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林郭文艷女士擔任董事會的召集權人,以及股東會的主席,已經難以期待董事會會遵法、會合法召集股東會,因此申請人主張董事會有不能召集股東會的情形,我們認為是可以採認……」,民國(下同)109年8月12日,經濟部針對喧鬧一時的大同公司經營權糾紛案,許可市場派股東(即欣同公司與新大同公司)得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自行召集」股東會,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更罕見於同日下午4點召開記者會,嚴詞批判大同公司董事長違法濫權,並說明經濟部此次許可市場派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的理由為:「從整個事證來看,客觀上難以期待該公司,會召開合法的、遵法、依據公司法及證券交易相關法令,去召開遵法的一個合法的股東會,主要是這樣子難以期待。」