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大學教授兼任行政職,即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4屆監委發現有許多大學教授兼行政職又校外兼差情況,恐有圖利之嫌,審計部於2016年全面清查,一批批大學教授步入監察院接受調查,光是2016年就已經有19位教授遭彈劾,數量之多,連監委都抱屈地表示「法律太沒彈性」,惟大學教授與「傳統」公務員還是有所差距,日前《科學技術基本法》初審通過,即替未來科技新創產業教授兼職解套,教授兼職該不該有彈性,確實有討論空間。
大法官308號解釋 兼行政職被視為公務員
「19+5」,這是2016年加上2017剛過1個半月受彈劾的公立大學教授人數,翻開這些大學教授遭彈劾的案文,可以發現大學教授被視為「公務員」,主要是因為大法官「308號解釋」認定,儘管有些監委對該解釋的適用範圍有些質疑,但目前仍是司法實務上的普遍見解。

又因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實業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多數大學教授兼任公司董監事者,都是被調查的監委以該條認定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不得經營商業」,予以彈劾,送入公懲會懲戒。
更無情的是,只要大學教授兼行政職又重疊校外兼職「一天」,就算違法,沒有寬限期,因此就算教授才剛接任所長、院長不到一周,得知觸法趕緊辭掉外校兼職,也無濟於事,部分遭彈劾對象表示不知道大學教授兼任行政職後不得再兼任公司董監事等職,但「公務員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卸責」,只能默認「犯行」。

監委認為 若重疊職務應有寬限期
大學教授畢竟不同於公務員,就有監委認為,若真的重疊職務,應該要有寬限期,例如3個月,讓本來帶領團隊進行產學合作的教授,若被授命接行政職,可以有時間去做請辭。
但也有監委有不同看法,一名監委表示,人事行政總處每年都有要求學校宣導,因此他們調查時也會從學校有無宣導、教授有無簽切結書來評判「犯行輕重」,此次被教育部函送進監察院的教授名單中,就有8位教授為交通大學,據他了解,交大每年都有做宣導,這些教授就更不能因「不知者無罪」。

若是跳脫所謂「寬限期」或「宣導」的框架,或許可以來討論《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本來就是為監督公務員避免藉由職務之便圖利,但對大學教授來說,「產學」合作有其重要意義,教育的目的之一不也是為了培育人才與產業界接軌,該不該給教授兼職有更多彈性,確有討論空間。
日前才在立法院初審通過的《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草案,便放寬教師兼職規定,讓兼任行政職的公立學校教師可以兼任科技或是新創公司職務,不再受《公務員服務法》限制。便有監委指出,通常為了防弊影響興利,防教授賺200萬元,就可能讓好的人才無法去帶研發團隊,在知識產業的時代,政府得去衡量拿捏。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民進黨立委蘇巧慧認為,立法院修正《科技基本法》,就是希望未來只要不違背利益迴避情況,保留教授在產業界兼職的彈性,創造產學共榮,然而產學合作不只科技範疇,還須了解各產業是否有需教職人員兼任的必要性,需不需要解套,有無遭遇阻礙,還需更全面檢討。
不只是《科學技術基本法》,蘇巧慧也指出,目前仍在教育部草擬的《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其中也有公立學校教師兼職鬆綁的部分,為協助大學創新轉型,公立大專校院參與試辦創新計畫之教師,兼任該計畫之校外合作對象職務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務員服務法》等法令限制。
種種法律修正,也突顯《公務員基本法》為老舊法律,確有其該檢討之處,尤其是當在產業界有能力的大學教授,出任學校行政職時,是將其卓越能力貢獻給學校,但若只能強迫行政、產業選邊站,不管哪邊都將是損失,更無助產學交流。
有監委私下表示,公務員兼職不可以,但在大學教授產學合作這方面,一定要有特別的考量,「就這樣綁死,台灣會完蛋」,如果真的認為兼職是「肥貓行為」,也要有個框架說清楚,「有時候覺得台灣太民粹,要人發展又怕人家領太多。」 (相關報導: 公立教授兼差頻被彈劾》兼行政職又兼差違法 《公務員服務法》阻撓產學合作 | 更多文章 )

24件彈劾案,這不是終點,今年還會有更多國立大學教授踏入監察院接受調查,能否將「大學教授」與傳統「公務員」身分做出界定,未來還有討論空間;不可否認地,遭彈劾的教授當中的確也有兼任公司與任教大學間有交易往來,個案涉及利益迴避或產學合作,負責調查的監委更要謹慎拿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