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家長希望在子女結婚時贈與禮金或嫁妝表達祝福,但若金額超過一定門檻,恐需繳納贈與稅。不過,高雄國稅局提醒,根據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除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基本免稅額外,還可額外享有每人100萬元的婚嫁免稅額,合計父母雙方最高可於當年度移轉688萬元給子女而無須繳稅。
婚嫁有例外,父母合計免稅688萬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父母在子女婚嫁前後6個月內贈與之財物,若總額不超過100萬元,該筆金額可排除於贈與稅計算範圍之外,也就是說父母在子女結婚當年度,各自可享有244萬元基本免稅額,再加上婚嫁免稅額100萬元,等於每人可合法贈與344萬元、兩人合計688萬元,而無需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若王先生的女兒於113年6月登記結婚,王先生在未有其他贈與前提下,於當年贈與女兒禮金350萬元,其配偶王太太贈與344萬元,因王太太未超過免稅額(244萬+100萬),可完全免稅,而王先生僅超出6萬元,依贈與稅10%稅率,僅須補繳6000元稅金,即可完成資產移轉並享稅賦優惠。 (相關報導: 2025報稅懶人包!「4大節稅新制」是什麼?還有哪些常忽略的減稅手法?專家教學一次看 | 更多文章 )
國稅局提醒:保留金流資料以備查
國稅局特別提醒,若在子女結婚前後半年內進行婚嫁贈與,只要總額未超過688萬元免稅門檻,不但可合法節稅,亦無需申報,但納稅義務人仍應保存資金贈與相關佐證資料,如存摺、匯款單或定存單影本,日後若稽徵機關要求查核,始能有效證明贈與行為屬於婚嫁期間的免稅項目,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稅務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