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君觀點:揭開真相,繫於蔡總統一人之手

面對白色恐怖歷史,我們有千千萬萬個問題要問,但,為何民進黨執政後,如此害怕人民知道真相?只會有一種答案吧!那就是:總統們都在保護「自己人」!(資料照,蔡親傑攝)

解嚴三十二年了,對我這樣一個歷史研究者而言,三十二這個數字的意義是什麼?它無疑是一條全然跨越了人為法律界限的自由,是檔案與真相終於通通都該出獄的時刻了,是官僚再也生不出「藉口」的一天了,是我們該好好認清楚我們是誰的歷史時刻!可是,真的嗎?

1999年我國通過《檔案法》,2003年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2005年通過《政府資訊公開法》,這些法律好像開啟了一個全新的時代,強調公開透明。就像過去的《解嚴令》、《檢肅匪諜條例》和《懲治叛亂條例》,曾開啟了一個恐怖的時代,充滿恐懼肅殺。為了理解為什麼三十是個象徵自由的數字,我們得先弄清這些法律是怎麼說的。

首先我們得說說立法宗旨:《檔案法》第一條:「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一條:「為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特制定本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一條:「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這些文字確實令人雀躍歡喜,這些文字不能讓人「發大財」,卻讓人充分感受到國家政府態度友善,人民備受尊重。

然後,我們得細究他們的意思。檔案被分成,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國家檔案和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機關檔案(檔案法第二條),為什麼這樣分?當然是為了保護「歷史」。所以,第 22 條明定:「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為什麼三十年?我認為是國際慣例,也是相對應於國家機密的保密年限。國家機密被依機密等級分為: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年;於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於機密,不得逾十年。其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國家機密依前條變更機密等級者,其保密期限仍自原核定日起算。國家機密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1條)

自2003年以來,我與家人和我們的基金會鍥而不捨地向國家要求歷史檔案開放,以從事研究,所依據的正是這些新時代的法律。訂定法律以製造時代翻新的假象是容易的,但龐大的舊官僚承襲著恐怖統治的陋習,和出身不明的民選總統,在法律的糖衣之下,仍是無法無天囂張的公權力壓迫著我們。檔案局私定違反母法的施行細則,長期侵犯受難者的人權與尊嚴,是我們全家的惡夢,我的女兒施蜜娜為此,在出國留學前還寫了一本《沒臉的人》作為紀錄。

如今,解嚴三十二年了,戒嚴時期白色恐怖的國家機密或國家檔案也好,先不論「轉型正義」的意義,這些早都必須「依法」開放,卻發生越來越精彩的「違法」懸案。 (相關報導: 賴營暗示更改初選辦法恐喪失黨魂 蔡英文陣營:不應站在個人利害,加以否定扭曲中執委 更多文章

第一件,是陳水扁總統於2003年,批示美麗島事件、林義雄滅門血案和陳文成命案相關的142件國家檔案「永久保密」。沒錯,他是總統,他有權力,但讓我們看看法律怎麼說。《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這三個陳水扁認爲應該「永久保密」的案子,不都是陳水扁長期控訴國民黨不義以攫取政權的「國家命案」嗎?他,是美麗島事件受難者黃信介的辯護律師,受難者坐牢後,就輪到這個當年收了黃家二十萬辯護費用的律師,出馬打著勇敢的「義務辯護律師」招牌 ,在黨外行走,攫取支持與選票。前一陣子我的友人告訴我,張榮發晚年常常跟他聊天,有一天他問張董事長,你那麼大的公司為什麼當年會聘請陳水扁這麼小咖的律師?張董回答:「我那裡有,那是調查局派給我們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