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有一名婦產科醫師聲稱為趕去醫院接生,以時速為86公里/小時之行車速度超速行駛於麻豆區市道176線,超速26公里,遭警方以「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為由,遭罰1800元,而醫師認為此屬避免他人緊急為難,因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為趕去醫院接生「收超速罰單1800元」!醫不服怒告
於判決書可見,該名醫師於2025年1月1日14時左右,在速限60公里/小時的麻豆區市道176線,以時速86公里/小時之速度超速行駛,警方認為其「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之違規行為,醫師因此遭罰1800元。
不過,醫師認為自己超速的原因為趕去醫院接生,為避免他人緊急為難,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交通局則認為,該醫師之駕駛車輛非配備有警示燈及警鳴器之車,無法告知他車讓行並有優先通行權,且產婦可由其他醫師代為接生,難認違規當時確有危及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之重大緊急狀態存在,而必須以超速方式始能避難,因此法院認為此判決應予駁回。
超速罰款金額
一般道路超速違規:1200-2400元。
機車超過速限時速:20公里以內罰1200元;超過速限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罰1400元、超過速限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罰1600元。
高(快)速公路超速:超過速限時速20公里以內罰3000元;超過速限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罰3500元、超過速限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罰5000元。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無論一般道路還是快速道路、高速公路,行車速度只要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舉發,超速40公里以上未滿60公里,處新台幣12000元至18000元罰鍰;超速60公里以上未滿80公里,處新台幣16000元至24000元罰鍰;超速80公里以上者處罰新台幣36000元罰鍰,以上都還要被吊扣汽機車牌照6個月,如果不按時繳送還會被註銷車牌。
資料來源:《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相關報導: 汽機車加油千萬別加到滿!中油列9大「耗油超傷車」禁忌,7招延長壽命又省錢 | 更多文章 )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