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勞資關係過程中,相信所有僱用者及受僱者,不會在一開始就設定彼此關係在何時,便作為終止的時間,但卻有很多的終止條件,如未符合需求、規範、目標及條件變動時,便立下終止條款及終止理由,但仍不能脫於現在法規之基本要求,如就僱主而言,常見的就勞基法第十一條(勞工不能勝任工作)、十二條(虛偽契約、暴力行為及連續曠職)為終止勞資關係,而就勞工而言,得依勞基法第十四條(虛偽契約、暴力行為、有健康危害、未給付工資、違反勞工法令等),這些是勞資間常見之法規理由,但往往企業主要解僱勞工之理由,一般皆係以違反公司相關規定為終止理由,但這樣的理由,是否符合法令及勞工所能接受,便成為勞資間最大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