具體事實認定原告違規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以上這段,一般民眾怎有可能抗衡?
該案中,法院又是履勘監視器光碟,又是函查等等,關鍵理由筆者講一下白話版:「過馬路要走斑馬線,但是不表示行人一定要完全『走』在畫線上,只要遵守交通規則『沿著斑馬線』過馬路就好。」
過馬路要走斑馬線,但是不表示行人一定要完全『走』在畫線上,只要遵守交通規則「沿著斑馬線」過馬路就好。(資料照,高雄交通局提供)
看看,就這麼簡單,多麼容易懂?每日傍晚的台北市貴陽街、重慶南路口(北一女、總統府),看看多少民眾在過馬路?有多少是「完全走在斑馬線上?」筆者自己過馬路都做不到,這邊緊鄰司法院、法務部、各級院檢等司法機關,有多少法律人在這邊路口穿梭?
然後可有警局不食人間煙火的,膽敢跑來對每位民眾開單(每個罰一張300元)?理由是「沒走在斑馬線上?」真是孰可忍孰不可忍?要是這種300元罰單可以成立,豈不是天下大亂?
人民發自肺腑的心聲:三個遲來的聲明
陳宏達的三點聲明,當真字字珠璣、擲地有聲。登高一呼,我等草民於心戚戚焉,當率眾響應!以下請容筆者一點一點說明:
陳宏達聲明:1.執法不能泯滅人性,辦案不是沒血、沒眼淚!執法應衡量公平性及合理性,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苦民所苦。
筆者解析:誰有能力及法學素養跟「警察大人抗爭及打官司?」還不一定會贏?再說贏了又怎樣,勞心勞費只是省了300元的罰鍰。本案請大家拭目以待,看看警方會不會上訴?又,本案若警方不上訴,豈不是愧對之前類似個案,剛好證明「警方遇到陳檢」突然會自我審查?
還是警方一視同仁「誓死維護執法尊嚴、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依然上訴到底?猶如古代張釋之執法「一人犯蹕,當罰金!」豈不聞(漢)文帝怒曰:「此人親驚吾馬,吾馬賴柔和,令他馬,固不敗傷我乎?而廷尉乃當之罰金?」
陳宏達聲明:2.建立行人穿越道應有的權威及安全,積極展現改善交通安全「執法決心」,並拿出一套有效的「防護策略」,……這是警察作為「人民保姆」責無旁貸的天職。
問題2:警察作為「人民保姆」的職責是什麼?作作表面功夫或浮誇宣傳?
筆者解析:警察本來就是人民保姆,依法應保護人民,怎麼陳檢(曾當過直轄市檢察長的人)徒然頓悟要求落實執法?公開聲明要警方拿出一套有效的「防護策略」?突然懇求警方這是警察作為「人民保姆」責無旁貸的天職?聲明要求警方應該真正下功夫、用心執法……果真,那我們實務上是多麼腐敗?甚至是到了無可救藥的地步?警政署長、內政部長是否也要再震怒一下?
還是今天被車撞的層級不夠高?例如立法院長游錫堃先前不知巡邏箱改QR Code,在臉書感慨報案後卻沒下文,抱怨門口的巡邏箱都是空的云云。然後呢?隔天內政部長徐國勇就立馬緩頰「是聯繫出問題啦,已經向院長『毀失禮(台語)』」。
陳宏達聲明:3.加強法治教育、專業訓練,淘汰不敬業、不適任的警察人員。
解析:這點筆者認同,但請問這是誰的職掌或權限?請注意該案中,警方有認錯嗎?警方甚至喊冤。請詳細觀察警方(大安分局)的答辯理由,根本認為開單正確,還是這僅是官署官腔式的答辯,將委由法院裁判等待行政訴訟打輸了再說?況且法院可管不到「本局(本署)」,適任汰除與否,那是屬於機關的人事高權。
微妙的是,北部松山之亂,前所長許書桓、警員傅榮光顯然違法滅證卻被緩起訴;航警局陳以倫筆試考上警大研究所,在補習班網頁誇張式自稱猶如過著退休般的愜意生活?火速被記兩大過免職;中部保四林員深夜跑來高雄哈爾濱所前示威式的陪同女伴裸拍,遭記一大過調職;以上近期個案,警方上層怎汰除不適任人員?
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遭黑衣人闖入案延燒,台北市警局長陳嘉昌30日前往台北地檢署應訊,並交付個人手機。(資料照,林益民攝)
若前述三個案例不足?筆者是不是還要舉新聞已經揭露的「違法調閱個資(含使用其他同仁帳號)、侵占民眾公款、冒領多筆遺失物、調查搜索中消失的AP名錶、警局天花板上私藏的不明槍械?」還是想聽聽筆者私房秘談(夢中的情話),那些新聞未曾揭露的飯後閒談或鄉野趣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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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陳宏達提出3點聲明向各界懇求
1.執法不能泯滅人性,辦案不是沒血、沒眼淚!執法應衡量公平性及合理性,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苦民所苦。不要把善良的民眾也當作寇仇對待,警察如果不「依法行政」,濫開罰單,那不是交通執法,那是「擾民」、「苛政」,而「苛政猛於虎」,浮濫的裁罰只會帶來更多的民怨,對於交通安全的改善並沒有實質的助益,不要讓市民連過個馬路都要提心吊膽,不能安居樂業!
2.建立行人穿越道應有的權威及安全,積極展現改善交通安全「執法決心」,並拿出一套有效的「防護策略」,認真研議、務實改善,減少車禍傷亡的發生。生命安全對每個家庭都是彌足珍貴、無可取代!濫開罰單不等於交通執法,執法不要只有5分鐘熱度,作作表面功夫或浮誇宣傳,而是應該真正下功夫、用心執法,有效落實保護民眾「行的安全」各項措施,這是警察作為「人民保姆」責無旁貸的天職。
3.加強法治教育、專業訓練,淘汰不敬業、不適任的警察人員。警政體系應該要求警察強化交通執法專業,尤其在第一線員警應該確實作好蒐集、保全證據的基本功,揚棄「技巧性吃案」的惡質文化,對於人民的陳情、訴求不要裝聾作啞、視而不見;教育訓練尤其應加強人權保障、「依法行政」的觀念,不能恣意妄為;對於少數怠惰散漫、操守不佳,藉勢、藉端擾民的不適格員警應予淘汰,以免影響整體警譽。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