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依聯合國兩個人權公約提出的第2次國家人權報告於上周16到20日間進行國際審查,幾位來台的專家審查後沒有立即離台,而在近日馬不停蹄與各界座談。在一場多是法官、檢察官出席的研討會上,歐盟駐台代表馬澤璉說,這樣的交流非常重要,因為專家們這次提出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很多是4年前就已提出來,但「台灣沒有貫徹」,專家們對此覺得「有點失望」。
歐盟經貿辦事處(EETO)和英、法、德在台代表處等23日舉辦「落實兩公約國際審查及結論性意見」座談會,馬澤璉(Madeleine Majorenko)致詞時做上述表示。此座談會也是EETO主辦今年「台歐人權交流計畫」的活動。
「台灣對國際專家的建議無感,甚至不認為有意義」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在會中分析國際專家2013年審查後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對我國的司法實務、行政、立法權有何影響,主要探討死刑議題。
錢建榮指出,專家當時說,台灣是少數仍執行死刑的國家,建議暫停執行,但不久後有6名死刑犯被槍決,「台灣對國際專家的建議,是完全無感,甚至不認為有什麼意義」,若只是開開會,法官及檢察官都不適用兩公約,行政、立法權也不遵守,一點意義也沒有,「既然簽了(兩公約),就要遵守」。
錢建榮指出,「台灣對國際專家的建議,是完全無感,甚至不認為有什麼意義」。(資料照,盧逸峰攝)
台灣非聯合國會員,聯合國不承認我國在2009年主動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的效力,但我國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在公民社會的推動下,政府也配合定期提出國家人權報告,邀請聯合國專家來台審查;這個審查模式備受專家肯定,德國曼海姆大學比較公法教授瑞戴爾(Eibe Riedel)就說,若沒有NGO提出影子報告,並對國家人權報告提供補充資訊,「我們也無法好好地完成審查」。
而審查過後,如何落實兩公約的關鍵仍在公部門。有NGO觀察,相較4年前,司法院對23日的研討會「比較熱衷」,出席的法官與檢察官也更踴躍,探討《ICCPR》第6條生命權、第9條人身自由及安全權利、第14條公平審判權的會議分別由大法官黃昭元、羅昌發及黃瑞明主持,除錢建榮外,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侯廷昌、最高法院庭長吳燦也分任與談人。
據觀察,相較4年前,司法院對23日的研討會「比較熱衷」,出席的法官與檢察官也更踴躍。(資料照,盧逸峰攝)
「簽兩公約後台灣有無廢死義務?」 曾引發「法官之亂」
司法院長許宗力指出,兩公約內國法化前就有少數大法官會議在釋憲文引用兩公約,2009年至2015年12月底,刑事案件部分有772件釋憲文引用《ICCPR》;不過他也說,「引用的量只是指標,引用的質才是重點」。
以死刑議題為例,我國在兩公約下有無廢死義務,法官有兩派意見,反對者曾力陳兩公約無用論,被「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稱為「法官之亂」。
許宗力指出,2009年至2015年12月底,刑事案件部分有772件釋憲文引用《ICCPR》,不過「引用的量只是指標,引用的質才是重點」。(盧逸峰攝)
「兩公約高於一般法律」 錢建榮:建議定義為人權基本法
錢建榮則從不同角度論述兩公約對台灣具拘束力,包括政府在很多場合都承諾要遵守,「這種承諾構成國際上的承諾」,台灣也制定了《兩公約施行法》,因此兩公約的法律位階低於憲法,但高於一般法律,「我建議把兩公約定義為人權基本法」,如有更有利人權保障的法律,則適用該法,如個別法律沒有規定,例如在法律正當程序方面,兩公約就可發揮,而對法律的解釋則要符合兩公約意旨,就如同採取合乎憲法意旨的解釋一樣。
他也指出,以《ICCPR》為例,它的監督機制有3,包括國家報告、個人申訴及國家申訴,台灣無法參與後兩種,只剩下負擔提出國家報告並接受審查的義務,從這個角度來看,國際審查的意見對法院的判決也有法源基礎。
錢建榮認為,台灣制定了《兩公約施行法》,因此兩公約的法律位階低於憲法,但高於一般法律,建議把兩公約定義為人權基本法。(盧逸峰攝)
錢建榮進一步說,《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兩公約的適用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這不應狹隘理解成只有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發表的一般性意見、人權事務委員會審查其他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及個人申訴的結果也應作為法源」。
以精神或智能障礙者能否被判死刑為例,錢建榮指出,根據聯合國1984年《保障死刑犯人權保障條款》、人權事務委員會對美、日有精障者被判死刑的譴責、及千里達與菲律賓個人申訴的結果,精神或智能障礙者不可被判死刑;然而,最高法院對好幾個案件的判決都違反兩公約精神,也違反台灣也簽署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例如2012年在新竹卡拉OK縱火造成5死的彭建源、2013年殺害母親、丈夫、婆婆的林于如都被判處死刑等。
「總統未承諾廢死」 審查專家:僅承諾處理國家人權委員會
國際專家也在24日與立委座談。英國駐台代表唐凱琳(Catherine Nettleton)指出,國際審查後,最重要的事就是實踐,審查專家提出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能否落實,立法院肩負重責大任,立委可以制定、修改法律,讓人權理念付諸實現,也可向政府問責,是實踐兩公約「成敗的關鍵」。
前歐洲人權法院法官羅倫岑(Peer Lorenzen)、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主席薩瑪爾(Sima Samar)分別對與會立委說明今年就《ICCPR》、《ICESCR》提出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包括廢除死刑等不受台灣民意支持的政策。
擁有立法權的立委是落實兩公約人權理念的關鍵,專家學者也在24日發起座談,(左起)廢死聯盟律師黃致豪、時力立委高潞·以用、前歐洲人權法院法官羅倫岑(Peer Lorenzen)。(石秀娟攝)
唐凱琳指出,立委不應僅反應民意,而是要領導民意,立委並非僅要代表多數人或為多數人做決定,而是要代表所有的人,包括「最脆弱、弱勢」的民眾。
在行政權方面,行政院政務委員林美珠20日代表政府接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時說,此份報告將作為政府推動人權的重要依據;而據幾位審查專家私下指出,目前得到政府最明確的回應,是總統蔡英文承諾在今年內對於「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做出決定,並沒有得到對廢死的承諾。薩瑪爾指出,台灣社會必須繼續督促政府成立「國家人員委員會」,以監督政府在人權上的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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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凱琳指出,立委不應僅反應民意,而是要領導民意,要代表所有的人,包括「最脆弱、弱勢」的民眾。(石秀娟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