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案中的黎明幼兒園拆除爭議,近期再度成為媒體焦點。部分報導將此案描繪為建商與政府聯手迫遷「小人物」的悲情故事,例如風傳媒朱淑娟專欄〈自辦重劃變圈地〉,主張制度失衡、政府失責。但這類敘事與事實明顯不符,不僅扭曲了制度精神,也誤導社會對台灣市地重劃制度的基本認識。
本文從事實、法制與國內外制度三方面釐清爭點,盼公共討論回到理性與法治的軌道上。
占用公共設施用地,不等於正義抗爭
黎明幼兒園現址早已脫離原經營者所有,經市府核定納入重劃區並部分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發布後即具法律效力,用地用途應依計畫執行。若有異議,應透過通盤檢討程序依法申請變更,而非逕行違規使用。
此外,若該設施涉及未取得建照或違反土地使用規定,主管機關亦可依《建築法》第92條處罰,必要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簡言之,占用公共設施用地並未符合法定程序,亦非民間自主辦學的正當延伸。將違規行為包裝為「體制迫遷」,無助釐清事實,只會混淆輿論。
日本重劃制度並非「百分百同意制」
朱氏專欄將台灣制度與日本比較,聲稱日本需全體地主同意才能進行重劃,實屬誤解。根據《土地区画整理法》第3條規定,地主可依一定比例組成整理組合提出重劃計畫,門檻通常為地積與筆數「雙過半」。一旦完成換地處分公告,原宅地上的所有權與地上權即依法轉移至新換地。
日本制度強調的是程序法定與法律秩序的更新,並非以個別同意權否決全案。誤引國外制度作為反對台灣重劃機制的依據,只會使公共討論脫離事實根據。
台灣制度高度保守,門檻實高於法律標準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自辦市地重劃須取得區內私有土地所有人及其地積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申請。然而實務上,為降低社會阻力並保障程序正當性,地方政府往往要求達八至九成整合比例才准進入審議。
此外,重劃程序須經公告、說明會、異議處理、設計審查、換地公開等階段,地主皆可依法陳述意見並提起行政救濟。而重劃所新建之公共設施(如道路、公園、學校),最終由政府接管,回饋全體市民。地主不僅無法「圖利」,反而須分攤公設費用。此制度不僅具集體公平性,亦符合法治程序,絕非外界所指的「建商強推」或「市府配合財團」。
監督制度,不能建立在錯誤事實與情緒動員上
制度當然可以被監督與改進,例如資訊公開、換地協調與行政效率皆有討論空間。但前提是建立在查證與事實之上,而不是動員情緒、混淆概念或合理化違規。
當媒體以「小人物對抗體制」作為敘事主軸,卻避談產權早已移轉、用途經都市計畫合法劃設、整體程序依法公開等事實,實質上是在合理化違章占用,並傷害依法配合的多數地主與整體市民的公共利益。
市地重劃制度固有其可精進之處,也從未主張程序完美無缺。但要討論制度的進步,首先要還原事實,重回法律與程序的框架。反對可以提出,聲音也應該被聽見,但反對不是特權,更不能凌駕於制度設計與公共秩序之上。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檢討自辦市地重劃法令,應保障所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