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納稅義務人每年有244萬的贈與免稅額,只要同年度有2次以上贈與,漏報當年度前次贈與財產,小心國稅局找上門連補帶罰。
同年度贈與財產2次以上,忘記合併申報小心國稅局連補帶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一名父親在113年1月4日贈與兒子現金244萬元,在免稅額額度內,可申報免繳贈與稅,同年12月5日贈與某上市公司股票給女兒,贈與日當天收盤價額100萬元,應納稅額0元,這名父親在12月6日申報贈與稅時,僅申報股票的部分,未將前次贈與兒子的244萬元合併申報,因此,國稅局經查獲後,父親須補繳10萬元〔贈與淨額100萬元(贈與現金244萬元+贈與股票1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 稅率10%〕,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指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14年為244萬元,採曆年制),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超過免稅額時,應在贈與行為發生30天內申報贈與稅;而同一年有2次以上贈與行為,應在辦理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度」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國稅局提醒,民眾可以利用每年的贈與免稅額合法節稅、傳承財富,不過仍須留意稅法規定,否則沒省到稅還得連補帶罰繳更多。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相關報導: 爸媽贈與兒子2千萬元買房「免繳贈與稅」!專家教4招合法節稅,不怕國稅局找上門 | 更多文章 )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