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立高中職學校不適任教師,長期以來缺乏淘汰機制,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為了加速兒虐等不適任教師淘汰,行政院院會今(7)日通過《教師法》修法草案。教育部次長范巽綠表示,目前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針對《教師法》不適任教師淘汰機制,已有9個修法版本,為了回應各界期待,教育部在本會期提出修法版本,針對教師違反法規、教師專業倫理、學術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者,經調查屬實,學校教評會得祭出終局停聘、解聘、暫時停聘等處分;另外,為了提供受懲處教師明確申訴管道,本次修法也明確化「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機制,新規定上路後,將可避免台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解聘案冗長之申訴流程。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教師法》修法草案,范巽綠表示,《教師法》自1995年公布迄今,雖然歷經13次修法,但這24年來幾乎從未針對「不適任教師」進行修法,為了回應社會期待,教育部於2017年3月起即著手進行研修,過程中邀請學者專家、校長、教師、家長團體參與,一共召開12次修正草案討論會議,過程中教師團體包括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等團體,也提出諸多意見,部分未達共識建議,例如教師團體要求《教師法》比照《工會法》,提供教師團體成員「會務假」部分,因為爭議較大,並沒有列入修法版本。
不過,由於立法院目前已經有9個修法版本等待審查,行政院今天通過的修法版本,針對不適任教師之停聘、解聘部分,予以更明確規範,希望藉此回應外界對於大學教授違法兼任,以及高中以下學校教評會組成過於僵化,導致學校無法對不適任教師有斷然的處分。
根據現行規定,教評會委員組成,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的2分之1,教師佔教評會之組成不得低於3分之2,這項規定讓教師之間在處分不適任教師過程,因為礙於私交產生官官相護情形,因此,本次《教師法》修法,特別修訂教評會組成,增加校外學者專家比率,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額2分之1。
防蕭曉玲案重演 修法將強化教師申訴及救濟制度
另外,針對台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在2008年遭學校解聘後,向台北市教育局、教育部、行政法院等機關提出申訴,該案在2013年遭監察院糾正,台北市政府2016年宣布撤銷解聘處分後,隔年台北市教育局評議委員會又維持原解聘決定。為了避免蕭案所衍生,受處分教師不符解聘處分的後續行政救濟程序冗長,為了讓行政救濟能夠一元化,本次《教師法》也強化教師申訴及救濟制度,提高各縣市政府之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之法律位階。《教師法》在教師申訴制度方面,明定教師的救濟制度採訴願或申訴擇一,以使教師救濟制度單純化,有利教師迅速獲得救濟。

為避免蕭曉玲案中,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於教師之申訴案,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損害申訴人之權益,新版《教師法》草案規定,學校教評會與縣市教育局,應於申訴案受理申請後,2個月內完成申覆。若未在期限內完成申覆,申訴人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行政救濟。
范巽綠表示,未來《教師法》修法後,各級學校教評會針對不適任教師之處分,可以依據其違反教師倫理、學術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尊嚴之情節輕重,給予「終局停聘」、「解聘」、「暫時停聘」等處分,停聘期間將不發給待遇,避免過去有不適任教師遭解聘後,仍繼續支領薪酬的情事再度發生。
學術升等未過 學校可「資遣」教師
另外,針對專科以上教師在學術著作與教學成就,不足以符合學術升等要求者,本次《教師法》修法第26條,也增列了「資遣」的選項。范巽綠表示,未來大學助理教授、講師、與正副教授,未來若有學術升等未過之情形,學校可以選擇以資遣方式汰換教師。 (相關報導: 拿菜刀恐嚇剁手、逼孩子吃朝天椒禁喝水 嘉義虐童特教師的「懲戒」:停聘1年半,照領半薪 | 更多文章 )
范巽綠表示,自2017年8月1日至今,連同國教署,全國22縣市亦已成立21個專審會,學校申請總案件數19件,受理案件數14案,此次修法提高「專審會」法律位階,未來各級學校如果有發生教師與教保員重大不適任事件(例如兒虐),學校教評會未能在一定時間內,通過不適任教師之懲處處分,各縣市教育局可以將該案提報專審會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