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人民公投挺國會─對抗賴總統綁架四院的獨裁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前排中)17日與國民黨團立委出席「國民黨啟動反戒嚴、 反廢死公投宣示記者會」。(柯承惠攝)

國民黨團在立法院提出簡稱反廢死、反戒嚴兩項公投,受到不少來自法界質疑。其實,此次國民黨團提出的公投,實質議題上緊扣人民在意的死刑(刑事政策正義)、反戰和平;而技術上對準的,是限制大法官和總統的權限。這是古典憲政主義中強化權力分立彼此制衡、保障人權的操作。人民應以支持公投力挺國會,對抗賴總統揮鞭四院沒收民主的濫權。

兩公投兼具政治與法律意義 並且突破賴總統聯手四院的濫權

筆者理解一般閱聽眾看到法界見解,在是否廢死、戒嚴為既定政策,因此是否能有法律效果在那邊糾結。就反廢死公投而言,反廢死是簡稱,真正標的是對準113憲判9違憲創設的歷審一致決。真心推動反廢死主張,一定會知道前述憲法判決違憲之處,也會知道若不推倒力審一致決,是不可能達成主張。還在那邊雞雞歪歪酸言酸語,就不是真誠的反廢死。反戒嚴公投確有其模糊之處,但從創制、複決權利屬於人民行使的角度來看,是否完全被公民投票法限縮?還值得深思。賴政府促使戰爭擾動和平的施政極多,手上有各種法律層級緊急制度,憲法層次宣戰、戒嚴、緊急命令、軍審…等手端可供援用。況且戒嚴、緊急命令等憲政程序,還有先施行後追認的可能性。因此以公投取得一個一般性的法源依據,一方面有政治訊息上表達民意,讓總統克制;在一方面是讓國會有議案待審時,能夠馬上掌握時間否決,不因繁瑣的議事,而被總統用後追認之類的手段霸王硬上弓。

公投推翻憲判 制衡大法官違憲慣犯

首先,反廢死公投緊抓國民痛恨刑事政策不正義、過度保障犯罪人的心理,但是待決的標的其實只有憲法法庭違憲創造的法院歷審一致決要件而已。

大法官歷來濫權算奪人民制(修)憲權,包括但不限於死刑案憲法判決:

年初,賴總統召集所謂國政會商,沒有各院正式提出爭執,不符合憲法本文第44條的要件,想用其他四院管教國會。大法官沒收國會調查權的113憲判9,與過去釋520、釋585,侵犯制憲權自行創造憲法沒有明文的三種協商,明顯違反憲法第44條的除書,不但侵犯立法權,也侵犯總統協商召集權。113憲判8自行創設憲法、法律沒有的歷審一致決要件,侵犯普通審判權與立法權;與釋627時創設最高法院五人合議庭裁定國安機密事項,藉此救扁如出一轍。簡言之,大法官是違憲擴權的慣犯,公投推翻釋憲結果,是勉勵突圍。

憲法法庭不是權力分立的終點。普通審判系統當中,才有司法定讞是紛爭終點,各方必須尊重的提法。在憲政主義下,立法-行政-司法間不斷互動制衡,沒有任何一方可以獨斷結果。

置疑總統促戰施政 需要國會、人民聯手

至於用公投反對賴總統戒嚴,單看法律層次確實有其困境。然而,當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登場憲政舞台時,本身也類似各院是一憲法機關,有原始憲法權限。依據憲法第175條第1項,公民投票法的性質是憲法實施程序,只能確認和細化創制複決權,而不能限制。

蔡規賴隨下,社維法裁罰假訊息、防疫特別條例、強化民防,預謀數位中介法立法、恢復軍法審判…,各種利用法律層次緊急體制,圖謀日常生活軍事化,抗中保台。其對和平的威脅,不比咨送國會宣戰、戒嚴、緊急命令要少。情勢險峻,拆分多案公投一一抵制,意義不大。反戰反戒嚴公投若順利通過,能夠置疑任何總統沒有取得國會決議認同,促進戰爭的施政的法律效力。但國會在憲政上,是總統的平等對手(真希望賴清德認知到這一點),無法獨自做到依己決議就置疑總統行為,需要公民投票的撐腰。若真有議案咨送,立法院也可以斷然表決抗拒,以免行政部門用任何形式的緊急權宜,霸王硬上弓。

因此,反戒嚴的反戰公投主文意義模糊,其實是必然。因為民進黨促戰施政多樣紛雜,不可能用推翻單一標的來抵制。

總之,國會強化權力分立運作,才能保障人民安全。國民黨團其稱反廢死、反戒嚴的公投,均來自此思路,也需要人民鼎力相助。 (相關報導: 風評:學者們的真心話,賴清德的大冒險 更多文章

*作者任職於NGO、專欄作家。曾任國會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