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殺馬國女大生3度判死仍遭撤 人權協會:最高法院不應淪為殺人犯的門神

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嫌犯梁育誌死刑被最高法院撤回。(資料照,翻攝自Google地圖)

涉嫌2020年馬來西亞籍女大生性侵案的嫌犯梁育誌,一、二審均依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等罪合併判死刑,日前被最高法院撤銷無期徒刑及死刑發回。中華人權協會今(23)日針對法院判決發表聲明回應,更引用師鐸獎女師案被害人家屬張介能教授的論點表示,最高法院撤銷下級事實審法院判決之事由,應受到更嚴格的限制,「不能淪為殺人犯的門神、庇護院」。

中華人權協會表示,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自2020年發生至今已五年,歷審法院從地院、高院、更一審,法官均一致判決死刑,已達成憲判8 的「一致決」要求,遺憾的是,最高法院迄今已兩度發回。

馬來西亞女學生命案中,嫌犯第一次性侵未遂後,精進犯罪計畫再次下手,在 113年憲判8號實質廢死判決後,法院仍然作成死刑一致決,足見該案犯罪情節的嚴重性。即使如此,最高法院仍然執意以「查明有無教化矯正可能性」為由發回。

中華人權協會表示,馬來西亞女學生命案與師鐸獎女師案如出一轍,都是強制性交、強盜、殺人。師鐸獎女師案被害人家屬張介能教授就曾在立法院公聽會表示,法院輕判殺人犯無期徒刑,是對於家屬「無期痛苦的宣判」。他批評最高法院無視醫學專業鑑定被告再犯率高,僅以教誨師主張的「可教化」理由發回更審,濫愛殺人犯,濫發回更審,最高法院已成為最高濫院、殺人犯最高庇護院。由於監察院難以發揮功能,最高法院已成為無人可管的司法怪獸、殺人犯門神。

中華人權協會指出,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尤 其適用國民法官法判決的案件,其事實的認定,更應受到尊重,否則國民法官法將淪為橡皮圖章。第三審本質上為法律審而非事實審,但在死刑案件中,最高法院長久以來不尊重下級法院認定的事實,動輒以調查不明為由發回,足以損害司法的獨立性,並侵犯被害者家屬的人權。 (相關報導: 痛批青鳥攻擊陳水扁「可恥有病」!游盈隆嘆:這點正好刺中青鳥玻璃心 更多文章

人權協會主張,最高法院撤銷下級事實審法院判決之事由,應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正如張介能教授之主張,司法應優先保障守法者、被害人的人權,不能淪為殺人犯的門神、庇護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