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環保局積極改善空氣品質及落實餐飲業污染防制管理工作,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8月24日修訂「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明定大型或連鎖餐飲業(如一般餐館、商場、交通場站與旅館等設立之餐飲場所)應落實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臺中市全面列管170家營業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或300位座位數以上且產生油煙之餐飲業者。環保局表示,為因應管理辦法上路,針對列管餐飲業場所已分批進行全面稽查,倘業者未能履行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可依違反空氣防制法第23條規定告發,處新臺幣10萬元到2,000萬元之罰鍰,呼籲餐飲業者應檢點各項污染防制設施及善盡維護管理工作,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