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教授葉啓洲:保單強制執行,也有可憐的債權人

政大法學院副院長、法律學系主任葉啓洲表示,對於保單的強制執行,這是一個很不精確的說法,因為保單不是標的。 (謝錦芳攝)

台灣的保險滲透率非常高,幾乎人人都買保險。很多民眾、法官都認為把債務人的保單終止,他後續就沒保障了,於心不忍。2022年12月9日最高法院大法庭做出第897號裁定,認為壽險保單解約金可以強制執行,這是一個歷史性的轉捩點。國內專研「保險法」的政大法學院副院長、法律學系主任葉啓洲指出,「有可憐的債務人,也有可憐的債權人。」以下為葉啓洲受訪時口述內容紀實。

最高法院大法庭作出第897號裁定,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保單不是標的,正確應為「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

當時最高法院大法庭審議此案時,八個案件併案處理,包括銀行借款、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國稅局稅金債權等。當時多數地院和高院法官傾向保單不得強制執行。不料,最高法院大法庭11位法官,最後以8比3,推翻了原來地院與高院的多數見解,這個歷史性裁定對債權人、債務人、壽險公會、地方法院與壽險公司都造成衝擊。

對於保單的強制執行,這是一個很不精確的說法,因為保單不是標的。「我們在法律上執行的依據是『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我們在執行一個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金錢債權是執行的標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的標的,包括不動產,如扣押房屋、土地等;包括動產,如汽車、有價證券、珠寶等。銀行存款是金錢債權,你把5萬元存到銀行,這是你對銀行的金錢債權。

強制執行的標的有動產、不動產,而有價證券通常准用動產。那麼保險契約屬於哪一種?保險契約屬於金錢債權。你把保險契約拿去拍賣,拿得到錢嗎?不是的。法院在執行債務人對保險公司的金錢債權

保單權利有多種形態,有爭議的是解約金

保單的權利有很多不同形態,有理賠金、紅利、解約金,這幾年有爭議的是解約金。這個金錢債權產生爭議的部分,不在於後面的理賠,不是理賠的這個保險金請求權,現在產生爭議的是保險事故還沒發生,但是隱含在契約裡的解約金的債權。債務人解約時,金錢債權隨時可以領取,這類似於放在保險公司的一筆存款。債務人缺錢時,可以拿保單借款,把錢領出來用

2016年高等法院的法律座談會的結論,就是因為於心不忍,覺得法院代替債務人終止保險契約以後會沒有保障,因此認定保單不可強制執行。國內大部分法官都很有愛心,多數認為債務人的保單不可以強制執行,因為這些債務人通常是沒有別的東西可以執行了,債權人和法院才會動到保單。

保單強制執行專題-台北地方法院。(柯承惠攝)
以往國內多數法官都認為,債務人的保單不可以被強制執行。(資料照,柯承惠攝)

過去,有部分保險業務員以保單不會被執行作為招攬的訴求。比如說,醫師離婚了,他的配偶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那麼保單要不要算進去?現在法院認為保單要計算進去。以前很多人認為留著這筆保險金絕對不會被法院動到的念頭,就去買保險了。現在法院裁定可以執行,當然就斷了一個銷售的訴求。 (相關報導: 陳冲:詐騙也是地緣政治大事,營救台籍民眾當局該努力 更多文章

台灣賴皮的債務人很多,法院看到社會黑暗面

台灣賴皮的債務人很多,只要去法院民事執行處走一遭,可以看到社會黑暗面,就知道多少人敗訴確定,卻不肯還錢或賠錢。例如房子遭法拍,就弄個假租約來干擾;或者是被強制執行之前,拿不到搬遷費,就把水泥灌到馬桶裡,讓接手的人花錢整修。類似案例很多,而債權人很多樣化,包括受扶養的未成年子女、車禍被害人、台南維冠大樓地震受災戶等,這些都是債權人。

2016年台南維冠大樓倒塌震撼全台,但當時震央明明在美濃,為何台南最嚴重?(圖擷取自Youtube)
台南維冠大樓地震受災戶也具有債權人身分。(資料照,取自Youtu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