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合規定免繳遺產稅!怎料疏忽1件事,慘遭國稅局連補帶罰

繼承人繼承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倘於5年農業使用之管制期間內出售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將遭補徵稅款。(示意圖/取自photo-ac)

若在繼承農地後,想移轉出售,原先免稅的土地應補繳遺產稅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經核定免徵遺產稅者,該土地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5年內,其土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需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想要出售,應注意該管制期間。

繼承土地合規定免繳遺產稅!怎料疏忽1件事,慘遭國稅局連補帶罰

國稅局解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上開免徵遺產稅農地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期間之計算,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A於109年4月10日死亡,繼承人B於109年6月5日申報遺產稅,經核定其中1筆土地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B於109年10月6日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於110年1月7日辦妥繼承登記。本件經核算農地農用管制期限屆滿日為114年4月9日(自A 109年4月10日死亡日起算5年)。

因此B如想要出售該農地,但想避免遭補徵遺產稅,必須於該管制期限屆滿後始出售及辦理移轉登記者,才可以依法免除應補徵之遺產稅。國稅局強調,繼承人繼承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倘於5年農業使用之管制期間內出售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將遭補徵稅款。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