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檢察官吳亞芝因涉嫌違法使用《檢方書類查詢系統》查詢檢方內部書類(含被告個資,下簡稱「私查卷證案」),案經桃檢移送檢評會,認受評鑑人吳亞芝有懲戒之必要,依法移送懲戒。筆者引用檢評會決議及協同意見書為評論。又,2/25高檢署檢察官(前警政署政風室主任)黃錦秋《懲戒案一審》結果出爐(下簡稱「會館懲戒案」),筆者將一併簡要論述及評論之。
檢方查緝詐團的案外案:桃檢吳亞芝私查卷證暨洩密?
「檢察官職司偵查及起訴,怎會違法查詢(他案)卷證?」筆者百思不得其解。
違法查閱為犯罪行為,並非行政疏失,若查證屬實當依法起訴,並由法院審理定罪。為示公正,桃檢吳亞芝違法查閱卷證乙案,自應依法偵查。該案為檢評會113年度檢評字第66號決議(以下簡稱「該號決議」,另份文件則簡稱「該號協同意見書」)。
吳亞芝其涉案事實略以:「一、於2022年7月8日(使用法務部單一窗口之書類檢查系統,下同)查詢,傳送『某檢察官不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給其男友朱律師及11106『檢察官業務報告』;二、2022年10月5日使用書類系統查詢,傳送『某起訴書』之犯罪事實部分;三、2023年11月14日使用書類系統查詢,向朱律師表示『某一案件』起訴書已上傳,並張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清單』與其討論內容。四、2023年12月15日傳送檢方起訴書之電子檔。」
以上四則事實及證據,吳檢使用之內部查詢系統,應登入帳號及密碼,簡要言之,例如:系統代號編碼「P:檢察體系」、「E:廉政(政風)體系」,實務上並設有《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明載:「本注意事項所稱識別碼及密碼使用人,指經配用識別碼及密碼以查詢特定電腦資料之各級檢察署現職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經本部或各檢察署檢察總長、檢察長指定使用特定識別碼及密碼專責執行查詢資料之其他人員(第二點)」、「識別碼及密碼使用人,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擅自為公務以外之利用。查詢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第四點)」。
檢察官使用內部系統查詢,「公務需要」為關鍵字!吳檢是否違法查閱卷證,關鍵在於檢察官職司偵查,個案是否非法查閱及洩漏個資?吳檢是否「有權限查閱他案卷證」及「是否違法查閱他案書類、證據清單」等?較簡易籠統的說法就是「吳檢查閱他案卷證(含個資),是否違法?」
檢察官「私查他案卷證」及個資等,僅屬「行政責任?」
當該號檢評會多數意見決議「吳檢行為不檢?」爰另引用該案協同意見書法律意見如下:「受評鑑人吳亞芝行為實已涉犯《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應負擔相關刑事責任。」筆者個人較贊同「該號協同意見書」之見解,認為吳檢該案行為已涉犯刑責。
智者以喻而明。員警某甲「非自己查案範圍」進入警方系統「查詢民眾個資?」請問是否違法及侵害個資?同此,身為檢察官某乙「進入檢方書類公務系統,查閱『檢方書類卷證』,未依法追訴?」
俗諺稱:「只許州官放火?」難道說檢方認為,檢察官吳亞芝此種行為僅屬「行為不當?」未涉嫌違法且無刑責?
「吳檢私查他案卷證案,桃檢當依法偵查,才是正論!」
偵查資訊LINE傳送給男友?刑案個資大公開?
前面談到「他案卷證」,那如果是「吳檢自行偵辦之案件呢?」此部分亦有洩密之問題!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法令規定,請觀察以下這段內容:「(原文)受評鑑人吳○○於2022年8月24日,將伊於擔任『偵查檢察官』期間『所承辦案件』之告訴人刑事陳述意見狀『首頁』全部內容、『部分末頁內容』及該案中告訴代理人郵寄書狀之『信封』,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朱○○。」就此觀察,吳檢對自己偵查的案件,同樣「傳訊檢附資料」給訴外人男友。
拙文《檢方白色巨塔》同樣述明此類實務問題,旨揭目的在於維護偵查不公開及避免偵查資訊外洩。按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如今觀察該案,詎料檢察官帶頭「查閱檢方書類(含個資、卷證),更將吳檢自己所處理之偵查中刑案資料,節錄傳送給男友?」邢泰釗去年於立院自稱痛心疾首,痛到現在不知道病癒沒?長年空談及務虛成癖,究竟是一場空!(詳拙文《檢察總長痛心疾首?再探《檢方白色巨塔》)
同樣地,濫用公器查詢,涉及「違反個資法」。吳檢違法揭露及侵犯「民眾個資」之狀況如下:「(原文)經查受評鑑人吳○○將其因職務上所能獲悉之各種涉及個人資料之資訊類型,均洩漏予朱○○,其態樣包括案件之起訴書(傳送日分別為111年10月5日、112年11月14日及112年12月5日)、其他檢察官所撰擬之不起訴處分書(傳送日為111年7月8日)、被害人資訊(傳送日為111年8月23日)、案件筆錄(傳送日為112年7月25日)、被告書狀(傳送日為分別為111年10月14日及112年10月30日)、刑事報到明細(傳送日為111年10月27日),雖上開資訊尚非屬法定應秘密之事項,惟因涉及個人資訊、且基於無罪推定及公平審判等權利保護之目的,仍屬非得任意對外揭露或公開之事項,受評鑑人吳○○身為檢察官,竟無視上開資訊揭露對於所涉關係人之不利影響,幾乎將其檢察官職務上所能獲悉資訊樣態均對外揭露,且次數甚多,其所涉情節至為重大。」(以上密密麻麻一大段,見之令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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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行看門道。或有實務工作者稱:「檢方起訴書類,於法務部『公開系統』亦得查詢?」筆者答:「請注意該案涉嫌之性質,是否為公開範圍?應檢視《法務部查詢部內資料注意事項》比對」、「某些檢方起訴書於『起訴後』確實得公開查詢,但重點另在於『個資』是否吳檢內部查閱及傳送之書類檔案,『同於檢方公開版?』且一併考量查閱及公開時點,勾稽該類書類法務部何時公布?」申言之,檢察官「查閱內部資料,『揭露(傳送)個資』給法定職務以外之人」,請問是否違法?
簡述實務上違法查緝個資案例:假借職務上機會!
請注意吳檢揭露傳送內容包含:「被害人資訊、案件筆錄、被告書狀及刑事報到明細」等偵查資料,筆者笑問:「檢方宣稱偵查不公開,個案被害人資訊、及案件偵查筆錄被檢察官私下傳送?」此點有司法實務經驗者,均可知悉「吳檢此行為之違法及涉嫌刑責」,問題是桃檢是否依法對自家人偵查?乃至查案事證明確,承辦檢察官「對同仁吳檢給予緩起訴?」
回到吳亞芝該案觀察,該案協同意見書載:「受評鑑人吳亞芝『違法揭露』之個人資訊態樣多元且次數甚多,所涉情節至為重大。」應指「吳檢多次違法揭露個資,且情節重大。」依法論法,回到法令規定。偵查不公開為《刑訴》及檢方實務《偵查不公開辦法》所明定,該案細節包含「使用系統查詢」,則應審酌《法務部查詢部內資料注意事項(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識別碼及密碼使用人,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擅自為公務以外之利用。查詢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舉例今年度之最新非法蒐集個資及洩密案例資訊,重點在於「假借職務上機會」,請觀察2025年1月6日士檢新聞稿:「被告行為時身為偵查隊小隊長,為執法人員卻知法犯法,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及偽造文書與洩密,除侵害被查詢者之人格權外,亦損及警政機關刑案資料查詢與管理之正確性,實不足取,爰依法嚴處,以正綱紀!」以上短短一段重點內容,只能適用「檢察官以外的檢調廉人員?」還是「不因職務而別」檢察官吳亞芝同樣適用?至於涉嫌詐團之通風報信說?檢評會認為不成立,此部分由懲戒法院再行認定。(註解:另涉詐團鄭鴻威等多位律師,偵查起訴後由北院審理中。相關者涉包含橋院法官石育恩,經法官評鑑委員會113年度評字第6號認為:「…查詢非承辦案件之前案資料共8筆。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撤職。」)
會館懲戒案:檢察官免職!調任檢事官?
簡要談談《會館懲戒案》。黃錦秋宣稱「未曾去過八八會館」,其飲宴之地點係在「睿森銀樓會所」。惟查,無論某會館或會所,關鍵均在於「檢察官至『某場所飲宴』,是否違反檢察官倫理?以及是否具有懲戒理由?」是以,當客觀論證之。
此類邏輯論證,筆者簡要抽象舉例。例如:「某藥品廣告宣稱不傷胃」但服用是否傷肝?服藥一定劑量所造成的副作用或可能造成傷害才是關鍵,並非表象上所稱「服用不傷胃。」又例如:某廠牌牙膏廣告宣稱「超過多少百分比%的牙醫師推薦某牙膏、大部分牙醫已經改成推薦某牌抗敏專家」,當細究「抽樣樣本、抽樣母數、問卷問題、訪視地點或範圍」等,細思可查見統計數據及所呈現效果,可能隱藏許多未揭露的客觀資訊。實務上案例請參閱(公平會公處字第102040 號處分書)
一、檢警同仁(含檢察官黃錦秋、王涂芝)2020年1月17日於信義區松勤街88號1樓的公設KTV唱歌聚會,該處所係接受私人無償招待。
二、檢警同仁(含檢察官黃錦秋、王涂芝)2020年7月10日於信義區信義路4段250之1號「睿森銀樓地下室」唱歌聚會,該場由黃錦秋出資宴請。
三、黃錦秋於2022年11月11日致電要求檢察官王涂芝改口。
前揭內容當論證「客觀之人事時地物」,並論證「有償或無償」及「為何不離去?」細部則「檢察官王涂芝所述是否真實,以及是否被黃錦秋要求改口?」當然,事涉八八會館及睿森銀樓會所,所調查之範圍包含「該日曾到場之檢警人員」,並應予一併勾稽比對證詞,尚非「檢警人員宣稱我忘了」即得解套?
響鼓不用重捶。當細看此段:「(黃錦秋)本件審理中仍未見警惕,無視客觀事證而為不相符的辯詞,凸顯其對自我品行要求低落,失卻檢察官應有的超然公正性,更動搖對其個人或檢察官群體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信心,堪認其已不適任檢察官。」令人感嘆無比。(違失行為及認定,請參考懲戒法院2025/2/25新聞稿)
筆者嘆言:「黃錦秋懲戒案,若懲戒法院一審充分審酌事證且所判公正,當認被懲戒人不適任檢方偵查職務;反之,黃錦秋宣稱清白,若經上訴後於懲戒二審證明,檢方事涉羅織,那豈非更令人驚懼?」
懲戒法院113年度懲字第2號判決,認為黃錦秋應予免職並轉任檢事官,之後當審視二審結果。謹然提醒「黃錦秋、王涂芝」所述不一致,到底為什麼?黃王兩位都是檢察官,照理說有其法律智識及公信力,為何所述「南轅北轍?」
一場會館懲戒案,引發兩位女檢「網內互打?」有趣的是,同案遭調職之前刑事局副局長黃建榮對「王涂芝提告/誣告(誣陷)及妨礙名譽(誹謗)?」案經北檢及高檢認為「黃不具有告訴權」作成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筆者請問:「請問誰有告訴權,為何不提告?提告後若查證屬實,是否誣告?」讀者們細思或可查見隱微關鍵。筆者當待該懲戒案二審判決出具時一併詳細評論之。
結語:偵查大公開、檢方歷史罪人?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偵查大公開乙事,邢泰釗曾言:「不過洩密的管道非常多,律師、法官、司法警察都掌握很多資訊,是不是檢察官洩漏出去真的很難查證(引用2025/1/9聯合報)。」筆者直接質問:針對吳檢該案「私下傳送資料及檔案」,不就是狠狠打臉邢泰釗?
對於偵查大公開之議論,老邢或答:「痛心疾首!痛心疾首!痛心疾首!」因為很重要所以講三次?或稱:「這是只是個案?」那筆者舉示「黃睦涵偵查中LINE私訊被告?」(詳拙文《評檢座私訊被告案─做出來的正義》)這也是檢察官偵查中吧?老邢或在辯稱:「那就這兩個例子,一萬零兩個?」筆者再舉監察院《檢察官洩漏偵查內容》,違法調取通聯紀錄,並收費代人撰狀,儼然地下代書行徑,斲傷司法公信力》,檢察官林聖霖所涉《違法失職案》,案經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詳見公懲會104年度鑑字第13014號公懲議決書)。老邢或說:「那是很久很久以前了?」筆者無奈道:「鏡週刊近期報導及(三立)馬O雯記者案例在前,斑斑可考!」這總算是近期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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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併觀察《五檢夜宴案》赴宴者包含最高檢之林錦鴻,以及黃錦秋、王涂芝與多位檢警同仁於會館飲宴(八八會館、睿森銀樓會所),再到黃錦秋之懲戒案一審判決,或言哀矜勿喜,更應戒慎恐懼!遑論因輕微車禍,前檢察官陳立儒對女學生要求「做愛肉償?」陳立儒道:「我也不管妳有沒有18(歲)?」
《後漢書、郭陳列傳(郭躬)》載:「夫不喜於得情則恕心用,恕心用則可寄枉直矣。夫賢人君子斷獄,其必主於此乎?郭躬起自佐史,小大之獄必察焉。原其平刑審斷,庶於勿喜者乎?若乃推己以議物,捨狀以貪情,法家之能慶延于世,蓋由此也!」以上為正評。管見以為:「推己」應更為「推法」,所稱「捨狀以貪情」則指「祛除表象以探取實情」,為避免誤會,當更「貪情」為「實情、詳情」,筆者云:「君子斷獄,推法以議物,究狀以詳情。」
然,「祛媚」何其困難?今之不肖暨敗器之流,推己以議物,務虛以貪名,法家之禍延世矣?
時事後記:林岱樺刑案之省思,三問雄檢!
資深立委林岱樺(2/20)於調查局南機組前大喊「政治干預司法,司法干預初選!」震驚全台。賴清德(2/21)透過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表示:「任內絕不讓政治介入司法,也不允許司法介入初選。」賴清德此語正確,筆者深心贊同,更期盼落實之,但檢調現況如何?是否有政治工具之疑?
賴清德(2/23)於官邸與黨籍立委舉辦烤肉餐敘,媒體報導:「賴清德對林岱樺表示,有證據給我,我一定會嚴辦,如果是一時誤解,那要適度澄清。」嗣林岱樺於2/25公開澄清,更見鏡週刊(2/25)大幅系列報導《林岱樺涉吞獻金》,林岱樺痛批「偵查大公開?」
該刑案涉及《政治獻金、洗錢及詐領助理費等》,應由雄檢依法徹查,由於該案件尚在偵查中,筆者僅略述三問供讀者參考之。
一、請問:「該案為重大刑案且事涉現任立委林岱樺,雄檢何時開始查緝該案?」是否在司法獒犬洪信旭任內,雄檢即啟動偵查?(雄檢新任檢察長黃元冠係於2025年1月17日到任,到任後一個月許,旋即雷霆發動偵緝。)
順道談談邢家軍雄檢四天王《莊王葉洪》概況。前雄檢檢察長洪信旭為邢泰釗麾下,洪於今年1月17日轉任法務部保護司司長,雄檢今年2月20日對林岱樺大幅發動偵緝,觀察其期間僅35天,細節則如雄檢2/20新聞稿載:「雄檢日前備齊相關事證,向法院法官聲請核發搜索票共計14張,並於20日發動偵蒐;王俊力目前執掌北檢,遭爆料曾經參加「(鄭文燦案、台塑集團高層楊兆麟)台塑大樓餐敘?」;前廉政署長莊榮松則涉嫌違反檢方中立疑雲,高檢署尚在調查中;葉淑文去年11月底在高雄高分檢「負責(檔案展覽規劃事宜)編輯署展」,宣傳佈欄上高掛《驚世奇案》,他日空閒再敘。
簡要言之,雄檢2025/2/22新聞稿既然稱:「被告林○融(林岱樺胞弟)等有事實足認渠等有勾串證人之虞。」請問:「為何檢方對林岱樺命交保?而非聲請羈押?」是林岱樺涉案不深或不知情?是否已兼顧林岱樺之實質影響力?(實質影響力之論證,請參閱拙文《深度解析鄭文燦聲押案》)
三、請問:「雄檢是否重啟對林岱樺之聲押?」雄院2025/2/25裁定「林○融(林岱樺胞弟)等」羈押禁見。又事涉重大刑案,雄檢既稱「本署檢察官蒐證明確」,又稱「被告林○融有湮滅證據及證人間串證之嫌。」請問:是否對「林岱樺與通法寺住持釋煌智再次聲押?」(註:筆者2/26午後截稿,雄檢同日再次傳喚釋煌智)
「檢察一體,運用之妙,存乎一心?」縱然「檢方命交保」,實務上若有「二度搜索」發現新證據或事證,是否可以再行聲押?法律實務工作者對此應會心一笑。
林岱樺該刑案,早前事涉《政治獻金案》,更有調查局疏漏之《筆錄外洩案》,當時前高雄市調處長謝宜璋還親訪林岱樺?(詳拙文《從「買槍、販毒、喝花酒案」 觀察調查局人員嚴重風紀問題》;謝宜璋去年底退休,目前轉任榮鋼董事長)。是以,當詳觀莊榮松(2020/3/13至2022/5/19)或洪信旭(2022/5/20至2025/1/16)於雄檢任內何時開始查緝林案?洪信旭是否「早已陳報」檢方高層,卻於任內「蒐證未備,隱而不發?」當真妙招!
林岱樺(2/20)於調查局南機組前大喊「政治干預司法」,雄檢持續聲押其弟!全台造成轟動並質疑檢方查緝是否有政治動機?事隔兩日,最高檢(2/22)發布新聞稿「小櫻才露尖尖角、早有蝶兒立枝頭?」沿改楊萬里之詩句,端是雅趣非凡?看著最高檢該新聞稿宣稱:「貴陽の櫻」,筆者笑稱:「老邢呀!檢方基層稱您為『檢方歷史罪人』,請問檢媒一體應如何杜防?偵查大公開怎辦?」沒日沒夜搞這些「賞櫻雅文」,檢察總長邢泰釗痛心疾首,只能滿嘴推諉,對檢媒亂象卻無力矯治?
時值敏感時期,對林岱樺刑案(2/20),賴清德尚且嚴正以對,邢泰釗卻好整以暇用最高檢新聞稿(2/22)發文賞析提出「一期一會、春滿貴陽?粉櫻繽紛、青鳥旖旎?唧唧輕語、穿梭嬉戲,搖曳生姿,風情萬種?」老邢此類文章,對檢方困境毫無實益!
話說,最高檢庭前兩棵櫻花樹,最高檢新聞稿自讚:「淺白湘緋,粉紅瑰麗,展現風華絕代之姿;其姿百態,或隱或現或嬌或媚?」怎看怎諷刺,這是2025年2月22日的最高檢新聞稿?筆者對好友道:「物議沸騰之際,老邢發賞櫻文,足令全天下檢方寒心徹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