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淺談女檢私查卷證侵害個資案、八八會館檢座懲戒案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吳亞芝多次擅自進入檢方書類檢索系統查詢資料,提供給律師男友,違反個資法。(資料照,顏麟宇攝)

「知法犯法?」檢察官吳亞芝因涉嫌違法使用《檢方書類查詢系統》查詢檢方內部書類(含被告個資,下簡稱「私查卷證案」),案經桃檢移送檢評會,認受評鑑人吳亞芝有懲戒之必要,依法移送懲戒。筆者引用檢評會決議及協同意見書為評論。又,2/25高檢署檢察官(前警政署政風室主任)黃錦秋《懲戒案一審》結果出爐(下簡稱「會館懲戒案」),筆者將一併簡要論述及評論之。

檢方查緝詐團的案外案:桃檢吳亞芝私查卷證暨洩密?

「檢察官職司偵查及起訴,怎會違法查詢(他案)卷證?」筆者百思不得其解。

違法查閱為犯罪行為,並非行政疏失,若查證屬實當依法起訴,並由法院審理定罪。為示公正,桃檢吳亞芝違法查閱卷證乙案,自應依法偵查。該案為檢評會113年度檢評字第66號決議(以下簡稱「該號決議」,另份文件則簡稱「該號協同意見書」)。

吳亞芝其涉案事實略以:「一、於2022年7月8日(使用法務部單一窗口之書類檢查系統,下同)查詢,傳送『某檢察官不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給其男友朱律師及11106『檢察官業務報告』;二、2022年10月5日使用書類系統查詢,傳送『某起訴書』之犯罪事實部分;三、2023年11月14日使用書類系統查詢,向朱律師表示『某一案件』起訴書已上傳,並張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清單』與其討論內容。四、2023年12月15日傳送檢方起訴書之電子檔。」

以上四則事實及證據,吳檢使用之內部查詢系統,應登入帳號及密碼,簡要言之,例如:系統代號編碼「P:檢察體系」、「E:廉政(政風)體系」,實務上並設有《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明載:「本注意事項所稱識別碼及密碼使用人,指經配用識別碼及密碼以查詢特定電腦資料之各級檢察署現職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經本部或各檢察署檢察總長、檢察長指定使用特定識別碼及密碼專責執行查詢資料之其他人員(第二點)」、「識別碼及密碼使用人,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擅自為公務以外之利用。查詢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第四點)」。

檢察官使用內部系統查詢,「公務需要」為關鍵字!吳檢是否違法查閱卷證,關鍵在於檢察官職司偵查,個案是否非法查閱及洩漏個資?吳檢是否「有權限查閱他案卷證」及「是否違法查閱他案書類、證據清單」等?較簡易籠統的說法就是「吳檢查閱他案卷證(含個資),是否違法?」

檢察官「私查他案卷證」及個資等,僅屬「行政責任?」

吳檢「非供公務使用」,使用書類系統查詢、傳送書類及資料、提供其他內部文書資料及刑案卷宗個資未遮蔽等行為,僅僅屬於「行為不檢?」 (相關報導: 楊岡儒觀點:解析《五檢夜宴調查報告》及《檢察官要求做愛肉償懲戒案》 更多文章

當該號檢評會多數意見決議「吳檢行為不檢?」爰另引用該案協同意見書法律意見如下:「受評鑑人吳亞芝行為實已涉犯《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應負擔相關刑事責任。」筆者個人較贊同「該號協同意見書」之見解,認為吳檢該案行為已涉犯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