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調查員制度荒謬,教師權益豈能如此草率?

筆者認為在現行調查員制度下,教師的工作權竟掌握在未經嚴格考核的調查員手中,非常不合理。(AI生成照片)

某日,學校舉辦講座,一位受邀的講師原本應該是要向教師們講解職業安全相關注意事項。然而,他的演講內容卻漏洞百出,不僅對教育現場一知半解,甚至說出「謝宜容案件告職場霸凌不成立,是用貪汙治罪條例辦他,等風頭過了就沒事了,這種荒謬言論,引發現場教師的困惑與不滿。另外,他又大談自己「專業背景」,自豪地說自己擔任不少學校調查員,專門調查教師的不當行為。

這番話讓我震驚不已:如此對教育現場一知半解,甚至誤解法律精神的人,竟能擔任調查員,決定教師的職涯?於是我開始深入探究,才發現調查員的制度竟存在嚴重的問題。

在我國司法體系下,所有公民皆享有無罪推定原則,意即任何人被指控犯罪,都必須經法院審理,由法官判定罪證是否確鑿,才能決定刑責。然而,教師卻成為例外!根據現行法規,教師只要遭到調查,即使未經法院審理,僅憑調查員的報告,就可能被影響考核,甚至喪失工作權。這種做法違反基本法律精神與正當法律程序,等於剝奪教師的申訴權與司法保障,讓教育現場籠罩不公陰影。

更荒謬的是,這些擁有重大裁量權的調查員,其專業能力竟僅靠三天兩夜的短期培訓來取得資格!依據《教師法》,調查員負責調查教師涉及的不當行為,包括性平、體罰或其他違規事項。但根據法規規定,專任教師若要擔任調查員,須具備六年以上教學資歷,並滿足嚴格的專業條件,如獲得教育獎項或曾參與專業輔導。然而,對於校外人士,卻只需短期培訓,即可擔任調查員,無需具備實務經驗或專業審查能力,這樣的標準明顯雙重矛盾!國家調查局人員須經過嚴格的國家考試,以確保調查的專業與公正,反觀影響教師職涯的調查員,卻無需經過任何考核,令人難以信服。

此外,現行法規並未建立調查員的考核與汰換機制,也就是說,這些僅受短期訓練的調查員,可能長期擔任此職位,卻無須面對績效審查或專業評估。他們的調查結果若有偏差、草率或主觀判斷,教師幾乎無法有效申訴,導致教師的工作權完全取決於一群無須負責的人,這樣的機制真的合理嗎?

當調查員的資格寬鬆,而校事會議又擁有影響教師考核、聘任與解職的絕對權力,教育公正性何在?政府應立即檢討調查員制度,建立嚴格的選拔、考核與汰換機制,確保調查員具備足夠的專業能力與公正性,並將教師的調查結果交由法院審理,而非讓無專業背景的人員草率決定。唯有如此,才能確保教育體系的公正性,避免教師權益受侵害,進而影響學生與社會的未來。 (相關報導: 林樹橋觀點:寫在這一班下課後—我們必須留下那些願意愛孩子的老師 更多文章

*作者為國小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