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消失的情人節》中,女主角在公園裡遇上跳舞老師,兩人譜出愛情故事,而根據行政院新修正的《著作權法》修正案,在公園唱歌跳舞免付音樂授權費,此法在2016年曾引發極大抗議,但5年後,智慧財產局又通過類似條文。前北流執行長、MCU台北市音樂創作職業工會理事彭季康怒批「智財局霸凌音樂人!文化部應該站出來表態」,估計此法將衝擊靠授權維生的創作型音樂人蕭煌奇、盧廣仲,以及最近火紅的歌手瘦子E.SO、ØZI等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洪淑敏表示,新法分為經常性與非經常性活動,經常性活動仍必須被收取音樂授權費,如劇團到鄉下固定義演,還是必須支付音樂人費用。但考量到台灣特別風俗民情,許多阿公、阿嬤一大早會到公園運動,且時間不固定,在促進國民健康公益的考量下,這種情況不需要另外付費。
「看了很生氣!」〈小幸運〉作曲者JerryC(張逸帆)接受《風傳媒》訪問表示,「我們看得見的實體東西都要付費,但為何音樂就要免費?」台灣唱片公司黃金年代已經過去,現在音樂人都是靠串流、授權維生,不少人已無法把創作音樂當主業,都是兼職創作,政府應該幫忙音樂人爭取權益,而不是反其道而行,「剝削音樂人的苦心創作!」
《著作權法》翻修屢釀紛爭 政府兩邊不是人
《著作權法》修正案為因應數位網路發展,歷經多次大翻修,但與音樂界的分歧也一直沒有停過。2016年經濟部長王美花任智財局長時,曾修法把「非以營利為目的」音樂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範圍,等於是公園裡的阿公、阿嬤播音樂跳舞,都必須支付版權費,當時一度引發社會恐慌。而智財局在各方壓力下修改條文,若以公益為目的則不侵權,但卻引發音樂界人士抗議,讓政府陷入修法兩難。
2019年6月,爭議再度爆發,中南部里民中心使用電腦伴唱機涉及侵權疑慮,1500名歌唱班、老人會、伴唱機業者北上到智財局前抗議。當時民進黨團提案增訂69條之1,「音樂著作經授權錄製成著作滿6個月,在經申請許可並支付報酬後可以另行重製」,此條文引發音樂界痛批是「護航非法重製的侵權業者」,讓行政院又一度喊停。

公園放歌付費難執行 前北流執行長:可由政府負擔
2起爭議都讓政府一個頭、兩個大,但最近政院火速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讓音樂界人士又再度火大。因《著作權法》第55條中指出,「非經常性活動」、「使用個人私有設備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開放空間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舉辦社會救助、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個人身心健康目的之活動」可不用向著作財產權人支付適當報酬,等同修法又回到原點,公園阿公、阿嬤播放歌曲沒有涉及侵權。 (相關報導: 200萬美元魚雷放到過期、美軍新兵日耗我戰士1年子彈額度 實彈射擊成國軍罩門 | 更多文章 )
彭季康氣得大罵,「在公園裡吃便當、喝水都要錢,公共設施也是政府用納稅人出的錢在維護,為何使用音樂就免費?」且條文指「非經常性活動」可以免費使用音樂,非常模糊,要如何定義什麼活動才是非經常性的?「難道音樂人是做興趣的嗎?」「要音樂人去吃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