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教授兼差頻被彈劾》兼行政職又兼差違法 《公務員服務法》阻撓產學合作

2016年就有高達19位國立大學教授因兼任學校行政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卻同時在校外兼職,違反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遭監察委員彈劾。圖為台大校園,與事件無關。(資料照,風傳媒攝)

新年剛過,但對部分國立大學教授來說,實在難過!光是2016年,就有高達19位國立大學教授因兼任學校行政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卻同時在校外兼職,違反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遭監察委員彈劾,如今已有16名教授被公懲會申誡,功過不得相抵,等於一輩子留下汙點;可怕的是,這還不是句點,新的一年,還有更多教授等著排隊被「彈劾」。如此龐大的數目,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國立大學教授兼行政職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國立大學教授是公務員嗎?這得從法律看起,教育部與銓敘部於1992年曾對於公立學校教師是否為公務員有不同見解,因此聲請釋憲,大法官做出第308號解釋,明定「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公務人員因掌握行政決策、主導產業政策的規劃督導,自然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以免透過職權之便圖利;但大學教授呢?根據大法官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教授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但若其兼任行政職,如院長、所長後,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就如同公務員般應受規範。

20170104-SMG0045-003-前總統馬英九4日傍晚前往銘傳大學演講,不少學生排隊進場。(蘇仲泓攝)
公立學校教授若是一般傳道、授業、解惑,與學生課業討論,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但若其兼任行政職,就如同公務員般應受規範。(資料照,蘇仲泓攝)

曾有第四屆監察委員提出,很多大學教授兼任行政職又兼差,要求審計部全面清查,審計部便從去年開始陸續發函各部會清查公務員違法兼職情況。收網結果就是一批一批的大學教授紛紛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被傳喚至監察院答辯,確定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應受懲戒,因此提案彈劾並送公懲會懲戒。

公懲會懲處不得抵銷 成職涯污點

公務員一旦被送入公懲會,不管是記過、申誡,不像在任職機關內被處分,用小功就可以抵銷,只要是受公懲會懲處,功過不得相抵,只要被彈劾的公務員,紀錄會永遠存在,不會抹除。大學教授被彈劾,無疑是讓他們在公立學校或公部門的職涯路上增添莫大陰霾。

大學教授兼任行政職,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若同時在外兼職,即被視為違法遭彈劾,這樣的線性思考方式,便是去年19位加上今年5位,目前共24位教授遭彈劾的背景,從彈劾案文也可看出,許多教授並不知兼行政職又校外兼職已經觸法,想用此求情,但因為「公務員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卸責」而答辯未果。

教授落淚「產學合作為讓學生實習,沒拿半毛錢」

就有監委私下透露,有的教授還講到掉眼淚,說是為了產學合作去輔導一間公司,讓學生去實習,並沒有拿半毛車馬費,「一天也不行,只要重疊到一天,得在接受派令之前就辭掉,這個法有點沒彈性。」 (相關報導: 公立教授兼差頻被彈劾》重疊一天就違法 監委抱屈「法律太沒彈性」 更多文章

綜觀監察院網站的彈劾案文,遭彈劾的24位教授校外兼職名目百百種,有的是受親友委託兼任董事、有的是設立公司是為給予助理工作經歷並支付薪水、有的正是協助新創科技公司站穩腳步且無支薪,但也有些案例的確是有支薪,甚至是任職學校與任職公司有交易往來、擁有20%以上的公司股份,從案例上來看確實難以找到一個平衡點,判斷這些教授兼職與校內職務有無「圖利」。

交大教授俞明德認為 職務範圍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